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自建职工食堂用到库存钢筋,生产钢筋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要不要转出?
解答:
不需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炼钢厂将自产的钢筋用于修建职工食堂,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如果是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视同销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先买了牛(非小牛)然后委托第三方养殖,养大了再卖出去,这些个环节增值税怎么算?
企业将车辆交给其他公司无偿使用,被要求视同销售,并认定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