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空间分配是正义问题在空间维度的延伸,它内含一种平等对待所有人的正当空间需求的伦理观念。在一个国家开启城市化进程的初期,空间分配往往并不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为城市空间在不断拓展,许多矛盾被持续的发展和增长遮盖了。但是,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城市空间的增量逐渐减少,对存量的分配矛盾随即凸显。近十年来,我国城镇化率从51.83%提升至64.72%,增长速度逐渐趋缓,同时,城市更新逐渐成为城市治理的关键问题。从增量扩张到存量更新是所有国家都要面对的城市发展转型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城市所承担的主要任务也从空间的规划与分配转变为指向正义的空间改善和更新。城市空间作为现代公共伦理与社会文化的公共载体,其更新能否真正增强城市居民的满足感与获得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在空间改良的过程中,由于资源的攫取和利益的争夺引发了一些城市空间冲突事件,如暴力拆迁与强制征地等。基于此,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强空间发展统筹协调,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区域为重点,带动全国经济效率整体提升,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这为城市更新提出了一种通过弥合区域间差异向共同富裕跃迁的“中国方案”。同时,地方政府也对城市更新展开了实践探索。2023年5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坚持将城市更新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并强调以城市更新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可见,城市更新不仅是人居环境的改善,还是对相对落后区域走向复兴的促进,更是通过系统性空间治理解决城市问题、对人民生活的多维提升作出正面回应的动态过程。以人为尺度,以平等为外在表征,以空间正义为内核,基于中国城市更新的具体情景探析潜藏其中的不同隐忧,让城市更新的福利惠及全体居民,实现共同富裕,是朝向“全体居民都能诗意地栖居”的可能目标前行的应有之义。
城市更新不仅是各级地方政府重要的实践领域,也是学界的关切议题。总体而言,从研究视角划分,可以将当前关于城市更新与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结构主义研究视角,即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理论范式下探讨由于社区组织和社区个人缺位形成的空间非正义。部分学者从空间伦理和共同体等理论切入,尤为关注建构以公众参与为核心的“自下而上”的城市空间善治模式和通过社区赋权等途径实现居民共治,但公众参与仰赖于居民自治的土壤,容易被少部分精英群体的意志所操纵,因此鼓励公众参与需要审慎地选择推进时机与力度。第二类是行为主义研究视角,即更为关注在同一空间中的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能动程度如何影响城市更新中空间正义的实现。学者们通过案例分析形成了侧重各异的多样化研究成果,并进一步深描城市空间中资本运作、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相比国内学者的研究,国外学者则聚焦不同社会阶层在更新过程中的空间正义,并将中产阶级侵占贫困人口的空间资产总结为“士绅化”问题,如绿地士绅化等。第三类是制度主义的研究视角,即认为在宏观结构和微观行为的研究取向之外,仍需关注制度因素的复杂性。有学者将城市更新正义的实现置于城市社会的政治生态、经济关联、社会关系以及历时性变迁的制度环境中分析其实现机理,进而探究空间正义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核心主张、诸多困境和解决路径,尤为注重分析制度环境与城市更新正义实现之间复杂的内在耦合机制。
现有研究已关注到城市更新实践与空间正义之间的逻辑关系,且国家与社区公众关系、空间正义的历史演变、多元治理的关系网络和内在机理等问题业已成为研究的核心议题。但相关研究仍有不足之处:其一,已有文献多在一般意义上呈现单一类型的城市更新正义实现的过程描述,难以解释空间正义实现的差异化条件与治理路径。其二,目前的理论建构鲜少将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正义目标与共同富裕战略结合,仅有的少量文献只探讨了超(特)大城市如何面向共同富裕实现空间正义的问题,却忽略了其他规模城市在更新的过程中如何打造共同富裕空间的问题。此外,共同富裕是一项涉及多主体、诸方面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城市更新正义的实现又须建立在社会单元、治理单元和经济单元协调发展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城市更新正义的实现是达成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在共同富裕的指导下实现不同规模城市更新的空间正义仍有丰富的研究空间。鉴于此,本研究基于不同规模城市更新的实践样态,尝试通过对不同规模城市更新过程的深入剖析,呈现中国城市更新场景下空间非正义问题的内在逻辑。
