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3.“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5.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审批指引(1.0版)》的通知
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钢-混凝土组合模块集成建筑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8.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召开《深圳市住宅设计品质提升指引》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会
9.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模板)》的通知
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拓空间改革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模板)》的通知
12.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15.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系统设置情形的通知
16.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17.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18.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拓空间改革有序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东府〔2024〕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东莞实施拓空间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实现东莞千万人口共生共荣发展的内在要求。这轮政策导向最核心的信号是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要求属地政府将城市更新作为党委政府“一把手工程”,形成政府主导、系统谋划、分类实施、共识共赢的局面,确保改造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实施一项、做成一项。
二、本轮城市更新的目标
到2025年:制度体系完善,一批重点示范项目动工建设;到2030年:城市品质提升,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有效消除;到2035年:现代化都市建成,高质量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模式全面形成。
三、城市更新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实际条件,“拆治兴”分类并举,该保留的保留、该拆除的拆除、该整治的整治。主要如下:拆除新建,具备条件的优先实施拆除新建,按照城市标准高水平规划和实施。整治提升,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实施整治提升,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功能改变、整饰修缮等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公共设施、提高居住品质。拆整结合,介于两者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对安全隐患大、影响公共交通区域优先拆除,“以拆除促整治”,切实提升城市综合环境。
四、东莞城市更新改成什么样?
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打造4类社区:
1.新型城市社区:通过城中村改造,重点提升城市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城市功能。
2.新型产业社区:通过现代化产业园建设,打造配套集中、功能齐备、产城人融合共存的连片产业空间。
3.新型乡村社区:发挥不同乡村独有的自然、文化与社会价值,打造城市功能型乡村、城乡融合型乡村、特色服务型乡村。
4.新型农田生态社区:建设一批农田公园,建设以大山大水、小山小湖、生态廊道为基础的生态社区。
五、东莞城市更新怎么干?
一是在主体上,要按政府主导模式去干
突出政府主动谋划,主动下场,镇街政府将城市更新作为党委政府“一把手工程”来推,政府主导利益分配、谈判拆迁、规划方案等,由政府主导稳定利益格局,稳定改造方案,稳定改造预期。本次《实施意见强调除存量项目、政府收储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外,原则上禁止“工改居”项目。
二是在规划上,要按新型社区标准去干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要求,强化全市自上而下“一盘棋”来规划,“拆治兴”并举,分四类打造新型社区,分别是新型城市社区、新型产业社区、新型乡村社区、新型农田生态社区推进规划实施
三是在节奏上,要按一体谋划分期推进模式去干
在片区谋划的基础上,实施“一体谋划、分期实施、滚动开发”,首先重点推进社区首开区建设,优先打造安置房、集中配套、基础设施、重要节点景观等类型项目,形成示范效应。
四是在实施上,要按项目化运作去干
以项目落地建设为最终目的,要将蓝图式规划向
实施型规划转变,由市级统筹形成“空间、项目、投资的实施机制,由镇街主要领导下场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挂图作战,细化时间节点,倒排工作流程,责任到人
六、推进城市更新实施有何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对接国家资金支持(包括专项借款、专项债超长期国债等),同时拓宽国企、镇属企业参与合作模式,引导村集体盘活资产、投入城市更新,推动项目资金综合平衡。
二是破解拆迁难题。推动政府行政征收,城市更新项目已签约的土地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超过90%的,可依法依规对未签约部分土地及房屋依法收回或实施政府行政征收。全面强化“两违”治理,出台“两违”分类认定处置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引,将全市各镇街(园区)两违处理纳入市政府硬任务进行重点督导督办
三是简政放权。事权下放,赋权属地镇街在“两违”处置、土地和房屋征收等方面的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引入第三方技术审查,第三方对底线性问题、技术性问题进行校核后,行政部门采信其结果,不再对技术问题把关,推动审批效率提升。
四是做好组织保障。建立常态化的调度机制,强化属地政府担当作为基层化解不了的问题提级协调解决。
《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曾于2021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后又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有关要求的通知》。我局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各方的反馈,合并了两份规范性文件的重复规定,形成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明确的发展方向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能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
(二)上位法律法规、制度滞后,建设、管理存空白
虽然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由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属于新鲜事物,其建设、管理等仍存在很多不明确、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如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权益,对充电设施建设时可能占用小区共有部位,改变共有部位原规划用途,破坏或改变公共部分,使用时增加变压器等小区共有设施负荷建等涉及全体业主权益需要业主共同决策的问题;二是安全管理问题。充电设施存在漏电、新能源汽车存在自燃的安全隐患。在实践中,没有专业资质的业主私自安装充电设施、飞线充电等情况时有发生,业主对于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往往草草了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等问题,一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生事故,不能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易引发安全事故扩大,严重危害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目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立项与建设手续办理流程不明确,企业备案服务不规范,由此导致的全市各区、甚至不同项目有不同操作标准,容易造成脱离管理的乱象、物企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管与不管,如何管理成为必需解决的问题。
(三)2020年以来由此产生的信访投诉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因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产生了新能源汽车车主新建充电设施的需求与全体业主的安全与利益之间的矛盾,甚至有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新能源汽车审批建设进行权力寻租。去年以来,围绕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问题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信访、投诉、纠纷,破坏了社区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投诉的内容分为两类:一是来自有充电设施建设需求的业主。他们在车位权属不清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强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任的劝阻是故意刁难,引发投诉;有部分业主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被物业服务企业无理阻拦,甚至进行权力寻租,引发投诉。二是来自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认为充电设施具有高度危险性,对物业同意安装充电设施不满,引发投诉。
(四)既有小区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建桩需求大,风险也大
