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下五个适用规则:1.跨法溯及;2.有利溯及;3.空白溯及;4.完善不溯及;5.既判力优先。对应于前述,《公司法》效力适用可相应拆解为以下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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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适用类型示意图
第一类:法律事实
对于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A.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例外情形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第一条:7种情形)(有利溯及规则)
B.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四条:6种追溯适用情形)【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
C.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五条:4种情形)【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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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法律行为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第二条:3种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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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有关合同
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第三条)
A. 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B. 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3种情形)【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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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清算义务
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例外情形: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第六条)【清算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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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再审案件
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再审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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