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顾名思义就是暂时避开的意思,目的是为了避嫌,或者防止作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哪些地方需要回避,该不该回避呢?今天的文章,小哥就带大家一探究竟。
1.支委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直系亲属要不要回避?
没有必要回避,相关人员只需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表达个人意见即可。举个例子,某党支部支委会3人,如果1人回避,那么支委会就无法正常召开了,也就没办法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2.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以及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介绍人时,其直系亲属要不要回避?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时,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需要回避吗?
不需要回避。认为需要回避的人,一般会有两种担心:一是担心有的党员在发表意见和表决时瞻前顾后。二是担心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接受不了党员现场提出的批评意见。从认真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角度来看,以上两种担心都是多余的。如果党员不能实事求是发表批评意见,说明党支部平时在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时是不认真、不严肃的,应该对不敢于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进行教育引导。同样的,如果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不能正视、接受党员提出的批评意见,说明其距离正式党员标准还有差距,说明考察培养工作做得还不够深、不够实,党组织反而应该借此机会,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时,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直系亲属要不要回避?
不需要回避。我们要相信,党员应该有觉悟、有能力按照发展党员细则要求,正确看待发展党员工作,并能够实事求是发表个人对于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亲属存在问题的意见和看法,也能够公正客观地表明个人态度。如果基层党组织仍然心存顾虑,那就应该彻底反思自身在开展日常基础工作方面,是否存在不扎实、不深入的问题了。
关于以上三个问题,还有一点共同原因,那就是:按照党章要求,每一位正式党员都有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权利,基层党组织不能因为只是考虑到是不是、要不要回避的问题,从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这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
看到过某地发布的《关于在农村党员发展工作中实行回避、预审及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农村发展党员过程中,凡是与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书记有以下类型关系的人员申请入党时,在履行发展党员程序的全过程相关村干部需要回避。回避方式包括:不能作为近亲属的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得主持相关会议,但不影响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正常参会行使党员权利;不得参与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测评、谈话;不得参加入党政审等相关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影响发展党员过程;不得采取其他影响党员发展工作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的行为等。意见明确了回避方式,但也同时强调,回避但不影响党员正常参会并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供大家借鉴参考。
5.开展入党政审相关工作时,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需要回避吗?
需要回避。政审工作须由党性强、作风正、工作扎实的发展对象非直系亲属正式党员承担。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审工作严肃、认真、规范。很显然,由发展对象直系亲属承担政审相关工作是不合适的。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回避”问题,你搞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