由于目前我市新能源汽车数量远少于燃油汽车,且业主购置新能源汽车时间不一,故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将会呈现少量新能源汽车以“插花”形式停放在大量燃油汽车旁的局面。一旦因充电着火,很可能“火烧连营”。新能源汽车火灾绝大多数是电池短路造成,锂电池着火易爆燃,火势迅猛,用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很难扑灭,着火中、后期唯有通过不断大量喷水为电池降温,直至其烧尽。因限高,消防车无法进入地下停车场,一旦地下车库发生火灾,只能依靠停车场的消火栓喷水灭火,扑救难度更大。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建筑构件的最大设计耐火时间不超3小时,一旦梁、柱等承重结构烧毁,将致使地下停车场上方的住宅成为危房。
(五)小区用电负荷有限,增容有工作难度
根据供电部门的设计规范,90至140㎡的住宅设计用电负荷为10千瓦。在用电高峰期,平均每户剩余2-3千瓦负荷,1个慢充桩用电负荷为7千瓦,安装后将占用2-3户的剩余用电负荷。据此计算,当三分之一的业主安装充电桩后,必将耗尽小区变压器剩余负荷,导致其余三分之二的业主再无容量安装充电桩。因此,要保证将来全体业主都有可能安装充电桩,就必须对变压器增容。
变压器作为小区共用设施,自筹资金或者移交给供电部门增容改造都需要依法取得法定比例业主同意方可实施,难度较大。
综上,尽快修订我市相关的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特别是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办事程序、办事材料、管理制度等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制订依据
《指引》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现已失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2016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8〕4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参照《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9〕1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住建部公开答复网友提问内容等。
还参照了《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禅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明确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明确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通知》(南建水函〔2022〕71号)、《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明确物管小区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通知》(顺住建发〔2022〕27号)、《成都市居民小区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经信发〔2021〕7号)。
三、制度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指引》正文共包含二十二条,附件十三个,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指引》的创新点可归纳为“五有”,即“实施有依据”、“动作有标准”、“责任有落实”、“安全有保障”及“落地有办法”,具体如下:
(一)实施有依据
《指引》依法依规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场所需满足的条件及充电设施建设依据进行了规定。
第六条规定涉及业主共同表决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征求业主意见、保障相邻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出具施工图纸;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动作有标准
《指引》为充电设施的施工、验收及管理这三个环节设置了规范的动作。
《指引》第八条、第九条对充电设施施工建设进行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施工,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对充电设施验收进行规定:业主会同供电部门、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一同验收,并向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对充电设施管理进行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三)责任有落实
《指引》分别对施工安全责任、设施管理责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
《指引》第九条是对施工安全责任的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需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设施管理责任的落实:第十四条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需与业主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业主委托他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需与受托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约加强巡视确保设施安全,应通过应急预案来提高处置能力。
《指引》还落实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一是发现责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业主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资料,方便物业服务企业知晓设施设备的存在,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则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设施巡查、发现隐患的责任;二是劝阻责任,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违规行为告知书》的情形与责任,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停电的情形与责任;三是报告责任,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交《违规行为报告书》的情形与责任。
(四)安全有保障
《指引》通过技术、制度及人员等三方面对安全予以保障。
《指引》以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为建设依据,并规定供电部门的参与等为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充分的技术保障。
《指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定期检查制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定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了维修保养台帐制度,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制度,为充电设施的管理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指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必须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第十三条规定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需参与指导充电设施的验收,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定期风险评估,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的日常巡查,为充电设施的建设及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人员保障。
(五)落地有办法
近几年以业主分散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需求最大,实操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前(2019年3月1日)已建成的既有小区地下、半地下及高层车库很难完全满足国家标准,且无法改造。《指引》根据建设部公开答复网友提问时明确的标准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对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提出的要求,在第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坚守安全底线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实操性。
四、制度实施的对象
《指引》实施的主要对象是已经在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有在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求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企业(单位)。
五、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是“安装有条件”。拟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及高层车库必须符合《指引》第三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的条件,因此,有部分小区的车库会因为不满足条件,只能在地面上安装。
二是“建设有红线”。在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不得违反《指引》第九条规定,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不得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开孔(钻孔)贯穿结构件。
三是“管理有规范”。业主必须按照《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对业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
总之,物业管理区域建设、管理充电设施不再是“随心所欲”、“无章可循”了,正因为这些所谓的“影响”,才能保障真正的安全。
事件
01
关于房地产“止跌回稳”,财政部亮出三个大招
