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谁掌握了互联网,谁就把握住了时代主动权;谁轻视互联网,谁就会被时代所抛弃。
发现了可以禁止,关键是当前偷拍偷录工具盛行,一般是发现不了的,被偷拍录后发网上就会引发舆情,关键是要谨言慎言,要从心理上接受可以拍录,就不敢乱说了。
先看(法【2014】347号)第七条规定:
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据此,有人认为,诉服中心不可以拍录;并在门上或里面张贴上:严禁拍录字样。
先说,应当寄存拍录工具,就算不寄存,被发现了未经允许的拍录,也只是制止——删除——训诫;
实践当中的训诫,对人民群众来说,那又如何,结果是训诫2小时、一夜难睡觉,被一句话气得“你大声点,我听不见”。
试问,不寄存拍录工具,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在诉服中心拍录时,司法警察没有发现,当然谈不上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当然也就没有所谓的训诫啦。
假如:群众用手机拍录——没被发现——拍录内容传网上引发涉法舆情;
试问,除了忙着处理这起舆情外,罚款、拘留都没有依据啊。
在政务公开的大背景下,要习惯在阳光下司法哈。
法院门口、院内能否拍录,俺老朱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
当然,如侵犯他人肖像权那是不可行的。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