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丨新《公司法》关于“章程自主规定”全扫描

职场   2024-04-17 07:44   上海  



公司章程

众所周知,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新《公司法》依旧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对于公司章程的“自主规定”有较多的内容涉及。『法务部』现对新《公司法》中关于“章程自主规定”的内容共计47项进行“全扫描”,与大家共同学习讨论。

一、“排除性”规定——可排除公司法适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0项)


1、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如果股东们不希望公司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须在公司章程中事先作出规定。


2、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事关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不同规定,可以不受前述提前15日通知的约束。


3、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会会议原则上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表决方式,比如实缴出资比例或不按出资比例的其他表决方式。


4、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对内转让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以及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公司章程对对内、对外股权转让均可作出其他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该限制不应导致股权实质上无法转让。


5、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除外规定,以排除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当然,继承人仍有权对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利予以继承。


6、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这是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则,优先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有限公司要求全体股东约定)。


7、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小规模简易合并过程中,合并公司可豁免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


8、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公司原则上同比例减资,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有限公司要求全体股东约定)。


9、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解读】公司增资时原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行使规则,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可以通过章程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有限公司要求全体股东约定)。


10、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根据新法,董事既是“清算义务人”,又是推定的“清算组成员”,但是公司章程就清算组的组成作出其他规定,此时董事并非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二、“授权性”规定——授权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14项)


11、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读】法定代表人到底由谁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范围内选任)。


12、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读】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具体由那个机构决议,则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限额规定。


13、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解读】有限公司仍然是认缴制(加入最长出资期限),具体出资期限由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4、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频率作出明确规定。


15、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就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16、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解读】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三年。


17、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条股份有限公司有相同规定)

【解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8、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读】股份公司对经理不再罗列法定职权,建议公司章程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19、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解读】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发行无面额股以及互相转换作出规定。


20、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解读】公司章程可就董监高“自我交易”时的决议机构作出规定。


21、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解读】公司章程可就董监高“谋取商业机会”时的决议机构作出规定。


22、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读】公司章程可就董监高“竞业禁止”时的决议机构作出规定。


23、第二百零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解读】有限公司章程可就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作出规定。


24、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解读】公司章程可就选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作出规定。

三、“可选性”规定——公司章程可就相关事项作出补充规定(23项)


25、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就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追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6、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27、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对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作出规定;还可以对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作出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章程就前述内容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不得低于法定数。


28、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三会一层”的职权均可由公司章程作出延展性规定。特别是经理无法定职权,建议公司章程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29、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般决议事项“过半数”、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都是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如对此作出规定,只能高于法定比例而不能低于法定比例。


30、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解读】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31、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但不能与公司法规定相悖。


32、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有相同规定)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就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但不能与公司法规定相悖。


33、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对要求查阅股份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作出低于3%的规定(法定最高3%,章程规定不得高于此比例)。


34、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除公司法罗列的五种情形外,公司章程可以就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其他情形作出规定。


35、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36、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解读】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同时,公司章程还有权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37、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解读】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发行“类别股”作出相应规定。


38、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39、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解读】在法定基础之上,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章程还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40、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解读】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


41、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解读】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性规定。


42、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3、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解读】特定情形下的股份回购可由公司章程以授权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解读】特定情形下的财务资助,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45、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解读】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授权董事会就发行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46、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同时还可以规定其他的特定解散事由;一旦营业期限届满或特定事由出现,则公司解散。


47、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作为公司高管。

一事精致,便能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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