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丨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股份有限公司篇)

职场   财经   2024-03-04 22:35   上海  

新公司法已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各公司的章程需相应调整,特别是存量企业,到底哪些公司章程内容需要作出调整,大家都比较关注。


『法务部』将分期陆续推出《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调整内容指引》,与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第四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篇



01.

设立

02.

股东会

03.

董事会、经理

04.

监事会

05.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06.

发行与转让



设    立


1、删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罗列


删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相关条件已由其他专门条款予以规制,从立法体系性角度出发予以删除(删除现行第76条)


操作提示:如公司章程有此条款,建议予以删除;也可保留,但需与新公司法相关专门条款进行对照修改表述。


2、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第23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操作提示:该项内容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问题。新法施行后,可设立一人股份公司,但同样需要关注一人公司混同时的举证责任问题。


3、关于股份公司全额缴纳股款


(1)新法第9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第99条与有限公司一样强调其他发起人对于出资的法定连带责任;


(2)对应实缴制和授权资本制,将现行公司法所定义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相应修改为“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96)


(3)新法第95条相比现行公司法第81条,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删去了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的要求。


操作提示:根据新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因此,公司章程对于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的,均需相应修改。同时,根据国务院的征求意见稿,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同时,对应调整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该内容的部分文字表述。


4、引入授权资本制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区分公司股份总数和已发行股份数(152)


操作提示:根据新法,在施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同时,引入授权资本制,可由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


参考条款: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5、创立大会改称“成立大会”


除称谓改变外,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区分募集方式(法定)和发起方式(章定)(103)


操作提示: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称谓,将“创立大会”修改为“成立大会”。对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则依第103条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6、删除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报送的文件清单(现行第92条)


操作提示:如公司章程有此条款,建议予以删除。


7、第44、49-3、51、52、53条规定两类公司通用(引致条款)


操作提示:股东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责任承担(44)、股东瑕疵出资的赔偿责任(49-3)、催缴失权制度(51、52)、禁止抽逃(53)的规定均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对于该部分相关内容,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提示修改。


8、股东知情权


新增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对资格进行限制(设置3%持股比例限制,但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引致有限公司相关规定(57-2、3、4)、上市公司援引证券法规定


操作提示:建议公司根据新法第110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事项进行重新规定;对于持股比例可依法规定为3%以上,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低于3%的比例;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两类公司基本一致,可参照有限公司相关内容具体设置。


9、不再允许无记名股票的发行(147)


操作提示:如公司章程有此类相关条款,需予以删除。


10、新增类别股


(1)第144条明确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四类类别股


(2)新增第145条进一步明确了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类别股的表决权数”、“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根据第95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还应载明“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3)新增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制度(144、146)“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操作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发行类别股,需根据新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类别股的表决权数、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载明,并且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对需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进行规定。


参考条款:(九号公司689009)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主要条款:公司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股份(普通股份)和B类普通股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B类普通股股份的股东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B类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须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公司每份B类普通股股份具有5份表决权,每份B类普通股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除前款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B类普通股股份与A类普通股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持有B类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细则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1、首次引入无面额股(142)


(1)明确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且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可以互相转换。


(2)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操作提示:无面额股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本身不涉及现有公司章程修订问题;如新公司设置无面额股,可将前述内容相应增加进公司章程,主要是“发行股份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未计入部分列为资本公积金。

FAWUBU

股 东 会


1、第112条规定一人股份公司不设股东会,适用有限公司规定(引致条款)


2、不再称“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统一称为“股东会”


3、当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时,要求董事会/监事会10日内答复股东(114)


4、保障小股东提案权


将临时提案权比例从3%降至1%,同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增加对临时提案权的合理限制(115)


5、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118)


操作提示:以上内容,均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

FAWUBU

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组成人数与有限公司一致,统一变更为三人以上


2、第67、68(1)、70、71条规定两类公司通用(引致条款)


3、审计委员会的设置


与有限公司不同,新法对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表决等作出明确规定(121)


4、删除经理法定职权,改为“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


5、仅设一名董事


规模小人数少的股份公司设一名董事(128),为本次新增内容,与有限公司保持一致


操作提示:以上内容,均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

FAWUBU

监 事 会


1、增加监事会表决方式(132)


2、增加不设监事会的情形,即规模小人数少的设一名监事(133)


操作提示:以上内容,均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

FAWUBU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1、法定披露事项


要求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136)


2、列举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的事项(137)


3、新增与审议事项关联时的董事应主动报告制度(139)


4、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140)


5、交叉持股限制(141)


操作提示:以上内容,均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

FAWUBU

发行与转让


1、转让受限股的相关规定(144、145、157、167)

(1)可以设置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类别股;

(2)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4)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删除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删除现行141)


3、增设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61)


4、新增禁止财务资助规定,并留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例外情形(163)


操作提示:以上内容,均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

FAWUBU

未完待续




一事精致,便能动人

关注 | 思考 | 热爱

法务部观察
与热爱法律的你分享学习新知的喜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