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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破产重整?
Q: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Q: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Q: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Q:什么是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有何关联?
Q:在庭外重组程序中,主要有哪些化解债务危机的方式?
Q:什么是预重整?
Q: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有何不同,预重整有何优势?
Q:什么企业类型可以申请进行预重整?
Q:预重整期间是多久?
Q: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Q: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及企业的需完成哪些工作?
Q:预重整期间,未能达成预重整方案的如何处理?
Q: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主要程序流程是什么?
Q: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Q: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Q:如果管理人不能充分履职的,能否进行更换?
Q:债权人会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扮演什么角色?
企业破产重整篇(一)
Q:什么是破产重整?
A: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当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对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Q: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A: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70条的规定,企业以及对企业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同时,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破产前,企业或者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Q: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A:《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实践中,通常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但国内部分地区目前已经设立破产庭,集中管辖当地的破产案件;或者指定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某一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案件。具体的管辖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正式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前,建议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Q: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则需要提交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人对企业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
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则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以上提到的资料仅是针对一般破产案件,如果是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还需要另外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资料。
Q:什么是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有何关联?
A:庭外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未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改善债务状况。庭外重组成功后,可以避免进入破产程序;若失败,则可能依法被申请说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总体而言,庭外重组为破产重整提供了一种前期解决债务危机的途径。
Q:在庭外重组程序中,主要有哪些化解债务危机的方式?
A:庭外重组相较于破产重整,在债务危机化解方面更为灵活。企业可以在律师的协助参与下通过与债权人、职工、意向投资人等各方谈判,以债转股、展期清偿、剥离资产、债务豁免、引入投资人等多种方式进行债务化解。
Q:什么是预重整?
A:预重整是指衔接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由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出资人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形成预重整方案,再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重整模式。
Q: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有何不同,预重整有何优势?
A: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属于不同的程序阶段,在申请条件、管理人的确定、司法介入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根据制度设计及实践经验,相较于破产重整,预重整制度更能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效发挥破产企业对自身的管理控制权,更快地督促破产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并能够有效地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重整效率。
Q:什么企业类型可以申请进行预重整?
A:目前,并无统一的立法对预重整的申请条件或者受案范围作出规定,结合各地法院的相关工作指引,预重整程序通常适用以下类型的案件:
(1)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
(2)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3)涉及众多购房者权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Q:预重整期间是多久?
A:目前并无统一立法,根据各地规定,预重整期间通常在三个月到六个月之间。
Q: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A: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也可以由债务人企业、债权人等主体向法院进行推荐。
Q: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及企业的需完成哪些工作?
A:临时管理人将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等展开调查,查明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指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协助拟定预重整方案,并由债权人、出资人进行表决。
Q:预重整期间,未能达成预重整方案的如何处理?
A:结合部分法院出具的工作指引,通常而言,预重整期间未能达成预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预重整方案未获得表决通过的,法院将裁定预重整程序终止,不再转入破产程序。但债务人企业仍存在重整可能性、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有申请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的,法院也将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Q: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主要程序流程是什么?
A: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将在接受指定后对企业的破产原因、资产以及负债情况、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协助企业进行重整、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及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申请法院裁定批准等。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重整计划。
Q: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A:管理人主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体案件中将由人民法院指定。
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当地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管理人;如案件重大复杂的,人民法院也可能会采取竞争性选任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Q: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A:管理人主要履行接管企业的财产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企业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企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企业的营业;管理和处分企业的财产;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责。
Q:如果管理人不能充分履职的,能否进行更换?
A: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Q:债权人会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扮演什么角色?
A: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表达意愿、行使权利、参与和监督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的重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审查管理人提交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依法行使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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