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公路交叉工程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6.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业主查验试行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7.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地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
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智能建造项目评价指引(1.0版)的通知
9.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专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
1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7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息的通知
1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13.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岗区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14.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5.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 促进优质项目发展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16.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17.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佛山市绿色建材设计说明专篇》(2024版征求意见)意见的函
18.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19.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市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21.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下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2.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3.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事项的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27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以下简称原《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市74个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三年以来,基层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因深圳市坪山区机构改革、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片区”)综合执法体制调整,根据我市实际形成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二、主要内容
《补充公告》共3条,主要是对原《公告》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包括调整坪山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调整前海蛇口片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新旧公告冲突适用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坪山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
原《公告》规定“上述第一至十三项范围内的职权事项,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坪山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除外)”,即原《公告》范围内的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仅坪山区继续由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其他区下放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调整为“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纳入坪山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
对于原执法主体已经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在公告发布后以承接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的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名义办理完毕”。此外,还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正文及其附件关于在坪山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街道办事处名单、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等其他事项不变。”
(二)调整前海蛇口片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
此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8〕405号)的规定,前海蛇口片区综合执法由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原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2021年,鉴于当时前海蛇口片区行政执法的特殊体制,原《公告》规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行政执法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后为满足前海合作区扩区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实际,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调整:部分执法事项依法由前海蛇口片区内街道以自身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其他领域的执法事权交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故,前述的原《公告》相关表述已失效,《补充公告》对此予以明确,并调整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调整后的表述与2023年发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
(三)明确新旧公告冲突适用规则
鉴于《补充公告》对原《公告》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故明确两份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最新批复!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8月27日正式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
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
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据了解,《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4/0828/c1004-40308054.html事件
01
报告|百城新房去化压力处于“高温期
全国百城商品住宅库存规模二季度以来有明显下行态势。
易居研究院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24年7月全国百城新建商品住宅库存规模为46464万平方米,环比减少1.0%,同比减少3.5%。
报告指出,自“517”新政以来,全国重点城市库存去化积极有成效,得益于精准及时的购房宽松政策。二季度开始,各地进一步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同时陆续取消房价限价政策,进一步促进购房门槛和房价成本降低。另外,各地陆续推出“以旧换新”、公积金等政策,全力促进新房去库存工作。
一线城市库存总体呈拉升态势
从城市分类来看,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形成差异。根据报告,7月份全国10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库存面积按一、二、三四线城市分类,分别为3518万平方米、23553万平方米和21393万平方米,环比增速分别为-1.5%、-0.9%和-1.1%,同比增速分别为9.2%、-5.1%和-3.6%。
报告指出,一线城市库存总体呈现拉升态势。除供应能力充足外,和郊区市场压力增加有关。根据近期市场调研,由于购房门槛降低,更多购房需求进入中心城区,导致部分一线城市郊区市场新房去库存压力明显增大,去化周期甚至超过了40个月。
从城市排序来看,较多城市开发高峰期已过。报告显示,7月份全国百城中共有31个城市库存规模出现同比正增长,69个城市同比负增长,较多城市库存规模呈同比负增长态势。
易居研究院表示,库存规模负增长的这些城市并非去化能力大增,而在于此类城市开发高峰期已过。尤其是一些过去市场亢奋的城市,如环沪部分城市、东北部分省会城市等,这两年开发投资量明显萎缩,使得库存规模呈现持续性的同比下降态势。
新建商品住宅供小于求
从供应能力看,百城住宅供应面积总体减少。报告显示,7月份全国百城新建商品住宅供应面积为1182万平方米,环比减少33.9%,同比减少37.8%。自2021年5月份以来,全国百城住宅供应面积总体上呈现持续性的同比萎缩状态。
报告指出,新建商品住宅供应面积减少说明房企投资和供给能力受到较大冲击和削弱。此外,近期各地一些现金流较差、债务纠纷大的项目,其想加入融资协调机制或白名单的机会依然受影响,说明资金进入开发投资环节依然有阻力。从后续增强供给能力角度看,各地新房项目问题和加强资金支持非常重要。
从供求关系看,7月份全国百城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面积为1680万平方米,呈现出供小于求的态势。
易居研究院认为,一方面是因7月份属于楼市交易淡季,不会出现比较明显的推盘高峰期。另一方面,很多房企销售部门担心潜在客户不足,所以加快已推项目出清。即便是一些热销且不缺客户的豪宅项目,总体上也以加快出清和回笼资金为营销导向,捂盘惜售现象几乎没有。
去化压力处于“高温期”
从去化周期方面看,7月份全国百城新建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即存销比为26.6个月,与合理值界定为12-14个月相比增加了一倍,去化压力处于“高温期”。
从城市分类来看,三类城市去库存周期均异常高,三四线城市去化状况相对恶化。报告显示,7月份100个城市中一、二、三四线的新建商品住宅存销比分别为19.8个月、23.1个月和34.2个月。
报告称,对比一二线城市走势,三四线城市去化周期和一二线城市逐渐拉开距离。对此,易居研究院认为,各地应深入落实近期发布的《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在挖掘就业机会、优化进城购房政策等方面持续发力。
此外,从城市排序来看,7月份全国100个城市有44个城市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有33个城市位于18-36个月区间,剩下的23个城市去化周期低于18个月。
易居研究院表示,每个城市对比过往表现,其去化周期普遍都有明显扩大。建议压力超大的城市应围绕近期“以购代建”等政策,持续争取各类信贷资金等支持,进而以更高效率更佳效果去库存。
来源:http://m.fangchan.com/news/320/2024-08-29/7234748966909580091.html
事件
02
机荷高速改扩建年内全面开工
机荷高速公路,是深圳市连接宝安区与龙岗区的高速公路,为中国国家高速公路网沈阳—海口高速公路组成部分。机荷高速公路始建于1995年10月,1999年5月25日建成通车。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荷坳至深圳机场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投入约192.3亿元,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期为5年,采用立体复合通道模式进行改扩建,全长约41.4公里,建设工程将分地面层和立体层,均采用双向8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近日,在深高速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深高速表示,机荷高速改扩建将在今年内全面开工,而在改扩建期间,机荷高速将继续保持运营状态,预计项目施工不会对车辆通行造成过大影响。
链接: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content/post_11531143.html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