二
“差异平等”:城市更新中空间正义的构想
实现平等始终是良善的公共生活需要妥善解决的大问题。平等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均等,而是在阶级和身份相近的群体内部的相对平等,即便是在近现代民主政治领域实现了“一人一票”的强制性权利平等,也是被限定在特定的几种基本权利和周期性的投票环节之中的。回到城市的空间正义问题,“平等”当然也需要尊重发展历史造就的不平等现实和经济的一般规律,盲目追逐均等化的城市发展已经被拉美多国的城市发展实践证明了是一条行不通的死路。中西方学者都敏锐地观察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空间对立与空间剥夺等矛盾在城市中愈演愈烈,城市的公共生活秩序不断恶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城市危机。对此,首先是以列斐伏尔为代表的学者们尝试通过发展资本主义批判为内核的城市社会学,探索一种可以解决危机的差异空间理论;其次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契约论者提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平等原则,试图将日渐走向极化的城市从危机边缘拉回来。本文尝试着结合列斐伏尔的差异空间构想和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提出一种城市更新中的“差异平等”路径。
(一)列斐伏尔的差异空间构想
作为新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理论的奠基人,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将空间视为生产关系、生产劳动与经济基础发生的器皿,认为资本主义空间生产已经从“空间中的生产(活动)”转变为“空间自身的(社会性)生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限度蔓延的趋势下,抽象空间被赋予了一种巨大的现实统治魔力,资本的可复制性与自我增殖成为空间生产的主要动力。对此,列斐伏尔认为抽象空间中蕴藏着未来空间的新可能,借助“他者”概念,提出另外一种生产方式即差异空间。在他看来,差异空间是处于与资本抽象空间二元对立格局之内的具有否定性的第三空间,是具体的“空间实践”、抽象的“空间表征”与超越的“表征空间”能平等地参与空间生产的差异城市乌托邦。
不可否认,列斐伏尔所提出的差异空间构想在阐释以体验为首要考虑因素的城市更新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脱胎于资本主义的西方理论在我国的适用缺乏本土土壤;另一方面,此理论并没有详细地解释以其他要素为主导的城市更新所形塑的空间形态。并且从资本逻辑角度评述空间形态和社会关系生产,容易形成经济决定论的倾向,阻碍从微观个体的视角对城市更新过程进行叙述。此外,列斐伏尔认为差异空间是由抽象空间内部萌发出的改良种子,进而忽略了尚未形成抽象空间的空间形态及其中所蕴含的空间正义。
(二)罗尔斯的平等正义原则
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以“新契约论”为逻辑起点,透视弱势群体由于收入差距而遭受的财产所有不公,主张通过公平正义原则,扭转权力和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趋势,最终建立良好的现代社会。这也意味着由正义的公共规则体系所导致的各种分配,不论个体最终所得多寡都应当是正义的。此外,对于罗尔斯而言,个人的观念可以根据其具有的理性能力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被公共认可的政治正义观(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另一部分是个人所秉持的哲学、道德和宗教观念。基于这种对个体的理解,罗尔斯认为个体具有两种身份,一种是公共身份(政治身份),另一种是非公共身份(道德身份):“公民同时具有政治与非政治的目标和承诺。他们肯定政治正义的价值,希望这些价值体现在政治制度和社会政策中。他们也致力于推进非政治生活中的价值。公民必须调整和整合这两种身份。”
罗尔斯对于平等正义的阐述关注个体应得的权利与双重的身份,有效补足了列斐伏尔仅聚焦于资本入侵的抽象空间所带来的体验偏差。同时,列斐伏尔的空间观为罗尔斯的正义观拓展了理论的有效场景和发展空间,增加了罗尔斯平等正义原则的空间维度。因为空间本身的生产在当前城市更新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一环,加之空间作为生产资料的属性日益明晰,所以空间所有应当被调节,每个人应在正义公共规则体系下被保证拥有公平的机会享受空间所有。此外,罗尔斯还强调个体的平等正义有赖于双重身份的融合程度。随着城市更新的进程日益加快,原本处于相对自由的乡村空间的个体在短期内进入到充满规则的城市空间,难免会出现诸多不适。在这种情形下,促进个体公共身份与非公共身份的整合成为平等正义的题中之义。
(三)“差异平等”的分析框架
