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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破产?
Q: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Q:破产申请提出后能否撤回,多久才能收到法院裁定,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Q: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能会有哪些流程?
Q: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产生哪些直接影响?
Q: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实现权利?
Q:逾期申报债权是否还能参与分配?职工是否需要申报债权?
Q: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Q: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破产财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Q: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是否可以向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人员主张权利?、
Q:债务人被受理破产清算后是否还有转机?
强 制 清 算 篇
Q:什么是破产?
简单来说,破产是指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时,经法院裁定受理并宣告其破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
Q: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债务人自身申请:债务人出现上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自身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此外,债务人虽尚未出现破产原因,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或清算组申请:如果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其他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上市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Q:破产申请提出后能否撤回,多久才能收到法院裁定,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关于法院裁定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未提异议或破产申请系由债务人提出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裁定受理期限十五日。
(3)关于法院送达裁定的期限。无论法院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均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时)。
(4)若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Q: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能会有哪些流程?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公开选定破产管理人,后续主要流程包括: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调查与管理、职工安置、清理合同与未结诉讼和仲裁等案件、债权等权利申报与审查、审计评估、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进行阶段性工作报告、债权人核查债权并审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重大事项)、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时)、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管理人申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Q: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产生哪些直接影响?
(1)债务人企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将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相关工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禁止个别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清偿顺位进行集体清偿,而不能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单独清偿。除非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
(3)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扣押的财产应当移交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置和分配。
(4)债权停止计息、加速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5)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受限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前述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追回。非正常收入被追回后,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工资作为职工债权清偿,超出平均工资部分的工资以及绩效奖金等,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Q: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实现权利?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禁止进行个别清偿,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最终通过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现权利。如果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以寻求救济。
Q:逾期申报债权是否还能参与分配?职工是否需要申报债权?
(1)关于逾期申报债权。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并参与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2)关于职工债权的申报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规定的侧重点在于对职工债权的特殊保护,强调管理人有主动调查职工债权的职责,不得以职工未申报债权为由拒绝清偿相关债务。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下落不明导致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调查职工债权所需的资料等情形,职工亦可主动联系管理人并向其提供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Q: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Q: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破产财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1)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管理人可以扣除担保权人应当承担的保管、评估、拍卖、诉讼、仲裁等维护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Q: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是否可以向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人员主张权利?
破产申请受理后,为避免发生个别清偿,债务人企业的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配合清算义务或损害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依法应当由管理人统一向其追收财产或主张赔偿,追回的财产全部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体清偿。仅在管理人不予追收的前提下,个别债权人方可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且限于主张将追收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而非主张个别清偿。
Q:债务人被受理破产清算后是否还有转机?
债务人被受理破产清算后并非一律面临退出市场的绝境,对于确有挽救意愿的债务人而言,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和解。例如,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债务人拥有宝贵的资质和优质的项目,因为受市场与政策的影响、自有资金实力不足、经营管理能力差等问题而陷入债务困境,这类有重整价值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引进外部投资人、共益债、项目托管等方式实现重整,以最优的方式平衡债务人、职工以及其他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有关重整价值的识别等问题详见破产重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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