《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024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的,该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全文虽仅14条,但却是延迟退休首个配套政策,旨在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本文将基于政策内容本身,对条文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新政。
(一)明确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了病残津贴的申请条件,扩大了保障范围,增强了制度的普惠性。即要求参保人员符合“因病或非工伤致残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了病残津贴的标准及计算方式。根据该办法,具体支付标准和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例如,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此外,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参保人员在申领病残津贴时,需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条件。《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公示和审核制度确保病残津贴的领取过程能够公正、透明,同时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津贴。总之,《暂行办法》通过明确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支付标准和管理规程,保障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本文作者:贾志峰,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执业定位于企业破产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先后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家乐福)、河南优恒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德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等数家企业单位及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妥善处理过大量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专于金融、房地产等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目前与本所破产业务团队一起,先后办理了河南省中牟造纸厂破产清算案、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省蒲光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永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郑州绿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大唐能源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和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破产项目,并参与主办了河南鑫兴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贝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和河南润之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专于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公司强制清算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编辑 | 张闯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