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368期

楼市   2024-10-21 17:57   广东  

01
左中括号
一周重大要点速览
左中括



政策一览表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


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技术性指导文件《深圳市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通知


5.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续期的通知


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技术性指导文件《深圳市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通知



7.深龙府规〔2024〕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8.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9.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地产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我市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于2024年9月3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23年7月,国家出台城中村改造新政策,要求积极稳步推进实施城中村改造;2024年初,我市纳入国家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助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出台《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条,分别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原则、补偿内容与标准、工作流程、其他事项六个方面对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采用拆除新建(全面改造)或拆整结合(混合改造)实施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第二条职责分工,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局、镇街、土地整备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职责。

(三)第三条基本原则,明确依法征收补偿、物业补偿为主、严格规范评估和先签订协议后搬迁四条原则。其中,明确村(居)民住宅房屋原则以安置房(商品住房)按照等价值原则进行补偿。

(四)第四条补偿内容与标准,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房屋(住宅、非住宅)、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非住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特殊建(构)筑物及管线迁改补偿等内容和相应标准。

(五)第五条工作流程,区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类,明确了依法实施的工作流程及相应依法申请执行的情形。

(六)第六条其他事项。一是明确了涉及争议、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复核等事项;二是明确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规定;三是明确价差补助核算方式;四是明确拆补比不足项目平均值的住宅房屋处理方式;五是明确镇街集体审定征收补偿具体方案后实施;六是“室内装修装饰”“建安成本价”“拆补比”等名词解释。

三、重要条款说明

(一)倾斜支持和鼓励选择物业(房屋)补偿。结合国家政策要求,《意见》设定差别化的奖励标准和补助条款,对选择物业补偿的予以倾斜性支持;明确村(居)民住宅房屋原则以安置房(商品住房)按照等价值原则进行补偿;明确安置住房原则采用国有出让用地实施建设,并以成品住宅(全装修)交付;同时,鼓励村集体将征地留用地及现状工业厂房等集体物业,调换成改造项目新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物业。

(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明确对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村集体非住宅房屋,支持镇街按照村集体经济收益不降低、长远有保障的原则,对村集体给予扶持;相较其他公益性项目增加村集体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内容;设定专门的限期搬迁奖励等。

(三)保障村(居)民生活条件改善的政策措施。《意见》明确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赋予镇街“一村一策”的政策措施;选择物业补偿的,独立占地(未分摊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拆补比”不足整个项目平均值的,可按照项目平均值补足;可给予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和安置小区车位购置补助;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支出型等困难家庭设定专门补助措施等。




工程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发布了如下通知:

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及其等级研判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是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风险分级。风险等级的确定可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将风险研判为四个风险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重大风险(红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作业。其中,工程项目存在四个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同时施工作业的,纳入重大风险管控。

2.较大风险(橙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人员重伤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其中,工程项目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的,纳入较大风险管控。

3.一般风险(黄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人员轻伤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

4.低风险(蓝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可能会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下事件或较低的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

(二)风险识别。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牵头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对工程项目全施工周期安全风险进行识别,研判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等级,并向主管部门填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附件1),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填报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校正。

(三)压实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参建各方主体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同时,应做好安全风险警示,建立完善风险公告制度,通过安全手册、安全公告栏、安全“晨会”、安全教育培训、岗位风险告知卡等多种方式将风险情况、防范措施等告知进入风险区域的人员,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要求。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危险特征、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每月至少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各市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的工程项目施工重大风险情况,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报送至我厅。

(四)实施差别化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本辖区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清单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实施差异化巡查管理,重点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巡查。巡查次数不包含上级部门(含市、省、国家)的各项督查、抽查。

1.安全风险研判为低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2.安全风险研判为一般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3.安全风险研判为较大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4.安全风险研判为重大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五)提级监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工程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调整巡查频次,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进行提级监管(重大风险除外,但应在事故发生后至完成整改前,每月增加一次巡查)。

1.工程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在我省被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方面行政立案处罚或工程项目发生影响较大安全突发事件的。

3.工程项目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

4.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任何一方累计3次及以上被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

