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要考虑社会效果:“打人路虎女”舆情应对点评

文摘   教育   2024-09-04 09:42   北京  

各位好,今天聊聊路虎女打人事件哈;

一、官方通报中的关键性细节缺失

仅没让行便辱骂、殴打,这也太虎了吧,这不是拱火吗,本来从视频上看:

路虎女叫嚣怒吼、连扇他人耳光、反复殴打他人,结果被打得口鼻流血。开路虎,预示富豪,仇富心态;退役军人竟被打得口鼻流血仍“不还手”,在得到公众同情的同时,加剧对“互殴”认定,正当防卫定性不稳定的愤怒。

而在第二次通报中:

显示打人者虽知错倒车,但因被打者步步紧逼,不给其纠错机会,导致发生事故,故惹怒路虎女,这个细节在发布时没有说,属于关键性细节缺失。

二、二次通报疏于办案社会效果

有读者评论说:这涉及应该按结果论罪,还是应该按行为来论罪,或者要兼顾行为与结果两个方面,这是非常关键和非常重要的问题。

考虑结果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社会影响极坏,可以说是舆情滔天,是不是明知两可的事硬是强辞夺理不纠错。

请看网友找出的类似案例:

再看其规定:

该网友评论说:男司机根本没有「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女司机却不让逆行插队「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然后就「借故生非」挑衅式辱骂、反复多次殴打后扬长而去,应该符合两高《解释》认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以及刑法293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条款。

这个第二次通报注意,继8月29日晚发布情况通报后到9月3日,间隔5天后再发布的哈。

这可是充分了解社会关切后所做出的决定,这“类案同判”案例,这规定给写明的,不知道官方如何看,不考虑办案社会效果后的舆论压力。

公道自在人心,办案对错不是官方一纸通报说了算,而要考虑办案的三个效果,与让属地更高的官方所面临的舆论压力。

恰如网友戏言:

“吃QD大虾,挨崂山耳刮;喝QD啤酒,打外来好友。”

宣传千般好,一个“段子化”的负面舆情,让事发地形象来个降维式打击,哪位领导受得了。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


































老朱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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