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律嘚吧嘚 第43期】踢球受伤了,谁之过?

文摘   社会   2023-07-17 16:46   天津  

夏天又到了,操场上运动的人渐渐多了起来,放暑假的大中小学生、工作日晚上或周末约球的上班族,踢踢足球、打打篮球,运动运动出出汗非常舒服,踢完球还能一起撸个串喝点儿冰可乐,惬意的时光。

笔者算是资深体育爱好者了,小学时候就喜欢踢足球,还曾参与过中国足球学校(秦皇岛)的试训,球踢得好不好另说,但是是真热爱。最喜欢的球员是意大利全民偶像“斑马王子”皮耶罗,喜欢20多年了。


话题扯得有些远,拉回来。足球运动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对抗性较强、对体能要求较高,拼抢对抗意味着受伤的风险,笔者小时候踢球没少受伤,磕破膝盖、摔破手肘、崴个脚那是家常便饭,这都是小伤,包扎一下、贴个奇正藏药第二天继续踢。

但是,有些朋友可能不那么幸运了,因为踢球导致骨折、伤到韧带的也是发生过的。那么,运动中出现这些人身损害,都由本人承受么?我们划分一下责任吧:

一、怎么受的伤?

如果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或摔倒、磕伤,或者其他运动员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正常拼抢)造成的伤害,一般由伤者自担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中比较有名的“自担风险原则”,该原则适用于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其他运动员如果在比赛过程中有故意行为(因为关系不睦,故意飞铲对手)或重大过失(虽然是对着球去的,但是碰到球不收脚踢到人了;或者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应视为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谁组织的?

1、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

不少单位(尤其是国企)喜欢组织各种体育比赛,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或训练时受伤,实践中视同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工作的延伸,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对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社会组织筹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上大学、读研的时候,笔者也参加过这种社会组织筹办的体育比赛,比如某某品牌冠名赞助的以宣传推广品产品为目的的体育比赛。

如果在参加这种比赛中受伤,赛事的举办方、组织者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举办方、组织者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治或拨打120急救,导致伤者伤势加重,或者举办方、组织者提供的场地凹凸不平造成了运动员摔伤的后果。

这一责任,是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

3、大学里组织相应的体育比赛

在大学里组织相应的体育比赛,如果有参与者受伤,相关责任适用于上一条,即学校作为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承担相应责任。(我读书的时候踢学院间比赛,学校特意给所有球员都买了意外险,还是非常不错的)


4、中小学生参加比赛

由于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学校有安全教育及比赛监督管理义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相关教育、管理义务,将对学生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一责任,是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朋友间自发组织的活动

这个问题就是比较常见的了,除非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受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损害均由伤者本人承担。

省流版:

1、自己受伤自己承担,他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他人担责;

2、单位组织训练、比赛受伤,属于工伤;

3、谁组织了比赛,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得担责;

4、中小学生踢球,老师没进行安全教育、没做好比赛管理监督,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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