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并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过程中争议颇大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五年实缴“)也尘埃落定,在新公司法第47条中予以明确规定。争议归争议,随着该条文的落地,五年实缴的实操问题引起实务届的高度关注。
对此,新公司法第266条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单纯从新公司法的条文来解读,似乎有“老人老办法“的味道在。对于新法施行(2024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允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的公司存在,这不仅是客观实际所致,也是市场秩序稳定的客观需求。但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新公司法也从另外两个方面给出了未来的方向:(1)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2)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进一步解读上述规定,新公司法只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承认和尊重“老公司”的客观存在,对于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未来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至5年内。同时,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这个“过渡期”到底有多久?什么情形将被认定为“明显异常”都有待于后续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而言,可以肯定的是,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方按照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在此之前(截至2024年6月30日),仍然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对于可能跨越该时间段的企业登记,拟办理公司登记的企业需提前谋划,选择适当的办理时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毕竟新旧公司法的衔接肯定会带来一些章程条款等方面的变化。当然,即便目前阶段办理的企业登记,也不会强制要求2024年7月1日根据新公司法重新办理登记,而是将在之后的变更登记过程中予以统一规范。
对此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也已有针对性的发文,全文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必要性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
对于既不属于“明显异常”,又确实无法在过渡期内完成五年实缴的公司,后续该如何操作,我们将在随后给出进一步的分析路径。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五年实缴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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