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三 罚 〔2024〕*** 号
案件名称:宁波某某企业管理工作室-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2022年至2023年经营期间,你单位为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提供软件中介服务,分别签订软件服务合同,具体内容是提供一个进销存软件,包含了系统集成功能、资源管理功能、平台数据功能、采购功能等功能和相关维护服务等,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0份,品名为咨询费、管理费,金额1877179.70元,税额2970.30元,价税合计1880150.00元。上述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已对公转账支付,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未付款。你单位没有相关软件开发资质,2021年与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销售代理合同,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服务均由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约定该软件由你单位去推广,自你单位与客户签订使用协议起2年为免费使用,后续根据客户使用情况收取代理费。你单位在暂无软件服务经营范围认定的情况下,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开具了品名为咨询费、管理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全部冲红,并向管理局申请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彭怀文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税务稽查后的处罚依据应该就是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然后按照上述规定罚款1万元。
通过“处罚事由”的描述,可以知道实际情况是: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开具了品名为咨询费、管理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被稽查的企业明显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行为”,而不仅仅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对于“虚开发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查企业,虚开发票的金额达到188万元,按照上述规定,最低罚款额是5万元以上。
不过,在“处罚事由”描述中有这样一段话: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全部冲红,并向管理局申请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也许是税务局发现企业已经主动做了更正,就主动消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然后税务局才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罚,从而降低了处罚力度。
可见,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主动“亡羊补牢”,还是能降低损失的。
先买了牛(非小牛)然后委托第三方养殖,养大了再卖出去,这些个环节增值税怎么算?
企业将车辆交给其他公司无偿使用,被要求视同销售,并认定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