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丨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有限责任公司篇)

职场   财经   2024-02-22 16:05   上海  

新公司法已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各公司的章程需相应调整,特别是存量企业,到底哪些公司章程内容需要作出调整,大家都比较关注。


『法务部』将分期陆续推出《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与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第二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核查出资期限


核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原则上缴足期限不得超过2032年6月30日(国务院征求意见稿为存量企业设置“3+5”的缴足期限);对于缴足期限超过前述期限的,建议尽快调整至该期限内(最迟在2027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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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非货币出资


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非货币出资的情形;如有,则需进一步核查:(1)是否已进行评估;(2)是否已完成财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该两项若未完成的,则可能触及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


关于出资方式,除最为直观的货币出资外,新法明确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言,“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是两大核心要素;同理,股东真正实现有效出资,同样需要完成“用货币估价”即“评估作价”,以及“依法转让”即“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参考条款: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应当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额,股东会应当就该股东以货币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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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股东出资


核查公司设立时,是否存在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


提示注意,一旦出现该种情形,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须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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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催缴失权


提示公司董事会根据新法要求,及时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有任何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应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股东在载明的宽限期内仍未缴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对于前述丧失的股权,新法罗列了转让、注销等若干后续处理方式,建议公司章程可对此予以明确,即明确规定催缴失权情形下,对于丧失股权的具体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的处理方式,毕竟减资的风险客观存在且可能波及其他股东;相比之下,“依法转让”或是“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都是不错的选择。


参考条款:对于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由公司经董事会决议依法对外进行转让。六个月内未转让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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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资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有特别例外情形下才会发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九民纪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新法则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建议首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新法对此未予明确定义,我们理解,《九民纪要》规定的情形肯定可以纳入,问题是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算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们认为,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即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比如已有另案诉讼等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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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发出资证明书


新法要求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建议各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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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置备股东名册


新法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建议公司根据要求置备股东名册,并根据公司股东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建议各公司根据新法要求,在实务中关注使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动态记录掌握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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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东知情权


为有效保护股东知情权,新法将股东查阅对象从“会计账簿”延展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同时,还将股东的查阅权延展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股东之间仍可进一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知情权作出延展或者限制,具体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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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会职权


(1)新法删除股东会对两项管理事项的法定职权,核查并确认公司章程是否仍需将该两项职权列入股东会职权(非法定职权,但仍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列入)。


(2)新法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核查对此事项是否有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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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一人公司


新法将“一人公司”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同时,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法除保留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以外,删除了原来所有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限制、年度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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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表决比例


新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是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股东会表决的一项重大修改,值得高度关注。必须认真核查公司章程对于一般决议事项的表决比例。原公司法背景下,部分公司章程规定“除特别决议事项以外的一般决议事项, 应取得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表决权通过即可”,对于类似公司章程条款, 必须根据新法进行修订, 以保证所有股东会决议的最低通过比例应当超过全部表决权的半数(不含本数)。通俗而言,对于股东会的一般决议事项,章程设置的通过比例必须高于50%,低于50%则不被允许。


另提示注意的是,原公司章程中但凡设置“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等表决比例条款字眼的(含本数),大多需根据新法要求,修改为“过半数”,即新法要求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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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职权


(1)核查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的表述,如存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字样,则需相应删除。


(2)董事会职权中,新法删除了“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权,核查并确认公司章程是否仍需将该项职权列入董事会职权(非法定职权,但仍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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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董事/监事


核查公司职工人数是否超过三百人,如超过,则需相应设置职工监事或职工董事(可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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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委员会


核查确认公司是否需要设置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如需,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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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事辞任/解任


(1)可以增加董事辞任的规定。


参考条款: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2)对于无因解任董事,立法经历了从“有因”到“无因”的巨大转变,可以增加无因解任董事条款。


参考条款: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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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会表决“双过半”


新法新增了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和决议通过的最低比例要求,即“双过半”规则,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董事会“双过半”规则。


参考条款: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新法第182条至第184条所规定的特定事项,新法第185条明确要求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表决且其表决权不得计入表决权总数; 并要求如果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提级至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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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理职权


新法全面取消了经理的法定职权,规定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章程中经理的职权进行重新审视,核实确认哪些职权归属经理。


虽然新法规定经理职权的来源包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两大途径,我们仍建议在公司章程中适当罗列经理职权,而不能全部依赖于董事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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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消“执行董事”


新法施行后,有限公司将取消“执行董事”称谓,改称“董事”。原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相应修改为由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再使用“执行董事”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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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事会表决机制


建议增加监事会表决机制。


参考条款: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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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事会人数变化


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从原来的设一至二名监事改为“设一名监事”;甚至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这是新法关于监事会组成的一个重大变化。对于之前设置两名监事的公司,必须修改公司章程,改为设置一名监事或者不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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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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