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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郑和下西洋与“郑和大交换”
邹振环
专题研究
从乡里到京邑:南朝“寒微士人”的城乡流动
与仕宦取径
李 磊
城乡矛盾:日本江户时代的城市建设
与人员身份变动
周 瑛
从都市到乡村:五四知识青年“新生活”的变奏
吴雅莉
英国史研究
中世纪英国高等海事法院的兴起及其影响
邵政达
英国议会圈地中的信托应用
孙小娇
摘
要
专稿
郑和下西洋与“郑和大交换”
邹振环
摘 要:作者借助“哥伦布大交换”这一概念,提出在全球网路形成之前,郑和下西洋打通亚非印度洋世界,构建区域贸易和文化网络,为全球网路的启动作了重要的准备。郑和与明初人员、物品、物种和技术的流动,构成了大航海时代前具有巨大意义的区域交换,多为研究者所忽略。本文以郑和船队输出的青花瓷外销所激发的贸易活力、下西洋期间引进的异域动物、输入中国的“西洋”奇花异树的形态和生态记载,以及大交换所体现的多种知识信息的交流,提出了“郑和大交换”的特点及其给全球贸易拓展带来的意义。“郑和大交换”尝试不把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兴盛与衰落、繁荣与凋敝、开放与封闭直接归因于某些单一因素,而是强调区域、国家和群体之间的交互关系,真正提倡并践行了一种不同于以西方中心主义为基础提出的“哥伦布大交换”或“库克大交换”的观点,亦不取以“华夷”天朝史观的民族国家之历史叙事,进而展示出一幅人类文明从区域到全球跨文化大交换的宏阔画面。
专题研究
从乡里到京邑:南朝“寒微士人”的城乡流动
与仕宦取径
李 磊
摘 要:魏晋士族以对乡里社会的控制为其权力基础。两晋之际南渡的侨姓高门丧失了乡里基础,以建康等都邑为聚居地。南方乡里的寒人地主,借元嘉二十七年确定士族身份的七条准则的颁行,通过伪冒世系的方式自列于“寒微士人”。“寒微士人”为士族的最底层,以流外官起家,具有升任流内卑官的资格。新兴的“寒微士人”为了在文化上向高门士族看齐,也为了在政治上寻求仕宦机会,离开乡里,汇聚到京邑建康。齐梁易代后,聚集到京邑之数量庞大的“寒微士人”成为萧梁王朝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梁武帝以入学的方式将汇聚于建康的士人吸纳到体制内,并给予他们入仕的通道。“寒微士人”的做派与高门士族的素退之风有别,他们以积极交游求谒的方式求取入仕机会,并借助舆论力量影响选举。然而,建康朝廷尚未完成对“寒微士人”的政治吸纳,便在侯景之乱中崩溃。聚集于京邑的寒士,成了江左王朝政治动荡的殉葬品。
城乡矛盾:日本江户时代的城市建设
与人员身份变动
周 瑛
摘 要:江户时代初期,一大批城市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中产生、发展与壮大。武士因兵农分离制度彻底从乡村移居城市,转型为行政管理者以及依靠一技之长谋生的城市居民。一部分农民在农闲期奔赴城市成为季节性打工人,一部分农民则逃离乡村成为城市底层劳动力。这些人员的城市聚拢促进了城市化,促使阶级制度趋于稳固。然而,农村人员移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发展,使得城市化与发展农业这两项幕府举措陷入矛盾状态。幕府允许一定比例农村人员外出务工的调整措施实际上是解消这一矛盾的尝试,也是适应城市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
从都市到乡村:五四知识青年“新生活”的变奏
吴雅莉
摘 要:五四运动以后,五四知识青年在“新生活”的观念引导下吸纳新思想形成“新村主义”思潮,并实验“新村”生活。这在一定程度表明,知识青年由关注思想改造转向了社会改造。“新村”被设计为一个具备劳动、教育等复合功能的共同体组织。“新村”倡导者们期望通过“新村”模式的普及,弥合城乡和阶级差别,重构中国的“个人—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国的“新村”运动受到了欧美早期社会主义运动中“新村”试验、俄国革命,尤其是同时代日本“新村”运动的影响,混合着空想社会主义、泛劳动主义、工读互助主义和人类主义等各种社会思潮。由于脱离了中国社会的实际,倡导者也因思想多歧而分裂,“新村”运动逐渐被边缘化,最终失败,恽代英等“新村”运动的重要倡导者开始寻求新的革命道路。“新村”运动所发轫的农村“新生活”构想及其实践,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革命的一条重要脉络,这是“新村”运动的历史价值所在。
英国史研究
中世纪英国高等海事法院的兴起及其影响
邵政达
摘 要:英国高等海事法院起源于海军上将的海事司法管辖权。1360年,英国通过《布勒丁尼和约》获得大片法国沿海领地和港口,爱德华三世任命波尚为独一海军上将,并在委任状中授予其海事司法权和任命副手代理司法事务之权。这一年通常被视为高等海事法院正式建立的年份。此后,高等海事法院管辖权迅速扩张,损害了普通法法院和市镇法院等具有海事管辖权的传统司法机构,引发了管辖权之争。理查二世和亨利四世不得不出面调解,先后颁布三部法令对高等海事法院的管辖权进行限制。中世纪高等海事法院的兴起在弥补本土法律救济不足、推动英国海商法发展、加强英国海权和构建海洋治理体系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英国议会圈地中的信托应用
孙小娇
摘 要:议会圈地是近代英国民众实现地权变革及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18世纪后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是议会圈地的波峰期。议会圈地的法律特征是产权人申请议会立法,获得授权进行圈地,主观上满足了产权人个性化需求。议会圈地的内部特征是明确并重置产权以提高效率,客观上推动了土地要素配置。在议会圈地的实践中,即便是由产权人自愿发起的地权重置仍然困顿重重。产权人借助信托完成圈地,突破了圈地的诸多限制,加速了议会圈地的推进。信托的使用与圈地的规模基本呈正相关。圈地法案作为议会对民众产权变更诉求的回应,反映了变革时期英国国家治理的思路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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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刘 珊
复 审: 赵子源
终 审: 任 洁
编辑制作: 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