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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者简介:
Henry Farrell 华盛顿大学政治科学系
文献来源:
Farrell, H. (2018). The Shared Challenges of Institutional Theories: Rational Choic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and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Knowledge and Institutions. Glückler, J., Suddaby, R., Lenz, R. (eds) Knowledge and Space, vol 13. Springer, Cham. https://doi.org/10.1007/978-3-319-75328-7_2
本文作者:Henry Farrell
发展的空间模式研究与经济、政治等学科中的制度研究过去被刻意区分开来,二十多年来学界始终呼吁两类研究相融合。前者的研究范式主要表现为压倒性的个体主义取向,后者却并不认同这一取向,认为是深厚独特的地方特质造就了某项结果。显然,理论辩斗为重新审视制度主义开辟了道路,有助于重新理解制度如何塑造社会后果。
制度转向对研究者的理论功底提出了要求,既要理解制度自身如何变化,也要理解制度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后果。要理解前者,就要识别导致制度历时变化的外部因素;要理解后者,就要识别制度自身对其他因素的因果效应。但问题在于,如果同时澄清了制度自身所受的影响因素,和由制度引发的后果,是否意味着将制度视同“中介变量”,从而取消了制度研究本身的理论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尽管不同制度理论的进路差别很大,但上述缺陷却普遍存在。这部分反映了社会科学中广泛存在的问题,也反映了制度理论的独有困境:怎样给制度下一个清晰的定义,使其脱离与各类社会性力量或因素的混乱关系。
对于理性选择学者来说,制度通常既是行动的结构,也是行动的均衡。这两种定义下,制度被视为一类规则,这些规则有助于塑造选择或行动的均衡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一个行动者与另一个行动者都会按照特定方式采取相同行动。
当前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两条不同探究线索:一条是社会选择理论,另一条是经济学。
社会选择理论基于对投票问题的研究。Kenneth Arrow (2012), Duncan Black (1948), 和Amartya Sen (1997)等经济学家在理性假定下研究聚合式决策,发现了各类集体选择中的悖论和不稳定性。McKelvey (1976, 1979) 和Schofield (1978)等学者揭示了,只要政治上存在多于两个维度,多数决规则就不能提供稳定性,只是在一个和另一个选项中来回循环。面对民主在经验和理论上不可避免的不稳定性,理论家们困惑,稳定性的根源何在?
学者们提出,解决之道就是制度。例如美国国会就是一个包含了各类拥有特定管辖权的委员会的制度体系,可以拆解议题的领域,分门别类处理问题,从而将原本混杂多面的社会选择转换为具体管辖领域内明确的决策。这类的制度安排就可以避免多维选择领域的混乱,产生一类“结构导致的均衡(structure-induced equilibrium)”的后果。这一方面的研究可以解释选择理论无法解释的后果:原本预计不稳定的后果为何可以保持稳定?
