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看似可这样理解,四类案件均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第三条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这一点看似很重要,把死磕的点,管辖、回避、排非前置,为顺利庭审先排除障碍。
第四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
注意哈,这看似可理解为分案开庭前会议,为庭前沟通提供依据,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太多,也确实不好庭前沟通。
第六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这条规定,便于进行庭前沟通,及时了解双方要求,建议多开几次。
第七条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尤其是排非,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休庭;再次以庭前会议的形式进行庭前沟通。
第八条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
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有法警在场。
第十二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为了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这两个炒点前置,可以驳回,应该是驳回后不得在法庭上再次提出。
一般情况下,为了公开,好象申请要公开审理,并且庭审直播。
第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庭审继续不下去,往往与这一条有关,实践中,与其在法庭上排非,不如在庭前会议中排掉,俺老朱建议,该排的都要排掉,这个锅是背不起的,强背让司法公信力无法承受其重。
第十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实践中,法院可能出于审限而不同意,那申请人就会闹腾,甚至庭审难以继续,如我在诉,未尝他人苦莫他人善,不要动辄扣帽子,要理解申请人,才能在程序上实现公正。
第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
这一条,审判长有时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批准,那何必啊,法庭上审判长应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沉默的审判长、争斗的当事人,证明犯罪的责任在公诉人,你证明不了,则判无罪释放。
第十八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应当说明理由。
不要怕麻烦而延长审理时间,查清事实不香吗,就你忙,双方不忙,为了个案正义,别怕麻烦哈。
第二十条 庭前会议中,……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这样就把庭审活动简化了,可谓是用心良苦哈。
第二十四条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庭前会议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庭向控辩双方简要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对于其他事项,法庭依法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
略: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