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程序前置是指在仲裁机构或法院立案之前,先进行争议评审程序。这种程序通常由独立的评审员或评审小组对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作该项约定在法律实务界尚存争议,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剖析探究,以期法律各界共同探讨争议评审机制在我国住建行业乃至其他技术性突出的行业得以广泛采用,为积极响应中央倡导的“抓前端、治未病”的法治精神发挥效能。
01.
争议评审前置程序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概念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争议评审。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并取得成功。此后,世界银行关注到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至2006年,有超过2000宗国际性项目使用或计划使用争议评审作为纠纷解决机制,项目建设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
早期,中国主要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中使用争议评审委员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第24.3款明确提出了争议评审与争议解决机制。这是中国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首次提出争议评审作为争议解决机制。起草人在《标准文件使用指南》中指出,希望通过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评审,求得建设工程争议的公正解决。不过,该款约定的争议评审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月20日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是在中国内地率先实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并设立推荐性质的《建设工程评审员名册》的仲裁机构,评审员由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代表等构成。此后,许多机构也陆续推出了相应的争议评审规则。
然而,自2007年《标准文件》发布后,在中国的争议评审案例相对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争议评审通常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推广争议评审机制并将其作为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的有效方法包括:通过立法要求将争议评审作为正式争议解决方式中首先采用的方式,如英国《1996年房屋补助金、建设和重建法案》规定;或者通过投资人影响发包人,例如世界银行通过要求贷款项目使用菲迪克(FIDIC)合同文本,实现将争议评审作为发起仲裁的前置争议解决方式。在中国,通过立法将争议评审作为发起诉讼或仲裁之前首先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认为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推广争议评审制度的最有效途径。在立法未完全实现之前,也有建议提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国有企业作为发包人签署合同时,将争议评审作为发起诉讼或仲裁之前首先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评审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具有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实现争议解决“不诉讼、不仲裁、不鉴定”的“三不”理想效果,以及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救济途径或审查纠正等优势。
02.
争议评审作为仲裁或诉讼程序前置的优势
(一)提高效率
争议评审程序前置可以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之前解决争议,避免了冗长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其一,启动迅速。与仲裁和诉讼冗长的程序相比,争议评审能够在争议产生后迅速启动,及时介入处理,避免争议的拖延和恶化。
其二,流程简便。其程序相对简洁,没有复杂的证据规则和繁琐的法律手续,能够快速聚焦争议的核心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和时间浪费。
其三,专家决策。评审专家通常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他们能够迅速理解争议的本质,并凭借专业判断给出高效、准确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不足而导致的延误。
其四,促进和解。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以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这种和解往往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避免了漫长的仲裁或诉讼过程。
其五,信息共享高效。争议评审过程中,各方能够及时、充分地交流和共享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误解和延误,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其六,结果快速形成。评审小组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评审意见或决定,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方向和指导,加快整个解决进程。
综上,争议评审通过简化流程、借助专业力量、促进协商等方式显著提高了解决争议的效率。
(二)节省成本
由于争议评审程序前置通常比仲裁或诉讼程序更简单、快捷,因此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其一,时间成本的降低。相较于仲裁和诉讼漫长的程序,争议评审能够迅速开展,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跨度,减少因时间拖延而导致的间接成本,如项目停滞、资金占用等。
其二,费用支出的减少。仲裁和诉讼通常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而争议评审的费用相对较低,且程序较为简洁,无需承担过多的额外费用。
其三,管理成本的节约。争议的持续会增加项目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消耗大量的管理精力。争议评审能够快速解决争议,使项目管理更加顺畅,降低管理成本。
其四,避免损失扩大。及时通过争议评审解决争议,可以避免项目延误、质量问题等进一步恶化,从而防止由此带来的更大经济损失。
其五,合作关系的维护成本降低。通过争议评审以相对平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减少因关系破裂而可能产生的后续合作成本和机会成本。
总之,争议评审通过缩短时间、降低费用、减少管理负担、防止损失扩大以及维护合作关系等方面,显著节省了成本。
(三)保护商业秘密
争议评审程序前置通常是保密的,不会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利益。
其一,评审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争议评审通常在较为有限和受控的范围内进行,参与人员相对较少且经过严格筛选,减少了商业秘密被广泛传播的风险。
其二,保密协议的约束。参与评审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通常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违反协议将面临法律责任。
其三,信息控制的严格性。在争议评审过程中,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会有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确保只有必要的人员能够接触和知悉,且对信息的使用和传播受到严格限制。
其四,评审材料的保密性处理。相关的评审材料和文件会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保存和处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获取和泄露。
其五,不公开的评审环境。与公开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同,争议评审一般不对外公开,避免了商业秘密在公众场合被披露。
综上,通过程序控制、协议约束、信息管理和环境封闭等多方面的措施,争议评审能够较好地保守商业秘密。
(四)维持合作关系
争议评审程序前置可以在不破坏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的前提下解决争议,有助于维护商业合作的稳定性。
其一,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强调通过协商、沟通和专家的中立评估来解决争议,而非像仲裁或诉讼那样的激烈对抗,从而减少了双方之间的敌意和冲突。
其二,促进相互理解。在评审过程中,双方有机会更充分地阐述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有助于增进对彼此诉求和困难的理解,降低误解和偏见。
其三,保留沟通渠道。争议评审不会完全切断双方的直接交流,使得在解决争议的同时,双方仍能保持一定的合作沟通,为后续继续合作奠定基础。
其四,灵活的解决方案。评审专家能够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作需求,提出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解决方案,既解决当前争议,又考虑到未来的合作发展。
其五,维护声誉。相较于公开且对抗性强的仲裁和诉讼,争议评审更能保护双方的商业声誉,避免因激烈冲突对双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其六,快速解决争议。及时解决争议可以避免其对合作项目的持续负面影响,使合作能够尽快回到正常轨道,巩固双方的合作信心。
综上,争议评审通过采用温和、灵活、沟通导向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争议评审意见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系解决争议的依据和标准。
其一,合同约定的效力。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评审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双方自愿接受并遵守,这构成了法律上的合同义务。
其二,法律的认可。在一些法律体系中,对经过特定程序和条件下形成的争议评审结果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