但在经济学文献中,“结构导致的均衡”这一提法反而引起了不同意见:制度究竟算制度化均衡(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还是均衡制度(equilibrium institutions)?前者反映了结构导致均衡路径的重点,即解释特定的制度特征如何可能产生某种均衡。通常情况下,这种路径采用基于一次博弈(one-shot games)的模型,将制度视为博弈树的一部分。而后者则将制度视为博弈的结果,而非博弈中的结构。
“结构导致的均衡”解释不足之处在于:a)无法区分制度与行为;b)无法解释制度的变化。如Greif 和Laitin (2004)认为制度包含了影响行动的因素,而非行动本身,因此一项制度就是:
“一个由人类制造的、非物质元素所组成的系统,包括规范、信仰、组织和规则等,它对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影响,并产生行为规律性。(a system of humanmade, nonphysical elements—norms, beliefs, organizations, and rules—exogenous to each individual whose behavior it influences that generates behavioral regularities)”
对制度下这样一个宽泛的定义,无法说明什么是制度,或什么不是制度。而且将制度界定为均衡,也很难解释制度的变迁:毕竟一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除非其他人策略改变,否则行动者再无动机改变改变自身策略。
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有不同理解。相当多的研究将制度理解为结构:在民族国家层面上多样的、持久的、稳定的社会组织模式,既在长期运转中维持稳定,又塑造了特定形式的政治和社会行为。另一些研究将制度理解为过程,包括随时间变化的规则、程序或政策。面对定量研究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威胁,历史制度主义的出发点和使命是为社会研究的宏观历史传统保留空间。历史制度主义这一概念,描述的是一种既关注制度又将其置于变革过程中的方法(Steinmo, Thelen, & Longstreth, 1992)。
Theda Skocpol (1979)、Tilly & Ardant (1975)、Stein Rokkan (Flora, Kuhnle, & Urwin, 1999)等人的宏观社会学研究立足于结构的作用,关注结构因素的不同组合如何导致不同社会的不同组合。与理性选择理论不同的是,理性选择学者倾向于把制度看作是产生均衡的结构,或者看作是均衡本身;而历史制度学家则认为制度是变化的过程,没有必然的终点。历史制度主义的挑战是,如何建立一种理论,以更精确的方式把握结构与过程之间的关系。
路径依赖可以么?制度变迁的路径受到初始选择(这一条件有时是相当任意的)的严格限制,会导向持续和自我强化的模式。路径依赖导致人们预测,制度变迁将是连续的点状平衡(Gould & Eldredge, 1977; Krasner, 1982),在这种平衡中,长期的稳定与短暂的变迁时刻相交错。这些文献为“制度导致的稳定(institution-induced stability)”提供了历史基础的解释,允许学者们检验制度如何导致政策、环境方面的连贯性。然而问题正是,路径依赖难以解释制度变迁,无非是将其视为外部因素的结果,或是视为量变的积累。
渐进变迁实际上不符合历史制度主义的前提(历史制度主义预设在最初的不确定之后,制度将迅速恢复稳定),而且也没有提供制度再生产的理论说明。相反,过于关注关键节点和外部因素,也就排除了对路径究竟为何的恰当思考,因而历史制度主义也逐渐开始强调巨大的历史断裂之外渐进的制度变迁。这些分歧导致了对制度再生产与变迁的关注。例如Hacker (2004)对美国福利国家政策的历时性研究,就有助于说明制度如何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被检验和审视,并导致了长期而言的后果。
尽管历史制度主义者开始转向关注行动者如何改变制度,他们却排除了某些研究对象。现存文献因为主要关注制度变化中的行动者及其策略,所以高估了渐进式变革在塑造制度成果方面的重要性。也会混淆行动者的策略与变革机制,前者指的是行动者在其既有的条件下实现制度变化的路径,后者指的是人们可能期望从一种制度过渡到另一种制度的广泛社会机制。这是部分由于,历史制度学家缺乏一个良好的工具集来思考策略是如何聚合的——例如,行动者采取某一策略破坏一种制度的努力与其他行动者的类似行动之间,以及与其他捍卫该制度的行动者的相互作用。
社会学制度主义起源于韦伯与涂尔干,通常更关注制度的连续性而非变化,最初的核心是解释现代性,以及现代社会实践是如何自我复制并传播到世界各地的。例如韦伯就描绘了一个日益理性化的世界,基于理性和单一指令的官僚组织成了现代社会的主干。然而,DiMaggio和Powell (1983)认为,现代世界日益同质化,却不是由于理性的官僚组织,而是由于同构性——组织之间或是出于强权的胁迫,或是受到规范性压力,或是仅仅为了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模仿他人,最终趋于同一套相似的程序和方法。以上压力导致尽管各国国情千差万别,但全球范围内制度安排与实践日益趋同,这也就意味着,在一国之中,强势的制度规定与日常的生活实践之间存在显著不匹配之处。(Meyer, Boli, Thomas, & Ramirez, 1997)
