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又一判决书出错误啦:
一、先看对于补正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157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245条:
第157条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对这几种错误的补正,并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变更。
注意,这只是“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且是不可上诉的裁定,具有不可上诉性。
补正裁定意在修复原判决书中的“笔误”部分,而不是对原判决书作实体上的更改,也必然不会形成一个新的判决。
它的生效时间就是原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补正裁定对原判决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调解书和裁定书也属于法律文书,如果出现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也可以下补正裁定。
对刑事案件来说:
居然在刑诉法中没找到相关补正规定,在实践中竟然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且不能上诉。
补正裁定主要适用于刑事判决书中存在的笔误,如文字错误、数字计算错误、诉讼费用漏写等。
这些笔误可能影响到判决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因此需要通过补正裁定进行纠正。
补正裁定不能用于改变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或判决结果。如果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更改,必须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进行。
对于补正的延展性规则:
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第六十六条对“补正”一词做出了明确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二、总司屡禁而不能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各地法院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切实提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86条规定,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注意,这里并没有“责令检查”处分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57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于这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文字性错误,给予记大过,其他人员责令检查的惩处看似是有法可依的。
一份判决书在正式发文前,据说有多道程序,先是合议庭合议,再由承办人起草后报给合议庭,确认全体成员签字,最后庭长审批签发。
判决书在发布前要求不可谓不明,程序不可谓不严。
三、裁判文书出错的普遍性反思
对判决文书如果偶尔有承办人出错别字问题,那说明对判决书撰写心不在焉,工作敷衍塞责,可现在是经常出现文字性错误,对于普遍性问题,就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管理上的问题。
管理学中的“修路原理”——以判决 10处错补正后仍有错后被“停职”为例
四、舆情应对反思
对于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的舆情,上网看看可以说啥花样都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出现不了的。
对于屡见不鲜的裁判文书文字性错误,你上网查一下,可以说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不具有新闻的稀缺性、新颖性、独创性特点,如果没有形成全网性舆情,本着线下决定线上原则,马上依法裁定补正即可,不回应也罢,如果形成全网性舆情,马上模板式回应,无外乎惩处、道歉、亡羊补牢、加强管理、道歉整改,就这几项,很难吗。
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个全院通报批评即可,如100多处错误,本来已经上诉,没有啥后果啊,只是二审开庭时代理人提出这个问题而已。
个人建议,对本次文书错误的追责 ,看似不需要全部一条线严惩。
对于本舆情给个记大过处分,毕竟造成了提前1年释放,可以说是后果严重。
加强管理,俺老朱经常建议,聘请几位社会上或指令几位工作认真,但其他方面均一般的,成立校对室,签署保密协议后,由其三校,以协助承办人解决低级错误问题。
如把开庭写成开房,把董事长打印成大傻子,2月30日开庭,甚至出现原判决为6个月刑期改成9个月的实体处置的案例。
办法总比问题,不能把管理上的问题,让案多人少的法官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