10月1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会上表示,财政部在加快落实已确定政策的基础上,围绕稳增长、扩内需、化风险,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增量政策举措。其中,在房地产方面,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对上述提到的房地产相关政策举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介绍。廖岷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房地产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从三个方面考虑:
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
一是,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
廖岷认为,该项政策既可以调节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又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债务压力。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各地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是系统梳理了存量住宅用地和项目的清单,也为后续盘活存量库存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目前的资金导向,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将在未开工的住宅用地项目和已开工未销售的住宅用地项目两个领域重点发力,持续消化房企名下的土地资产和房屋资产。
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
二是,考虑到当前已建待售住房相对较多,财政部将采取两项支持措施。
一项是,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另一项是,继续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廖岷介绍,以往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主要用来支持以新建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现在对支持的方向作出优化调整,适当减少新建规模,支持地方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来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从过往来看,专项债一般不“涉房”,仅有的领域也主要是在棚改和土地储备方面。今年以来,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多次提及了财政工具对于存量土地和房屋盘活的工作。同时,财政部门过去在专项债方面也多次提及专项债工具扩围的导向。
廖岷表示,通过上述两项措施既可以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又可以优化保障房的供给,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在严跃进看来,此次会议对于保障房工作明确了持续发力的导向。目前保障房的重心在于“加大供给”和“房源筹集”。此次提及一个重要的变化,即从强调建设到强调收购库存房源。
从目前各地的工作紧迫性来看,会立足新市民和住房困难群体,加大相关资金投放,必要时候也可以通过发放保障房方面的资金补贴,来更好解决居住问题。
另一方面,从各地保障房的工作来看,一些安置房等建设也遇到了停滞现象,对于此类领域的资金保障将有助于促进保障房建设的全面加速。而各类保障房工作的推进,也构成了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环节。
及时优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三是,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如果上述提到的税种能够进行优化调整,无论对于购房者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将会产生明显的减负效应。包括目前市场上关注较多的契税,也不排除后续在此方面会有持续优化和调整的可能。
廖岷称,促进房地产稳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项政策协同发力。政策执行中,财政部将持续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动,加强新老政策的衔接,打好组合拳,坚定不移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来源:http://www.fangchan.com/news/320/2024-10-12/7250736873784807586.html
事件
0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国庆假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明查暗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要求,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国庆期间安全防护,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24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工作组分赴广州、佛山、东莞、江门等地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明查暗访,以点带面,指导督促各地抓紧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假期。
10月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宇带领工作组到广州荣华里公馆项目开展检查,慰问假期仍工作在一线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针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用工“实名制”、安全风险管控、危大工程、施工项目作业车、建设工程外墙安全防护等,尤其是塔吊安装拆卸、起重吊装、人货梯规范操作、临边窗洞口防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作组要求项目参建方立行立改,并指导市、区住建部门举一反三,迅速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类似问题隐患进行排查整改,督促有关企业对在省内承建的所有项目开展同类问题自查自纠,彻底排险除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查中,工作组要求各市、区住建部门及有关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决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派、实干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出真招、实招、狠招,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化解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隐患,以高水平安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坚持抓好几个方面: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安全员日常工作流程,严格要求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同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要求,依法严肃处理一批不履职尽责的安全员,以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安全员责任落实。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要“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检查房屋市政工程,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高危环节,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隧道工程施工突水突泥、冒顶塌方风险的安全监测,及时消除施工现场隐患。要全面开展“扫街”式检查,执法人员要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实时录音录像、现场出具执法文书,落实惩戒工作,压茬推进一般事故隐患专项治理。特别是要针对近期多发频发的高坠、物体打击事故,开展针对性行动,全面加强“三宝”“四口”“五临边”和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全力压减一般事故。
三是进一步严肃追责问责。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用好用足“追责问责”这一利器,有力推动责任追究向事前延伸,倒查追责。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既追究企业主体责任,也追究部门监管责任,到位到人。严肃倒查处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认真、监管执法不严格等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抓好秋冬季节火灾防控。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结合秋冬季施工特点,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要求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加强可燃及易燃材料管理,规范用火、用油、用电、用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特别要加强电气焊(割)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五是严格执行节日管理措施。一方面,要不折不扣落实“提级管控”措施,坚持“危大工程非必要不施工”制度,确需施工的,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全时段在岗指挥,保证施工安全。另一方面,要保持应急指挥机制有效运转,落实节日假期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在岗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力量预置,做好救援准备,确保能够及时掌握、精准研判、科学应对突发事件。
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wzx/zxdt/content/post_4503647.html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