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丨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国家出资公司篇)

职场   财经   2024-03-08 07:27   上海  

新公司法已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各公司的章程需相应调整,特别是存量企业,到底哪些公司章程内容需要作出调整,大家都比较关注。


『法务部』将分期陆续推出《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与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第五部分 国家出资公司篇

1、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和范围扩大


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由现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扩展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168条)


操作提示:


现行公司法仅就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


本次修订创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将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的范围扩展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因此,随着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类型得到了扩展。现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使用的公司章程需要相应修订,而新增的国有独资股份公司、国有资本控股有限/股份公司则需要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出资公司特指一级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集团公司,而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同时,公司法中的“国家出资公司”《国资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含义也不相同。《国资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范围显然大于公司法项下的“国家出资公司”。


因此,新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国家出资的一级公司(集团公司),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则“适用本法其他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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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调整


修改后的相关表述区分为两层含义:(1)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进行了扩大。


操作提示: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司法实践中又称“出资人代表机构”。实践中,除各级国资委外,还有财政部门、党政部门以及事业单位都在管理自己的国有企业,现行公司法只有“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显然不够周全,通过本次修订把“其他部门、机构”给囊括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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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党的领导入法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通俗而言,党组织的“研究讨论”前置,但仍需嵌入公司组织机构的决策行权。


操作提示:


1、党的领导作用是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于“三重一大”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才能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2、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参考条款:


1、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2、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3、公司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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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限


调整现行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权:将“发行公司债券”予以删除,同时新增“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申请破产”、“分配利润”三大权限。


操作提示:


1、现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法第171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取消了董事会制定后报国资批准的程序,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直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国家出资公司的章程应由公司各股东共同制定。


2、根据新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权除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这七项权利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余职权都可以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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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外部董事制度


强化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制度,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操作提示:


1、外部董事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


2、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有兼职外部董事与专职外部董事之分,在子公司层面,多以集团委派的专职外部董事为主。


3、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因此董事会成员并非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参考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名职工董事,经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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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改革


取消监事会/监事设置,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操作提示:


1、新法取消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其他国家出资公司监事会设立与否,由公司股东自主选择。根据新法,各级国家出资企业都可以不设监事会。在目前国有企业“六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下,未来各级国家出资企业不设监事会或许会成为一种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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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将“合规管理”写入公司法,明确要求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参考条款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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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申参考条款: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经营活动】

公司在【】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接受相关国资监管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股权转让】

1、无偿划转国有股权以及根据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处置国有股权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除应遵守本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国有股权转让涉及进场交易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保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相关事项,均应当遵循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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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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