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
2023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公司法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第四次审议。
臧铁伟介绍,2023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四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相关规定。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二是,强化职工民主管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是,完善股东权利保护。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
四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请问发言人,为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修订草案在股东查阅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方面有哪些修改完善?
1、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2、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草案四次审议稿拟增加:3、股东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同时,4、拟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5、增加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法务部解读
看来就在下周五,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将会正式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前三次审议稿的相关内容,并结合上述发言人介绍,法务部对即将过审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稿作出预判,四审稿将出现以下新变化:
01
1、认缴出资额五年内缴足将落地,同时会出现但书条款
对应《三审稿》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增加但书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2、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此内容应属全新内容,之前的三次送审稿中并未涉及。
《三审稿》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 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前三审稿件,对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问题似乎都有些“语焉不详”,《三审稿》关于5年完成实缴的规定也是针对有限公司作出。此次一旦四审稿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则意味着股份公司需要全额实缴注册资本了。这一规定内容的具体条款值得高度关注。
03
3、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前三审稿件均明确了“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但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未涉及,四审稿将对此予以补充明确。这不仅确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落地,同时也是审计委员会职能强化的信号。
作为公司董事会的“内设机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体上应当会与董事会相似。设置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3名以上的成员组成。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应与董事会基本类同。
04
4、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确定的“除名制度”基础上,优化为股东失权制度,在资本流入端进一步优化和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但遗憾的是,前三审稿确实未涉及到失权股东的救济程序。
法务部认为,向失权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是涉及股东资格的重大事件,应当在程序上进一步强化。这里有两种可能救济途径:(1)增加要求公司在通知股东失权时,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失权股东通过决议诉讼方式实施救济;(2)失权股东通过提起股东资格诉讼,直接实施救济。
05
5、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
这一点在前三稿中未涉及,但司法实践中早有生效判例。在法务部推送的《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效力判定丨专题研究》以及《《公司法》中的那些“穿越”丨专题研究》中,法务部专门论述了“股东知情权能否及于分、子公司“的相关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CROWNCANOPYHOLDINGSSRL与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的观点较具代表性。特别说明的是,这种查阅对象的延展,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06
6、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
同样是在法务部推送的多篇文章中,都提到了双重代表诉讼的问题。该项制度曾在《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昙花一现“,拟将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及于子公司,以此确立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之后正式稿不见踪影。
在《《公司法》中的那些“穿越”丨专题研究》中,法务部认为,为规范母子公司关系、强化对母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有必要研究确立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双重代表诉讼是母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穿越”至子公司提起的第二层次的股东代表诉讼,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维护母公司利益,进而保护母公司股东权益。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已经很多。
07
7、增加禁止定向(非同比)减资的例外情形
在此前三稿中定向减资遭禁,在理论界和实务届引起轩然大波。法务部也曾推送《公司法修订丨草案三审稿有三处修改没看懂,你们怎么看》等多篇解读文章,对此表达观点认为司法案例早已确立“非同比减资一致决”的裁判要旨,对于减资过程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问题给出了最好的解答。
显然,四审稿保留了禁止定向(非同比)减资的相关规定(三草224条),而增加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情形表述。未来,资本退出以及创始股东股权结构调整仍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这一利器存在。
08
8、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查阅的范围也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及理论界的各种观点文章,多如牛毛,法务部也不止一次的参与讨论,该问题目前在实务届和理论界基本没有太多的分歧争议。
三审稿的第56条和110条对此已经涉及,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次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再次强调了这一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的措施。
09
9、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规定
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针对股东代表诉讼方面的修改完善措施,再次强调了这一新规定。该规定详见三审稿第189条第4款,扩大了提起派生诉讼的主体范围,即提起派生诉讼的主体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
10
10、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
拟增加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前三稿的问题在于,该种情形下,具体提起派生诉讼的流程未予明确。此前即有争议:前置程序到底如何提出?本次四审稿对此予以明确,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该制度的落实更加明确清晰。
综上,法务部认为:修订草案将整体延续《三审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此前争议声音较大的五年实缴条款不仅得到了落实,而且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但书条款,为更短的出资期限作出立法铺垫;此前另一争议热点“禁止定向减资”条款也相应增加了例外情形的规定,为定向减资留出通道。
无论如何,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通过公司法修订草案。
各位法律同仁,做好元旦加班学习的准备吧,让我们一起用饱满的学习热情来迎接新公司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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