其三,执行的保障。一旦争议评审结果确定且具有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认其强制执行力,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四,违约责任的约束。不遵守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评审结果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其五,证据效力。争议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和结论,在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
总之,通过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执行保障、违约责任以及证据效力等方面,使得争议评审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其结果的有效执行和争议的妥善解决。
(六)评审员的专业性
“法律+技术”组成争议评审专家组的“会诊”模式适应于技术较为复杂的争议事项,通过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会诊”或“把脉”争议事项,可以作出较为客观、专业的评审意见。
其一、专业知识和技能
1.工程技术知识
在建设工程领域,评审员需要深入了解建筑结构、施工工艺、材料性能等方面的知识。例如,在评估因施工工艺不当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评审员凭借专业的工程技术知识,能够准确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如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等,评审员能够理解和分析其中涉及的特殊技术和工程难点,从而更公正地评估争议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2.法律知识
熟悉国内外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评审员依据法律知识来判断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了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评审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确保评审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3.经济管理知识
掌握工程造价、成本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变更费用计算等争议时,能够准确评估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项目的经济管理模式、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分析其对争议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二、实践经验
1.工程建设项目经验
拥有丰富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与经验,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例如,曾参与过多个大型工程项目的评审员,在处理类似项目的争议时,能够借鉴以往的经验,更高效地分析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
熟悉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常见问题,如住宅项目、商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能够根据项目的特点针对性地处理争议。
2.争议解决经验
具备丰富的争议解决实践经验,处理过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争议,如工程质量纠纷、工期延误纠纷、价款结算纠纷等。通过这些经验的积累,评审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争议解决方法和技巧。
在以往的争议解决过程中,积累了与不同利益方沟通协调的经验,能够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推动争议的解决。
其三、行业认知和洞察力
1.熟悉行业标准和规范
对建设工程行业的各类标准和规范有深入的了解,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等。在评审过程中,能够依据标准和规范来判断工程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争议中涉及的技术和质量问题是否违反相关标准。
及时掌握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更新动态,确保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例如,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标准和规范会不断出台,评审员需要及时跟进学习,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2.了解行业发展趋势
关注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趋势,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等。这有助于评审员在处理争议时,考虑到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因素,提出更具合理性和适应性的解决方案。
对于行业内的市场动态、竞争态势等有一定的认识,能够分析争议背后可能存在的市场和经济因素,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3.对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把握
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这些惯例和习惯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解释了合同条款。例如,在工程变更的处理上,行业内通常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评审员依据这些惯例来判断争议中双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可能存在差异,评审员需要具备跨文化的认知能力,以准确理解和处理涉及国际项目的争议。
(七)节省仲裁或诉讼资源
其一,争议评审程序通常在争议发生的早期阶段介入,使得争议能够在尚未激化和复杂化之前得到处理。这避免了争议的积累和扩大,减少了后续仲裁或诉讼中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证据的复杂性。
其二,争议评审的过程相对灵活和快捷。它不像仲裁和诉讼那样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可以更迅速地对争议进行审查和评估,给出意见或解决方案。这就缩短了整个争议解决的时间周期,降低了时间成本和资源消耗。
其三,争议评审能够促使双方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问题。评审专家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和诉求,促进双方达成和解。相比于仲裁和诉讼中对抗性较强的局面,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投入。
其四,由于争议评审在前置阶段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解决方案,如果双方能够接受并执行,很多争议就无需再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从而避免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争议评审的前置程序通过早期介入、灵活快捷、促进协商以及避免不必要的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有效地节省了仲裁和诉讼资源。
03.
争议评审前置程序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立案受理的必要条件之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争议评审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立案的强制性前置条件。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一些行业惯例和实践中,争议评审机制被广泛采用,并且其结果可能对后续的仲裁或诉讼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自行约定将争议评审作为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之前,先尝试通过争议评审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双方就需要按照约定的争议评审程序进行操作。
另外,一些地方的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可能制定了有关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规则或指南。比如,常州市仲裁协会于2018年12月发布了《常州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试行)》,并制定了评审协议范本等配套文件。2024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制订了《建设工程纠纷争议评审规则(试行)》。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例体现了争议评审的作用和影响。例如,常州仲裁协会曾成功处理该市首例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案件。在该案例中,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工程造价结算期间就材料发票税率调整后税率差额部分是否需要扣除发生争议,通过争议评审程序,仅用时40多天、支付评审费用万余元便出具了评审意见,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按照评审意见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争议评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纠纷,但它的结果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对争议评审结果不满意,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进行审理,届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将会结合当事人的相关约定对于争议评审意见是否作为契约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总之,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将争议评审作为仲裁或诉讼的前置程序,利用其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来解决纠纷。在具体操作时,需遵循相关的合同约定和行业规则。
来源 | 建纬律师
作者 | 王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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