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跃华歌”微信公众号导读:萧友梅1922年主持全国教育会议通过的决议“不准中国乐器进课堂”,当时就通过会议组织者和地方政府通报全国。但具体实施情况不明。
我前文已经分析了,萧友梅通过的这决议后已经通过1923年刘质平制定的音乐课程标准实施了。(见《萧友梅主持全国会议通过决议:“不准中国乐器进课堂”思维严重性及其影响》(https://mp.weixin.qq.com/s/5Wa-E6Lm4HXXsv_3fTQjng))
1923年,该组织邀请专家制定各科课程标准。据新发现的史料,刘质平回忆1923年制定的音乐课程标准的事是这样的,他说他与萧友梅等都各自拟课程标准,刘质平拟有六种,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简易师范、师范学校、专科学校音乐课程标准纲要。“经负责人研究后决定,因萧(友梅)拟订的音乐课程标准纲要完全从音乐专家出发,不符合当时各级学校的需要,采用了我拟订的六种音乐课程标准纲要。”(见孙继南.一份残存的珍贵音乐教育史料——刘质平“文革日记”解读[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11,(02):14-23+177.
)刘质平这里明确提到萧友梅1923年起草的音乐课程标准没有通过,原因是他完全“从音乐专家出发”。
按说,萧友梅那时身份是最厉害的,应该用他制定的音乐课程标准才对。但教育专家组之所以不采用他的,在我看来,或许还有是因萧友梅太极端了。1922年萧友梅支持通过的决议按照常理,应该被他写进他的课程标准方案。如是,那“不准中国乐器进课堂”这样的态度是绝对不合适的。此外,按照萧友梅1922年通过的决议,中小学音乐课堂还不能用五线谱之外的其他乐谱,即简谱在中小学音乐课上不能使用。这恐怕一时也不现实。但到了三十年代,这个要求实现了。当然,这是后话了。
萧友梅制定的音乐课程标准受挫,或许促进了他的反思,尽管他后来仍有对中国音乐的极端言论。但对中国音乐也还是采取宽容态度的。或许也可能是,他根本没有能力全面禁止中国乐器进课堂问题。总之,关于萧友梅对民族音乐的态度是复杂的,发展的。需要再深入研究。我们研究者回避史料、隐瞒史料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