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又将有重磅利好!
上周,财政部部长表示: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已按程序报批,近期即将推出!
紧接着,昨日,彭博社传出消息:知情人士称,监管机构正在研究一项提议,允许北京和上海等一城市将购房契税从目前的最高3%降至最低1%。
如果消息属实,购房税费可能真的要降了,那么对楼市将是重磅利好!
01
大消息!购房契税降至1%?
就在昨天,彭博新闻发布消息称:中国计划削减购房税以刺激财政。据知情人士透露,随着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重振房地产市场,中国正计划削减购房税。知情人士还表示,监管机构正在制定一项提案,允许上海和北京等特大城市将购房契税从目前高达3%的水平下调至1%。早在7月21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10月12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谈及下一步支持房地产平稳发展举措时称,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廖岷表示,下一步,财政部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1月8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已按程序报批,近期即将推出。综上来看,为了支持房地产止跌回稳,一些税收新政可能要推出。
目前小道消息称,将统一契税标准,不论产证面积是90平以上还是以下,不论是首套还是二套,统一契税为1%。
当然,这只是传言,具体以官方消息为准!
02
官方定调!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
近日, 楼市重磅利好不断。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11月8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从2024年开始,我国将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
再加上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6万亿元债务限额,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
同时也明确,2029年及以后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
蓝佛安表示,政策协同发力后,2028年之前,地方需要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下降至2.3万亿元,化债压力大大减轻。
隐性债务置换工作,马上启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等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专项债券支持回收闲置存量土地、新增土地储备,以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方面,财政部正在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细则,推动加快落地。
03
明确开发商闲置土地办法明确!
此外,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官方发文,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具体来看,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
划重点:
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