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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煤炭价格类型梳理
坑口价:煤炭坑口价也称出厂价,是指煤炭从地下采集到坑道口,买卖双方在坑口直接进行交易的价格。日常披露的坑口价多为含增值税的价格,煤炭坑口价=煤炭完全成本+利润+各项基金+资源税+增值税+地方政府收费。需要注意的是,出厂价是在原煤基础上洗选加工,动力煤坑口和出厂价相差不大,但是对于炼焦煤而言,洗选率偏低,洗精煤成本较高,坑口价和出厂价相差是很大的。
车板价:煤炭车板价指在火车已装载煤炭、在出发前除火车运费以外的一切在火车站发生的费用。车板价=坑口价+汽车运费+站台费+地方煤运收费+代发费+税费。汽车运费是坑口到站台的运输费用,有长途中途和短途,距离不同,计费模式是反向的,越短距离费用可能越高。站台费是煤炭运送到铁路发运站的待装车,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
平仓价:煤炭平仓价是指煤炭运到中转港口并装货到船的价格,包含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港杂费及堆存费等),但不包括其后的相关费用(海运费等),一般而言,平仓价=车板价+铁路运费+港杂费+堆存费。其中,港杂费为各个港口收取,包括场地费、装卸费和杂物费等;堆存费指的是煤炭买卖双方未能及时将到港货物完成装卸,到港煤炭在港口堆放时间超出港区所规定堆放时间而产生的费用。
到岸价:煤炭运输目的地港口后,船上交货的一个价格,但不包含接卸费等,到岸价=平仓价+海运费。
到库价:煤炭通过运输送到指定仓库的价格,到库价=车板价+运费+运输途中的其他费用。
库提价:煤炭从指定仓库被运出时的价格,库提价=煤炭入库之前的价格+加上仓库使用费等。
02
煤炭价格指数梳理
数据来源:网上整理、大地期货研究院
中转地价格指数即港口价格指数,代表性指数为BSPI环渤海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指数、NCEI国煤下水动力煤价格指数(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发布)、CCI指数等,该类价格指数目前被普遍采用,是现行电煤长协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通过采集环渤海地区有关港口动力煤离岸平仓价格,经统计处理后得出各港口、各煤种的价格水平及变化幅度。这些港口包括秦皇岛港、天津港、曹妃甸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和黄骅港。即环渤海包括秦皇岛,可以理解成秦皇岛市核心贸易商批发价,环渤海是批发市场均价。
03
全球煤炭定价机制
04
我国煤炭定价机制
(1)是我国煤炭定价为双轨制模式,主要采取长协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国家制定,浮动价随指数调整。
自2016年以来,我国煤价进入新双轨制阶段,国有大矿对下游发电供热用煤企业执行长协价,基准价由国家根据中长期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浮动价按有关煤炭市场价格指数综合确定,暂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非电热企业购煤可采用市场价。截至2022年底,全国超过95%的煤炭价格都按照长协定价机制确定。
(2)我国煤炭价格指数根据现货交易或商家报价计算而来,综合反映不同产地、港口以及行业的煤炭现货价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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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煤炭定价机制的历史演变
从历史来看,我国煤炭定价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市场供求关系而确定的价格,二是经由国家相关部门干预而形成的价格。改革开放以后,可以将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划分为四个阶段,即1978~1984年的计划经济定价阶段、1985~2012 年的价格双轨制阶段、2013~2015 年的市场化定价阶段、2016 年至今的价格双轨制阶段。
所谓价格双轨制指同种商品由国家干预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其特点是同时存在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价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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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划经济定价阶段(1978~1984年)
2. 价格双轨制阶段(1985~2012年)
这一期间又分为统一的煤炭价格双轨制(1985~1992 年)、电煤的价格双轨制(1993~2001年)和煤炭市场化改革探索中的价格双轨制(2002~2012 年)三个时期。
1)统一的煤炭价格双轨制(1985~1992年)
2000年以前,我国的煤矿主要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组成;按照产能将其分为大煤矿和小煤矿两类,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均是大煤矿,小煤矿包括乡镇煤矿及各类小煤窑。从1985 年起,国家为了支持小煤矿发展,一方面允许小煤矿价格随行就市;另一方面对国有煤矿进行总承包,允许煤矿超产煤和超能力煤加价,开始对煤炭价格实行松动政策。根据承包制安排,国有煤矿首先要完成煤炭产量定额并按国家统一低价出售给电力、钢铁、冶金、化工、交通等重要下游行业,超定额煤炭才能在限定范围加价。后来加价这一部分被改为指导性计划,从而形成煤炭计划价、指导价和市场价并存的价格体系,煤炭定价开始步入“价格双轨制阶段”。
但价格双轨制是煤炭价格对价值的背离,且引发了煤炭供需的矛盾,由于煤炭价格始终被严格管制,企业缺乏自主定价权,调价常常因为企业亏损而被迫进行,政策调整缺乏整体方案和连贯性。而且双轨价格差距越大,背离程度越大,供需矛盾越突出,最终导致计划内煤炭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煤炭在计划外出售,人为低价的计划内煤炭难以维持,煤炭实行市场定价的压力逐步增加。
2)电煤的价格双轨制(1993~2001年)
基于以上情况,自1993年起,国家逐步放开煤价,但电力价格却没有放开,1994年,当政府完全放开煤炭价格控制后,煤电争端更加严重,一些电力企业无力按市场价购煤,煤炭企业则拒绝供煤,停电经常发生。在此情况下政府被迫规定,所有对电厂供煤都执行国家指导价,在煤炭年度结算价格基础上,电煤年度平均价格最高提价额为8 元,而重点合同之外的电煤与普通煤炭价格均随行就市。
之后电煤的指导价虽逐年提高,但始终低于市场。由于电煤的价格“双轨制”指导价低于市场价,煤炭企业普遍以各种借口不完全履行合同,煤电双方几乎每年都要经历一场价格谈判的“拉锯战”,每次都要由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实行资源配给制,在订货会上按计划进行分配,并直接规定价格浮动范围才能告终。而很多情况下,即使电力企业能够以指导价拿到电煤合同,但如果不能拿到铁路运力指标,电煤合同也不会得到有效执行。此外计划煤和市场煤的价格差异产生炒卖合同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者煤炭企业通过降低煤炭质量使电煤变相涨价。
3)煤炭市场化探索中的价格双轨制(2002~2012年)
2002年起,国家停止发布电煤政府指导价格,煤炭定价机制步入市场化改革的探索阶段,但在市场化改革初期电煤价格双轨制以及电煤由政府指导定价的形势仍然没有根本性改变,每年的煤炭订货会上仍会发布一个参考性的协调价格,对于运输瓶颈制约和煤炭终端用户价格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国家发改委仍会对电煤市场价格和运输进行干预。
3. 市场化定价阶段(2013~2015年)
4. 新双轨制阶段(2016年至今)
2016 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神华集团按照发改委要求,参考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以月度定价的方式确定每月基准价。2016 年底,神华集团开始重拾年度长协价和现货价的价格双轨制,并按要求制定了较明确的长协价定价机制,即“基准价535元+浮动价”的定价模式;大型煤炭企业将长协价细分为年度长协价和月度长协价。
蒋硕朋
从业资格证号:F0276044
投资咨询证号:Z0010279
研究联系方式:0571-86774106
周全
从业资格证号:F028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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