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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出现何种情形时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Q:谁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Q:强制清算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Q:提起强制清算需要什么材料?
Q:如何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Q:公司已经办理注销手续了,还可以申请强制清算吗?
Q: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存在争议,申请强制清算时可
Q:强制清算审查程序一般要耗时多久?
Q:听证结束后,法院一般多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书?
Q:当事人各方对法院裁定书结果不满怎么办?
Q:如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确有错误,还有机会补救吗?
Q:强制清算申请可以撤回吗?如何撤回?
Q: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后会有哪些工作内容?
Q:谁可以担任强制清算组的成员?
Q:强制清算组与自行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何不同?
Q:强制清算组的议事规则是什么样的?
Q: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的职责与工作内容、流程有哪些?
Q:清算中会产生哪些费用,如何清偿?
Q: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如职责有失,怎么处理?
Q:强制清算中的清算财产如何分配?
Q:强制清算中,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
Q:作为员工,公司被受理强制清算了,该怎么维权?
Q: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方案及其他重要文件由谁最终决定是否通过?
Q:清算方案应当涵盖哪些内容?
Q:清算报告应当涵盖哪些内容?
Q:强制清算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清清算组成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Q:公司的主要人员下落不明,或者公司重要资料遗失,怎么办?
Q:无法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怎么保障?
Q: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故意逃避,致使强制清算不能,小股东权利怎么保障?
Q:正在诉讼中的被告,被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了,诉讼还能继续进行吗?
Q:起诉前得知,拟起诉的被告被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了,诉讼还能继续进行吗?
Q:强制清算后,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怎么办?
强 制 清 算 篇
Q:公司出现何种情形时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A.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七条的规定的法定受理情形为: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的;公司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此外,在实务中,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形成僵局的,也是法院考虑受理强制清算的重要因素。
Q:谁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A: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A:一般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特殊案件由中院管辖。
A: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享有债权或或股东资格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其他证明符合强制清算申请条件的证据(清算组故意拖延、违法清算等证据)。
A:准备好申请资料,向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提交/网上立案。
A:若公司已作注销登记,则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无法再行强制清算,因公司未清算即注销利益受损的,可向清算义务人(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A:不可以,强制清算审查程序不解决公司解散问题,公司解散之诉需另外提起。
A:不可以,强制清算审查程序不解决股东身份确认问题或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身份,如在强制申请审查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股东身份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对此异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由股东先行解决身份争议。
A: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债权人身份,但在强制清算申请审查中,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对此异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裁定不予受理制清算申请,由债权人另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A:一般而言,申请人支出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用(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以及垫付的清算费用(强制清算程序的费用,法院可根据公司财产状况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垫付,后可由公司清算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垫付人承担)。
A:法院一般会告知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而不受理强制清算。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A:一般会采用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理,对于特别简单、证据清晰充分的案件,法院也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A: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股东及高管(法代、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经理)及员工代表、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
Q:听证会的程序和普通民事案件开庭一样吗?
A:听证会的程序较普通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相对简化,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发表答辩意见,其他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发表自身意见,各方出示证据及质证,法院核对相关事实与证据。
A:一般而言,法院应于收到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但实务中,因听证程序需进行排庭,且各方补充材料均需花费时间,具体以法院业务繁忙程度与安排为准。
A: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但实务中,因法院业务繁忙,不排除期限延长的可能。
A: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为终审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Q:如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确有错误,还有机会补救吗?
A:如经上诉,人民法院仍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被申请或利害关系人确有证据/新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不符合强制清算条件的,可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向承办法官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但公司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情形的,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否则人民法院不应准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以上可撤回情形确实存在,如申请人未申请撤回的,在确保债权人均得到全额清偿后,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A:受理后,法院应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强制清算,出具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决定书、债权的申报公告、接管通知书、清算组印章刻制文书等。同时,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关于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说明。
A: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此外,自行清算组的成员报酬由股东会决定,而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则根据其身份依法确定,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其他身份人员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的,由中介机构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参照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报酬标准确定。
A: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此外,清算组成员应亲自办理清算事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监督。清算组成员或其工作人员离职后应当及时移交案卷,不得以原中介机构名义继续办理案件。
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发生的清算费用、共益债务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从清算财产中随时清偿。具体而言,清算费用通常包括: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及衍生诉讼案件应由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公司财产的费用、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通常包括:因清算组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公司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公司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清算组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公司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A: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A: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享有本规程规定的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价、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A:一般而言,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清算组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但实务中,建议职工仍需主动联系清算组,提供必要信息,以避免公司资料缺失导致清算组遗漏职工债权。在清算组调查公示职工债权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清算组制作的文件,如清算组内部存在异议的,则在清算组内部应按人头决议通过。通过后,如债权人设立债权人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涉及股东权益的,由股东发表意见),表决不通过的,交由人民法院审批;未设立债权人会议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未能表决通过的,由清算组报人民法院批准。
A:清算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司接管情况;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公司职工工资、社保和安置情况;债权申报、审核情况;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A: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司解散原因、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组成人员;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公司财产状况和财产清单;债权申报和审核情况;财产追收情况;财产变价和分配情况;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的情况;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公司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
A: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A:人民法院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A: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A:可以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A:一般而言,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明确有效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然,如有关权利人认为公司资不抵债,并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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