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三会一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实践中该如何正确把握?

文摘   2024-08-26 11:00   浙江  

近日,有训练营学生向我反馈这样一个问题,他说自己经过查证,认为“三会一课”应到会人数只要过半数就可以。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三会一课”?“三会一课”,即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因此,按照职权划分,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可以分为开展选举工作的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支部党员大会、以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

我们分别来看,涉及这几类内容的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到会人数比例有没有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关于组织生活会党员到会人数要求,小哥并未查找到明确依据。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各单位要求也不尽相同。有些单位在规定中明确,组织生活会党员到会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全体党员的三分之二。这一点很容易理解,组织生活会最终要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如果党员到会比例过低,召开会议的意义根本无从谈起。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请大家注意,这里所指委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是最低要求,并不代表只要委员人数超过半数到会就可以开会。举个例子,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共3人,其中1人请假,参会比例为三分之二,超过半数,是否能够正常开会并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显然不能!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暂缓召开支委会,情况紧急的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在实践中,大家不应拘泥于最低要求,而应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显然,条例对于党小组会议党员到会人数也无明确要求。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条例对于党课党员到会人数也无明确要求。但条例写得很清楚,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这里的党员就应该理解为全体党员。

对于没有明确参会人数规定的情况,在工作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呢?《中国共产党章程》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因此,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总书记也曾说,“共产党员这个称号,是一个组织称号,在组织里的人,就要过组织生活,不参加组织活动的人,也就脱离党了”。所谓党员义务,就是党员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应尽的责任,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因此,小哥认为,基层党组织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严把握“三会一课”党员到会人数要求,教育全体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义务,而不应以最低标准为由降低工作要求和标准。换句话说,如无特殊情况,所有党员都必须按时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红小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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