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在国企民企关系的论述上缺乏创新。周其仁老师的一个讲话,眼前一亮。大意是,国企民企是一个资产所有权性质问题,这里的资产主要是指物质资产。然而,价值创造的核心是人(人力资源),而不是物质资产。有合适的经营者(如宁高宁),国企也能够创造卓越价值,没有合适的经营者,民企照样没出路。
此论有回避矛盾的嫌疑,但确实指出了关键。所有权是一个(产权理论所聚焦)因素,但执着于单因素是不是过于狭隘了?
价值创造是一个理论问题,但更是实践问题。理论家可以抓住一个因素不断深化,但实践不能这么来,需要更综合的视角。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时,就需要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周老师指出了主要矛盾。
对于不同群体,哪个主要、哪个次要是不同的,因为权限和效用函数不同。
权限是指你所能操控和直接影响的战略变量。如果一个因素十分重要,但你没有权限,把它当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是躺平——什么都做不了。政府有优化产权制度的权限,因而经济学家对政府大谈特谈产权理论(以及其他制度经济学)有其顾问作用。但企业(无论国企、民企乃至国资委)在该因素上没权限,就不能把它当主要矛盾。企业的权限或者说本分,是把企业经营得好一点、再好一点。其他的,可以期待,不能指望。
如果产权安排确对民企不利,民企就无所作为了吗?当然不是。
对国企民企关系的一个叙事是两者合作互补。在很多领域,出现了国企当总包,民企当分包的模式。有些人津津乐道,但并不值得,其本质还是国企吃肉、民企喝汤。很多情况下,国企能吃到肉,并非市场化因素。所幸国企间竞争日趋激烈,进而在非市场化领域引入了市场的力量,使得民企在下游市场有可能大展拳脚。尽管国企属性可能扭曲竞争者行为,但总体来说国资委的价值导向是明确的。
周老师的立论,延展开来,是一个更强的国企民企关系叙事。无须讳言,国企在要素市场上确实享有一系列“优势”。但正如周老师所说,整合这些要素使其最终创造价值的,是人。在激励人、培养人、使用人等方面,民企比国企更具备灵活性和创造性。可见,国企和民企在价值创造的不同环节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如果在自己具备比较优势的方面,民企做得更极致,完全可能获得超越国企的竞争优势。
这个直面竞争的叙事,在国家发展层面实现了合作互补,超越了前述低层面合作互补的叙事。该模式有助于实现国家复合竞争优势,应是政府期待的。处于立法程序中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第一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就是为了保障产品市场的公平。它的通过、落实和保障,正是在为这一叙事实现创造条件。
非常喜欢周老师的这个讲话,它是真正面向企业家的,是带来力量而非无力感的。我推荐大家阅读,链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