这意味着,制度更类似结构性元素(structural element),既是塑造行动的结构,也是需要执行的仪式,其之所以被广泛采纳,并不是因为总是能提高行动的效率。制度中的行动者不再是一个预先确定的个体,而是在制度与文化所赋予的更广泛的框架内建构出来的。例如Dobbin (1994)从各国的政治进程入手,解释英美之间对铁路市场的不同理解。制度变迁的过程并非这项研究的重点,相反,各国不同的制度如何使得某些思考和制定政策的方式成为理所当然的选项,并进而约束了本国的政策风格,才是研究的重点。
但这样一来,制度就被视为纯粹的制约因素,而非人类能动性的产物。因此Clemens和Cook (1999)指出,制度既可以被视为制约因素,也可以被视为指导行动的规范,二者结合可以解释制度的持续性。同样,他们也提出制度中如何能容纳文化因素,即思考世界的方式,为制度变化创造可能性。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另一类困难在于证明其效果。要是文化和理性主义的影响力主要在引发某些象征仪式,而非引起某些实际的行动,那就难以确定文化因素对现实世界的影响力。
上述三类制度研究进路,虽出发点不同,但其共同之处都在说明:(a) 制度如何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b) 制度如何反过来影响行为,而不是将制度简化为外部力量与人类行为之间的单纯传导带,或者将制度与它们试图解释的行为等同起来。然而,要提出一种既能解释制度如何变化,又能解释制度为何重要的理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可以解释多维选择下的稳定与均衡,却带来了制度变迁的问题;历史制度主义试图解释制度如何发生变化,却混淆了个人行动与机制;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正式的制度安排与日常行为存在脱节。
作者提出另一种思考的制度方法:(a)强调制度是由信念建构的,(b)研究个人信念的差异如何对制度变革产生影响。这种思路有三个好处:首先,它可以清楚地说明制度以外的其他因素如何对制度产生影响;其次,它可以清楚地说明制度是如何产生后果的;最后,它可以同时证明制度既不能还原为影响制度的力量,也不能还原为影响制度的行为。
基于经典的制度研究,如Knight (1992) 和North (1990),制度通常被理解为规则。正如Knight(1992)概述,当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知道某项规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各方行为的适当规则时,该规则就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制度是在信仰中具体化的规则。换句话说:
将制度视为观念,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拆解这些观念。例如人类学家Sperber (1996)提出,文化信仰并非在人群中完全共享,实际上,虽然可能有足够粗略的一致性来进行社会协调,但一种文化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大致相同信仰的集合体。类似的,同样,我们也可以把制度看作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具体规则的大致相同的信念的集合体。即便有正式制度权威地解决个人对规则的信念差异,但不同的人在特定情况下总会对相关制度有理解的差异。
对制度作如此定义,有三方面意义。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对制度的独特理解。在这种理解下,制度确实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会对人类行为产生影响,但制度又不能还原为外部因素。其次,它确定了制度变化的方式,这些方式不能归结为外部环境。不同行为者对规则的理解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各类社会互动。这些互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对制度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结果。因为制度是由个人信仰构成的规则,而制度变迁的很大程度是由于构成制度的不同信仰之间的接触。因此,我们不能把制度视为外部力量的简单概括。最后,它还指出了一系列与众不同的外部影响因素。如果说制度是以信念为实例的,那么信念得以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社会结构很可能在制度结果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Clemens和Cook(1999)所指出的,网络理论提供了一个显而易见的视角,让我们了解这些社会传播过程如何在社会关系中运作,又如何被社会关系塑造。
这一新的路径避免了在制度稳定和变迁之间左右横跳,而是说明制度创新如何可能受到特定社会中异质性程度以及相关传播和扩散网络结构的影响。例如我们可以推测,在对制度有明显不同看法的个人频繁接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看到更迅速的制度变革(Allen et al,2017)。还可以大胆推测,在粗放型民主政体中,具有不同信念的行动者影响制度变革能力的普遍平等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更迅速、且从长期来看更有益于社会的制度变革。(Allen et al, 2017;Hong和Page,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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