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法律依据

文摘   教育   2024-10-14 20:24   北京  
为了帮助案件承办人更好地驾驭庭审,根据舆情处置经验,总结以下这些庭审规则,不妥之处,敬请指正哈。
一、安检及电子设备进法庭依据

二、庭审直播的依据
三、法庭禁止录音录像的依据

四、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惩处的依据

五、庭后发自媒体小作文

六、庭审冲突处置依据
一、安检电子设备进法庭依据
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

第六条进入法庭应当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安检。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的检察人员、律师可走专门通道。安检平等对待。

禁止针孔式具有隐秘录音录像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法庭。

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

(法[2020]145号)

第7项,进行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检,对不得带入法庭物品提供寄存服务,集中保管。

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但仅限于记录、法规查询、证据展示等辅助性诉讼事务使用,并要求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将手机等设备调成静音状态且不得开启录音录像功能。

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防止庭审活动信息传播。

二、庭审直播的依据

庭审直播不是当事人申请的,而是法院依职权直播的。

《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法发〔2010〕48号),第二条规定,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等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7月31日)

33.检察机关或当事人书面申请不进行网络直播,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办案平台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不进行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7.庭审出现不直播的情况时,审判长有权指令书记员中断或终止直播,中断直播事由消除后,审判长应当指令书记员恢复直播。中断、恢复、终止直播的情况,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三、法庭禁止录音录像的依据

《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对庭审活动的时间界定,依据是:

《法庭规则》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

说明书记员宣读法律纪律之后到审判长宣布休庭这一段时间内,是不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的。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前,或宣布休庭后,是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的;

四、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惩处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庭规则》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法[2020]145号)

第8条对于未按规定携带或者使用电子设备对庭审内容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传播文字或者音视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待庭审结束后返还。直播录播在线庭审,或者在庭审结束后传播私自录制的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庭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处理,向行为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庭后发自媒体小作文

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10月15日)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答复律师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局、律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应当公布结果。

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网络炒作。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法发通(2018)36号:

律师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

六、庭审冲突处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法发通(2018)36号。

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

律师明显以诱导方式发问,公诉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确认后,可以制止。

发表的意见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9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注意,一般情况下,即便发生言辞冲突,也应休庭促其冷静,一般不要对律师责令退庭或强行带离法庭。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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