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理解:刑不上大夫,带有侮辱性的刑罚不要施用在大夫身上,虽然刑辱不施加于大夫,大夫却也逃脱不了他的罪行,需要引咎自裁。
西汉贾谊解释:如果一个人担任过高级职务,百姓对他俯地叩首表示敬畏,有过失叫他自杀、责骂笞打,这些不应该让百姓见到。
这可能就是考虑到官员的颜面,或理解为公信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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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冉有问孔子说:“先王制定法令,使刑罚对上不施加于大夫,使礼仪对下不施加于平民。如此一来,那么大夫犯罪,就不能按刑罚处罚;平民为人处世,就不能按礼仪要求吗?”
孔子说:“不是这样的。凡是修治君子,用礼仪来统帅他们的灵魂,就是要把懂得礼义廉耻的节操委托给他们,所以古时候的大夫:
如果犯有不能廉正、行为污秽罪,而被斥退放逐的人,不说他们因为不能廉正、行为污秽而被斥退放逐,而说‘簠、簋不整齐’(簠簋,祭器名;不整齐。比喻为官不廉洁);
如果犯有淫乱、男女无别罪,不说他们淫乱、男女无别,而说他们‘帷幕没有修葺’(家门淫乱的讳语);
如果犯有欺骗君上、心存不忠罪,不说他们欺骗君上、心存不忠,而说他们‘臣节不彰’(不守臣节,不合臣道);
如果犯有疲沓软弱、不胜其任罪,不说他们疲沓软弱、不胜其任,而说他们‘下属官吏不称职’;
如果犯有违反国家纲纪罪,不说他们违反国家纲纪,而说他们‘擅自行事,不予请示’。
这五个方面,是不忍心斥退他们时再以他们实际触犯的罪名去称呼,已经触犯了,还要替他们忌讳罪名,是为了使他们因为羞愧而能对自己的罪行感到耻辱。
因此,大夫所犯的罪,属于五刑范围内的,如果听说了罪行已经暴露,他们便戴着用兽毛作缨的白色帽子,手托水盘,里面放一把剑,亲自前往宫阙请罪,君主也不会命令刑官捆绑揪拽以凌辱他们;
假如犯有重大罪行的,听到死罪的君命,就面向君位跪拜两次,然后自尽。君主也不会命人揪发按住加以刑杀,只是说:‘大夫你是自取其罪,我以礼待你啦。’
从这段对话可以看出:
冉有一开始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是:先王制定法令,使刑罚对上不施加于大夫,使礼仪对下不施加于平民。
孔子的理解:刑不上大夫,带有侮辱性的刑罚不要施用在大夫身上,虽然刑辱不施加于大夫,大夫却也逃脱不了他的罪行,需要引咎自裁。
二、西汉贾谊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解释
如果一个人曾经担任过高级职务,天子曾经对他以礼相待,官吏和百姓曾经对他俯地叩首表示敬畏,如今他有了过失,陛下下令免去他的官职是可以的,叫他告老还乡是可以的,叫他自杀是可以的,杀了他也是可以的;如果让人用绳子把他捆绑起来,押送到管理刑徒的官府,罚他做官府的刑徒,主管刑徒的小吏可以对他责骂笞打,这些都是不应该让百姓见到的。
三、古文原文
1、《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着’;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縳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
2、贾宜《治安策》: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从古人对“刑不上大夫”的理解与释义,或许是为维护官员形象,主张内部严惩,甚至自裁只是对“庶人”秘而不宣。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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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