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学术   2024-11-14 20:11   河南  

河南高院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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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使一审法院认定为侵权,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被专利部门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旧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有证据证明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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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系某20223054****.2号名称为“**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2年8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12月30日。某某公司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期限内。2024年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案涉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罐,用于艾灸,外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案涉外观设计立体图见下图一,被诉侵权产品见下图二,二者对比图见下图三。案涉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罐,用于艾灸,外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案涉外观设计立体图见下图一,被诉侵权产品见下图二,二者对比图见下图三。案涉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罐,用于艾灸,外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被诉侵权产品由某某百货店经营的门店销售,该公司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某鑫。另查明,某某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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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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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案涉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已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与本案不再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某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某某公司可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3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南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百货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依法获得某20223054****.2号“**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百货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某某百货店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本案中,某某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罐,被诉侵权产品同为**罐,二者为同类产品。案涉“**罐”的外观设计证书中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本案主要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中立体图进行比对,将公证处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专利设计证书所附立体图进行对比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形状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立体图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一致,二者的差别在于罐体上字样和上底部细小花纹,不足以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构成近似。某某百货店未经某某销售案涉商品店铺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某某百货店抗辩其不是案涉产品销售者,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公证视频,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店铺由“伯森古艾”字样,某某百货店经营者刘某鑫作为店方人员在场,能够证明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主体为某某百货店。关于某某百货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其作为销售者应当对经销产品的来源、资质、授权等进行审查,现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产品尽到了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并非提供了产品“来源”即可免除赔偿责任。关于某某百货店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其主张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与南阳高新区**商城店铺发表的灵犀灸**罐相似,经本院调查核实,上述抖音平台发布的产品系南阳高新区天某某商贸行从本案某某公司处取得,某某公司对该产品亦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该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相同,某某百货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关于某某百货店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某某百货店未经某某公司许可,擅自销售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侵权产品库存情况,对其主张某某百货店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某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某某百货店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某某百货店侵权所获利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基于侵权人能够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案涉专利权的类别及价值、某某百货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某某公司就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确需支出相应费用,综合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综上,酌定某某百货店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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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南阳市卧龙区某某百货店与南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4)豫知民终178号

裁判时间:2024年9月5日 

本文作者:孙镠瑾,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业英语。

郑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库入库律师、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管理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为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郑州果树研究院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改制制定改制方案,并为公司改制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河南省某大型国企投资入股平顶山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主办南阳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阳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为农商行项目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项目。

在不良资产处置事务方面,多年为东方资产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为东方资产、信达资产、华融资产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大量的金融非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收购尽职调查法律服务,代理多起不良资产业务的诉讼与执行。

在商事常年法律服务方面,为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创混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河南五建牙买加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勒芒公司涉外投资项目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某公司涉外案件矿权纠纷案件代理、河南五建以色列项目合同审查、新加坡购房境内身份见证、金水区政府外商引资项目专项合同审查、某公司涉外合同专项审查等业务。

编辑 | 张闯麟‍‍‍‍‍‍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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