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转载丨公司里的各种“人”,沪小狮一次说清(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职场   2024-05-26 21:35   上海  

本文转载自“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上海市场监管按】

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沪小狮说登记”第4期跟您说说新《公司法》中的“那些人”。

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规定有何变化?


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种职务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约定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两种职务,放宽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董事会中董事长以外的其他董事,也可以根据章程约定的方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依据:新《公司法》第十条


【法务部补充说明】


1、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新《公司法》第178条)


2、新《公司法》取消了小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称谓,改称董事。

新《公司法》实施后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哪些情形可以不修改章程?


新《公司法》规定章程中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同时调整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因此,以下两种情形需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同步修改章程:

1.公司原章程只记载了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应将相关条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

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的,而新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新《公司法》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的,应调整相应条款中的职务表述和产生方式。

上述两种情形外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调整章程条款,如:原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且新法定代表人也是新任经理的。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五条


【法务部补充说明】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公司章程仅需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并不需要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通常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涉及章程修改,而仅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的人选更换,该等人选的更换仅是备案事项。

公司是否必须设董事、监事?


1.公司至少设一名董事,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2.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或者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3.股份有限公司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


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务部补充说明】

可以不设监事会的情形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69、121、176条);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 可以不设监事会 ,  设一名监事, 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83条);

(3)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也可以不设监事(第83条);

(4)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必设)(第133条)。

哪些情况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应当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有两种:1.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且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


应当设置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形:所有设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即至少要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应当设置外部董事的情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比如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则至少三名应当是外部董事。


应当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务部补充说明】


1、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二选一设置。


2、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职工董事是可选项;但监事会不同,只要设置监事会,就必须有职工监事。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法务部补充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成为“高管”,据此将特定人员纳入忠实勤勉义务的范畴。

《公司法》修订后,董事的责任有哪些主要变化?


新《公司法》除对董事的忠慎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细化,还明确了董事的新责任:

第一,董事会应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应进行催缴。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董事应确保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向他人取得公司、母公司股份提供资助。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解散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外,应由董事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务部补充说明】

新《公司法》下,董事的责任义务包括:

(1)核查催缴义务(第51条);

(2)禁止协助抽逃义务(第53条);

(3)禁止不当财务资助义务(第163条);

(4)禁止违法分配利润(第211条);

(5)禁止违法减资(第226条);

(6)忠实勤勉义务(第180-186条);

(7)清理清算义务(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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