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一男子实名举报称,目睹区长送妻子回家时,俩人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并目睹俩人下车后,区长拍打其妻子臀部的举动。
一、实名举报被实名通报引发争议
10月22日,相关部门发布通报称,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注意,通报并未提及被举报人信息以及被举报事项,反而写出举报人全名。
二、区长个人回应“不实”、单位回应纯属添乱,并成为媒体报道标题
新闻报道,区长表示相关情况正在核实调查,网络传言是不实消息。
这一回应,是不是“不实消息”,网民看到的是有图有真相,你这一回应,直接算是舆情新报料,再次被当作标题。
从防范的角度看,一旦成为网红,是不可以个人回应的,一切以组织调查结论为准哈。
注意哈,主要领导被举报,所在单位要噤声,你添啥乱啊,又没有管理或调查权限,一句正常履职,给人印象看似这个涉个人道德类举报,职能部门居然没让其停职以配合调查。
这不是漠视网民关切吗。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中央纪委检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4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款: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九章第47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监察法》第65条第(三)项规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四、处理措施有明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条第一款: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后果、情节看社会影响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