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造成的严重后果多半源自人祸

文摘   2024-11-15 22:48   山东  

我们观看影视或者文学作品时,经常会看到类似的描述:某朝末年,某地大旱(黄河决口),民不聊生、百姓易子而食、饿殍遍地、官府暴虐、某某揭竿而起,自此天下大乱、烽烟四起……
  
那么,为什么改朝换代之际一定会出现或旱或涝或蝗或地震之类十分普遍的灾情呢?
  
其实不是。九州之地太大了,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大大小小的灾情。可在一个王朝的前期和中期,不管是旱涝蝗灾,都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因为在王朝的鼎盛时期,朝廷的运作正常,只要灾情出现,不管是赈灾还是善后,或者是灾后的重建以及下一年的税赋减免,都能做到基本的有条不紊,最起码不会将百姓逼上绝路。
  
我们以明朝来举例,明朝嘉靖三十四年腊月十二(1556年1月23日),发生了大地震。现代科学家根据历史的记录,推断当时的地震强度为地震矩8至8.3,烈度为11度。这次地震的震中位于陕西华县,祸延97个县,包括山西、陕西、河南、甘肃、河北、山东、湖北、湖南、江苏及安徽十个省都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这场地震在当时造成了什么后果呢?
  
据《明史》记载:“(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壬寅,山西、陕西、河南同时地震。”当时,“震风解瓦,飞沙镇压,五尺之童,无不惊骇"
  
由于地震于午夜(子时)发生,多数人还在熟睡之中,所以导致83万人死亡,死亡人数与黄河泛滥造成的伤亡相若,方圆二千里(800公里)的人口有六成死亡。
  
而且,危害远不止如此。
  
这次大地震的余震在半年内每个月都有三至五次。据《咸宁县志》记载,直到万历年间,还有余震。万历年间,指的是哪一年?起码是指1573年。明神宗朱翊钧是1573年9月4日即位,史称万历元年。
  
而从1556年1月发生的大地震,余震持续到1573年9月之后,历时17年之久。试想一下,这场地震有多可怕?
  
但是,这么严重的灾难,却还是没能造成明朝的灭亡,为什么?原因只有一个——赈灾及时、有效、得力。
  
但凡让老百姓有口吃的饿不死,谁犯得着去将脑袋别在裤腰上造反送死?
  
可为什么明末陕西河南的大旱就能滋生出李自成张献忠呢?原因就在于赈灾政策的欠缺上。
  

  
我们可以简单做个对比:
  
地震发生后,首先,嘉靖帝自省(按古代天人合一的说法,大灾都是上天对皇帝失德的示警),“其被灾地方遣大臣一人,祭告境内名山大川、河洛之神及祀典所载神抵……上是其议,乃命户部左侍郎邹守愚往。”《明史》卷二百九
  
然后,又命钦差大臣亲自到重灾区 “勘灾请振”,采取了“无灾之处加征,有灾之处减免赋税”的措施。  
  
接着,是地方政府的自救:一方面,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地方政府尽力协调好幸存民众和地主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地主阶级让渡一部分权益给幸存民众。一些地方政府打开地方粮仓赈济民众,同时鼓励富民出粟赈济灾民,这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华州幸存民众的生存危机,缓和了阶级矛盾。

“劝借富家粟以赈民”《华州乡土志》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用多种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创新筹资方式。地震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相互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稳定社会秩序。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镯免。弘治时,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云。” 《明史》
  
至于兴修水利、维修道路、招抚流民、减免赋税摇役、鼓励幸存民众垦殖无主土地……这当然也不在话下

“举赋不及民,刑不及役,量势以兴记日。” 《荣河县志》 
  
反观明末陕西河南的旱情发生后,崇祯元年,陕西大旱,因为一些官员们迫于上司和朝廷的严令,在如此大旱之下,依旧不得不严加催收税收。税赋太重,有人就开始逃跑。
  
只不过,每逃走一人,他所遗留下来没有交的税收,就会分摊在还没有逃走的人身上。如此一来,这就导致了更多人的逃亡,而且百姓都是怀抱着极大的怨恨大规模地逃离家乡。
  
最后,灾情报告终于到了崇祯手里,崇祯找新上任的户部尚书毕自严要钱。

户部尚书毕自严知道自己是跑不掉了,就说了三点:

一、延绥、固原、甘肃等镇都是依靠陕西的税收,充为军饷。现在这几处的边军欠饷一百多万两,如果减税,边军的军饷怎么解决?

二、现在说赈灾,整个户部现在只有14000两银子,这点钱还不够塞牙缝。所以赈灾户部是拿不出钱来的。

三、既然减税不行,赈灾也不行,那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把加派的税收暂缓一下,等到秋后再交。

最终的结果是,陕西的税收没有减,朝廷按照毕自严的建议给予的政策是税收暂缓,然后把户部仅剩的14000两作为赈灾银拨付陕西。
  
问题是,秋后就有粮食交税了吗?当然没有,只能继续“暂缓”,就这样越欠越多,天也越来越旱,收成越来越少……最终,随着裁撤驿站后李自成失业,大明朝正式进入了倒计时。 
  

      
还更重要的一点是,正常运作的官府,不管是治河还是日常水利工程修缮,都能维持正常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极大的减轻水旱灾害的破坏力。
  
试想一下,如果一条河从来不修河堤,那么稍微下大点雨就有可能决堤。但如果官府能够重视呢,往往经过简单的维修加高加固,就能保障在正常的雨情下,河水不决堤。
  
所以,每一个王朝的前期和早期,各地的治河治水都是极其重要的一项政绩,而且中央也会每年下拨治水款项。
  
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有效的修缮治水固然可以减轻灾害,但是那些偷工减料的、和缺少日常维护的水利工程,一旦崩塌,其危害性却一定比自然河堤更大。
  
比如,一条河的河堤从来没修过,下雨就决堤,是不是水位绝对不会很高?水位不高,洪水决堤的威力也就有限。但如果是经过加高的河堤呢?储水量必然就大,一旦决口,往往就能造成一片汪洋。
  
因此,每一个王朝的暮年,都会有“黄(淮)河决口,河南(直隶)赤地千里”的记载。这不奇怪,王朝后期,贪腐成风,任何水利工程的建造,往往就是豆腐渣;而日常维护,也一般都是做做样子。
  
这样一来,其实还不如干脆不修。
  
水灾如此,旱情也同样如此。王朝初中期政事清明时,兴修水利,修渠打井,这都能在极大程度上缓解可能到来的旱情。
  
但到了王朝末年,失修的工程固然不能加重旱灾,可官吏的贪腐却能使税赋大幅增加。
  
同样还是以明末为例,崇祯初年的旱情发生后,陕西的税赋辽饷不光没减,反而还逐年递增;不光赋税增加,大小吏员还要上下其手(官吏的收入也减少了),最终将农民家里最后一点口粮和种子粮抢走。于是到了第二年,即便是下了点雨、旱情稍有了缓解,农民也没有种子下地了……如此一来,就客观的加重了“灾情”。
  
试想一下,在崇祯十年,当大小官吏下乡,向陕西的农民征收崇祯四十七年(崇祯十七年明亡)的赋税时,李自成张献忠他们的队伍还愁拉不到人吗?
  
不光是水灾旱灾,哪怕是风灾、冰雹、地震,到了王朝暮年,都会造成远比王朝初年更严重的后果。
  
根本原因就是,官吏的府败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从侧面上给各种灾害增加了破坏力。 
  
所以我说,其实所有的天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从本质上来说,大半都是源于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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