5.建设单位填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低于实际风险等级的。

6.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情形的。

7.应上级部门要求或由下级部门提请提级监管的。

工程项目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升级为重大风险,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广东省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均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加强监管(重大风险除外,但应在事故发生后至整改完成前,每月增加一次监督检查)。

(六)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变化,动态评估、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相应的管控措施。如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经评估后可以按程序降低等级;如存在风险应控未控、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等情况的,要提高风险等级。

二、精准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一)隐患分类。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现行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二)开展隐患排查和建档监控。参建各方主体应对工程项目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构建隐患数据库建档监控(可参考附件2)等制度,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治理和考核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隐患排查要与风险识别统筹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同步开展风险识别与管控。

参建各方主体应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结合本工程项目风险及管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前应开展专项排查。

(三)落实隐患治理。参建各方主体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治理消除,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安全会议、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相关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应停工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治理,实现动态清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参建各方主体应当制定隐患自查自治的正向激励措施、职工群众举报隐患奖励制度、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发动全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鼓励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对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对发现、消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扬,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力度。   

三、严肃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效果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参建各方主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1.对未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的予以预警,督促整改。

2.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及其等级辨识、评估、登记、公告、改进等工作的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3.对重大风险未制定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的予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4.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采取措施立即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参建各方主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1.对未建立完善隐患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或未按规定对隐患登记、监控、治理、评估等工作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2.对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挂牌督办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02
左中括号
行业热点事件
左中括号


事件

01

楼市重磅!大规模财政刺激政策来了


财政政策如何“接力”提振经济,市场期待已久。

10月1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再度聚焦这一问题。他表示,围绕稳增长、扩内需、化风险,财政部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增量政策举措。其中,将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至于具体的资金规模,蓝佛安表示,待履行法定程序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开。他还透露,还有其他政策工具也在研究中,中央财政在举债和提升赤字方面是有较大空间的。

记者注意到,这场发布会的规格很高。除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外,还有3位财政部副部长出席。“一正三副”主要负责人全部到场,足见此次发布会的重要程度。

此次会上,涉及房地产方面表述明显增多,一个重大突破是,此次财政部明确,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和收购存量房。

“允许发行专项债,极大突破了当前地方政府卖地难、国企城投债务负担重对于土地盘活和收储的制约,有了专项债支持,国企或城投平台收储与盘活土地力度将加大,有利于加快保障房建设,纾困房企资金链。”广东省城乡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解读道。

“促进房地产稳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项政策协同发力。政策执行中,我们将持续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动,加强新老政策的衔接,打好组合拳,坚定不移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财政部副部长廖岷表示。言辞中可见,财政部对于财政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决心和信心。

财政支持房地产去库存

9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定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释放迄今最强“稳地产”信号。对于下一步政策部署,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加大财政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要发行使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

此后,央行等金融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接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揽子”增量政策具体举措。

此次,蓝佛安指出,财政部即将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的增量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加力支持地方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较大规模增加债务额度,支持地方化解隐性债务。

“这项即将实施的政策,是近年来出台的支持化债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这无疑是一场政策及时雨,将大大减轻地方化债压力,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发展经济,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巩固基层‘三保’。”蓝佛安说。

二是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这些银行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

三是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四是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保障力度。下一步还将针对学生群体加大奖优助困力度,提升整体消费能力。

“逆周期调节绝不仅仅是以上四点,这四点是目前已经进入决策程序的政策,我们还有其他政策工具也正在研究中。”蓝佛安强调。

此次发布会透露,在财政政策支持房地产方面,将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房地产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中一项重磅政策就是,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

廖岷表示,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土地相对较多,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新增土地储备项目。这项政策,既可以调节土地市场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又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债务压力。

同时,允许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廖岷表示,考虑到当前已建待售住房相对较多,主要采取两项支持措施:一项是,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保障性住房。另一项是,继续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原来这个资金主要是用来支持以新建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现在财政部对支持方向作出优化调整,适当减少新建规模,支持地方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方式来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通过这两项措施,既可以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又可以优化保障房供给,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廖岷说。

但亦有声音担忧:专项债盘活闲置土地和存量房的价格,该如何合理定价?专项债是要偿还本息的,收回来用作保障房或再出让,能否实现资金平衡?这其中有很大不确定性。如果坚持债务比例控制、增量控制的考核,或将制约这一政策的落地。

减税大招或将到来

此次发布会上,有媒体问道,一揽子财政政策规模有没有大概估算?中央财政加杠杆的空间会有多大?

