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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酒店管理公司和业主就某一酒店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时,双方一般会在进行正式谈判之前签署一份合作意向书,约定基本的商业条件。意向书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品牌
约定管理公司授予业主酒店项目所使用的酒店品牌。
2、管理期限
业主委托管理公司管理酒店的期限,一般为10年,有些酒店项目因项目具体情况不同,管理期限可能少于10年或多于10年。
3、管理费
约定业主应向管理公司支付的基本管理费或奖励管理费的标准。基本管理费按照营业总收入(Gross Revenue)一定比例收取,奖励管理费按照营业毛利(Gross Operating Profit,即GOP)的一定比例收取。
4、其他费用
如市场营销费和中央预订费等:业主应在经营期限内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市场营销费和中央预订费等费用。
5、许可费
因业主使用管理公司的酒店品牌而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的品牌许可使用费。实践中,许可费一般包括在基本管理费中,管理公司不再另外收取许可费。但也有些管理公司为了税务上的安排,从基本管理费中分离出部分作为许可费。
6、技术服务费
为使酒店的设计和装修符合管理公司的品牌标准,管理公司一般会向业主提供技术协助服务,业主应为此向管理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也有业主会聘请专业的第三方酒店顾问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
7、家具、装置及设备储备基金(Furniture,Fixtures and Equipment Reserve)
在经营期限内酒店每年应提取的储备基金,一般按照总收入一定比例提取。
8、谈判限制条款
一般约定业主和管理公司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排他性谈判,而不得与第三方酒店管理公司进行谈判。
但可能因为业主公司对酒店业不专业,而需要外请专业的酒店顾问机构协助其进行酒店品牌的引进及合同谈判服务,这种情况在业主引进国际品牌公司时,比较常见。
9、保密条款
约定双方的保密义务。
除上述一些基本条款外,有些酒店集团的意向书中还约定一些其他的内容,如业绩考核、发展限制、业主抵押限制、合同转让条件、责任限制、税务处理等。
意向书中一般都会约定,除个别条款(如保密条款、谈判限制条款等)外,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意向书的内容应该是简单明了还是具体详细呢?依据笔者参与的若干酒店委托管理项目的经验,简单、明确的意向书内容有助于推进项目的进程。实践中,一些酒店项目意向书内容过于具体,导致双方在意向书的谈判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项目的进行。笔者的建议是,意向书的目的主要在于锁定双方的基本合作关系,为管理合同的谈判奠定基础,因此在意向书中仅需要确定双方已达成的基本商业条件,对于其他的法律条款、复杂的商业条款,或需要与管理合同其他条款综合考虑的条款,则建议不放入意向书中,而在管理合同的谈判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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