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在于无法之处

文摘   2025-01-09 11:35   河北  

法的价值在于无法之处

对于法律的兴趣,大概在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从电视新闻上看到的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很简单,大概案情是这样的:一外地女子被拐卖到某地。收买她的是一老汉,老汉为其智力有残疾的儿子买的媳妇,目的是为了延续老汉家的香火。

平时,为了防止女子逃跑,平时都是将之关在地窨子之中,由父子二人及其同村中的人共同监管。这个老汉,虽文化不高,对于遗传知识也是知道的,为了香火的质量,亦对女子实施过奸淫。为了彻底的打消女子逃跑的意思,在平时的看管下,女子稍有逃跑的行为,甚至表达出逃跑的意愿,都会遭到毒打。

到了农忙时节,父子二人没有时间监管被拐女子,让三个未成年的小孩看管被拐女子。

被拐女子看到了机会,将三个小孩杀死后,逃了出去。逃了不久被抓获,被处以极刑。

电视新闻中,另一女子义正辞严的解释了为什么被拐卖女子被处以极刑:“任何人都必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意思是:被拐卖女子没有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用杀人、尤其杀死三个未成年的小孩的方式逃跑,固然,其应当被处以极刑。

现在回想起这则新闻,我倒是觉得:三十年来,我们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是巨大的:如果这则案例发生在当今社会,被拐女子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么?退一步说,即使是被追究法律责任,还会被处以极刑么?或者说,无论最终被拐女子如何判决,还会有人义正辞严的解释女子应当被判极刑么?

当年,这则新闻之所以引起了我对法律的兴趣,正是因为新闻中那个女子义正辞严的解释:任何人都必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可以设想一下,在平时被关在地窨子中、被严格看管下,稍有逃跑行为或表达出逃跑愿意都会遭遇毒打的女子,作为武器的法律在哪里?在父子轮流、反复奸淫,遭受人生中至为屈辱之时,被拐卖女子有能力拿起法律的武器么?

或者说,毕竟,三个未成年的生命也是无辜的,其生命被剥夺后,就应当有人为其承担责任。但造成其无辜生命被剥夺的原因是什么?仅仅因为其是未成年人,就有权利限制被拐女子自由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么?

事实上,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特定时期的社会环境、人们对法律认知和需求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所谓社会与法律的进步,往往体现着社会环境、人们对法律认知和需求的进步:在这个时代,人们认为是再正常不过、可以满足人们对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需求;但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人们对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需求发生变化之时,同样是一件事情,法律对待同样的事件,就会发生变化。

比如,如果之前那件事情发生在现在,有了舆论的监督,有了人们对孤立无援人的同情,还会对被拐女处于极刑么?

同样地,被拐女被处以极刑,并非孤立的个案。在之前,因对正当防卫适用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而被从严、从重处罚的案件尚有很多;但随着人们对在法律不存在、个人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的特殊情况之下,以自力救济保护自己权利的公正性、正当性,被社会予以广泛关注的情况之下,正当防卫适用的条件有了大幅度的放宽。如果说,十几年、二十几年、三十几年前,与自力救济相关的案件,如果放在今天来重新审视,即使不以正当防卫的理由而免予牢狱之灾,但至少,从当时的处罚幅度要从宽、从轻的多吧?

英国作家狄更斯曾经曰过“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其最好之处,就在于随着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断的变化,社会和法律本身处于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之中;同样地,说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因局限于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法律认知和对公正性、正当性需求,对于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不公正性的对待。

同样,社会本身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之中,有了舆论的公开表达,有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和支持,会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环境以及人们对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认知和需求;当人们无法寻找到法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以自力救济以保护自己合法的、正当的权力,不再对其施以刑罚,以避免因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正当的权利而身陷囹之中。


乱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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