对此,蓝佛安没有给出具体数字。但他表示,“中央财政在举债和提升赤字方面是有较大空间的”。

中国需要多大规模的财政刺激政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此前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上建议,以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为主筹措资金,在一到两年时间内,形成不低于10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规模。刺激计划重点是大力度提升新市民在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社保、养老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都市圈范围内中小城镇建设。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贾康认为,财政政策发力的规模,要注意分量。比如,2008年我国推出4万亿元一揽子政府投资经济刺激计划,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1/10以上,而中国2023年GDP已超126万亿元,现在加大国债规模筹资,安排到4万亿元,甚至10万亿元,也并不算夸张。而且,中国的基础设施项目“俯拾皆是”,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改造、教育医疗养老和循环经济建设等都需要大规模投资。

瑞银亚洲经济研究主管、首席经济学家汪涛认为,短期内更合理的财政刺激预期规模是1.5万亿~2万亿元。对于2025年,在目前基准预测假设基础上(1.5万亿元特别国债、4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财政政策还可能额外扩张2万亿~3万亿元。如果美国在2025年下半年大幅提高对华产品关税,财政支持规模可能会更大,或扩大到为房地产去库存和为出口商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而言,当前最值得期待的财政政策,就是税收减免。

此次财政部透露,将及时优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廖岷表示,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取消,最直接影响就是对增值税和个税产生减负效应。测算发现,对于一些购房时间不长,或房屋属于大户型的房子,其增值税减免的效应会非常明显。对于个人出售房屋,其个税压力也会进一步减少。对于开发商而言,土地增值税也将获得减免效应。

比如,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契税,将从3%降至1%。土地增值税预计将取消预缴,而直接转到竣工验收后的清算环节,这将给开发商节约土地价款1%~3%的税负。

李宇嘉预计,税收政策将会是后续房地产支持重点,未来还可能降低或减免二手房交易契税、增值税、个税等。在刚需和改善性需求占购房主导的情况下,市场对价格和交易成本比较敏感,上述税种最大税负节约成本占房价的5%~8%。按照过去经验,税费下调将产生极大“降成本”效应,有利于释放购房需求。

来源:http://www.fangchan.com/news/6/2024-10-14/7251396682381071208.html


事件

02

广州出台加装电梯地方标准


近日,广州市地方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确立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技术评估、设计、土建施工和验收、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则。

《技术规范》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既有住宅及其周边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设计,综合考虑防灾防洪、消防安全、结构安全、交通组织、管线迁埋、采光通风、视听干扰、立面风貌等方面要求,减少加装电梯对城市、社区公共空间、绿地绿化、河道等的占用,不应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应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技术规范》规定,根据既有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意愿优先选择平层停靠方案。平层停靠是指电梯停靠层与本栋住宅各楼层楼面标高一致,从电梯停靠层无须上下楼梯即可无障碍入户内的加装电梯方式。

《技术规范》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应占用规划和现状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当规划道路近期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应结合现状道路使用和规划路实施情况合理确定方案;在街坊、居住区内加装电梯,不应降低原有通行条件,确有困难时占用街坊内道路后所剩余的公共通道宽度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不应小于1.5米,供机动车通行的不应小于3米,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米。

对于相邻建筑间距问题,《技术规范》明确,加装电梯井道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既有住宅建筑或相邻住宅建筑卧室或起居室主朝向窗户的正投影净距不应小于4米。

此外,《技术规范》规定了“委托市场主体管理电梯”这一原则,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投入使用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由受托方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一系列法定职责。同时,相关单位在广东省范围内还可以享受涉企检验费用免征政策,免除电梯定期检验费用。

链接:http://www.chinajsb.cn/html/202410/17/43824.html

往期回顾


  1.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367期

  2.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366期

  3.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365期

  4.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364期

  5.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第363期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你「在看」是最好的肯定与鼓励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
致力于分享最权威、最专业的地产、工程、投融资领域法律资讯及专业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