基于列斐伏尔和罗尔斯二者理论的共振逻辑与关注差异,将列斐伏尔的差异空间与罗尔斯的平等正义有机糅合,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已有理论分析框架的排斥性,为探寻城市更新中的空间优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基于此,本研究构建了“差异平等”分析框架(见图1),用以分析城市更新过程中空间非正义的表现、生成机理和应对思路。目前已有学者从社会所代表的权利逻辑、市场所代表的资本逻辑、政府所代表的权力逻辑切入,分析城市更新的三种不同类型。本文尝试利用“差异平等”分析框架探讨这三种逻辑背后所隐藏的核心要素。其中,以社会所代表的权利逻辑本身就聚焦于城市更新的过程,尤其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城市居民是否与其他城市居民共同平等享有自身权利,这与“差异平等”分析框架的关切一致。因此,在民众主导的社会逻辑下,实际上体现的是由于居民拥有不平等权利而引起的非正义。在此过程中,资本的复制扩张已经明显挤占了个体对空间的独特体验,人们对于空间的多元体验处于边缘地位。此外,部分城市得益于宏观制度设计的倾斜,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转变为城市。一方面,个体渴望居住在生活条件更加优越的城市,肯定政策的价值;另一方面,个体对于迅速成为城市空间的新主体产生强烈的不适感,尝试通过各种途径捍卫自身利益。因此,在由宏观政策制度支配的权力逻辑下,实际上体现的是由双重身份属性的秩序差异而引起的非正义。
以权利、体验、秩序为代表的三类要素在具有属人性质的社会空间中快速流动,经空间自身的生产,形成了“空间权利”“空间体验”“空间秩序”。“空间权利”指空间的可得性,即社会空间体系应向所有人开放,当社会空间只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时,“空间隔离”的风险出现。“空间体验”指的是空间的异质性,由于资本具有无限复制的趋向,当下多元的个体体验在资本的扩张下遭受挤压,同质化的空间层出不穷,“空间趋同”隐忧出现。“空间秩序”指的是空间的过渡性,当个体身份迅速转变时,宏观的政策要求与自身的价值相矛盾,“空间秩序”被打破,此时城市则面临着“空间跃进”的困局。此外,从共振逻辑来看,城市更新与共同富裕的内核存在一致性。共同富裕要求在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通过共建共享的发展方式实现有差异的富裕;城市更新既是促进人民群众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又是弥合快速城镇化所诱发的地区发展差距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快速城镇化遗留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而本文所构建的“差异平等”分析框架从差异化的平等入手,旨在通过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弱者的关切,并从共享更新、精细更新和渐进更新等方面积极回应空间正义的缺失,进而尝试为空间维度上的共同富裕提供一种理论可能。另一方面,在中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受资源禀赋差异等方面的影响,加之空间正义的应然要求与共同富裕道路具有同构性,二者处于同步演化中,因此共同富裕为城市更新提供了一种正义的公共规则。这意味着共同富裕是城市更新中程序正义的关键一环,是否遵循共同富裕这一公共规则也成为判断分配结果是否平等正义的基准,指导并贯穿于空间生产的各个环节。同时,在如今以低成本土地和廉价劳动力为主要动力的城市更新中,部分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资源不断集中。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不同城市之间形成了难以弥合的发展鸿沟,呼唤“差异平等”是对我国城市更新非正义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味地遏制部分发展较快城市的更新,而是要思考如何在日益深化的城市更新中,通过“差异平等”缩小由此前城市更新而形成的发展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1年,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福建以及上海、北京、天津五省三市,虽仅占全国约7%的国土面积,人口占全国的近1/3,但却贡献了全国1/2的GDP。鉴于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密度等不同因素在不同规模的城市更新中所引起的非正义现象存在差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国不同城市的人口规模及已有研究的分类,本文将超大城市与特大城市归类为超(特)大城市,Ⅰ型大城市与Ⅱ型大城市归为大城市,中等城市、Ⅰ型小城市与Ⅱ型小城市归类为中小城市,分别论证不同规模城市在更新过程中出现的空间非正义现象,并尝试在此基础上通过差异平等的空间优化实现一种城市更新的共同富裕可能。其中,对于超(特)大城市而言,经济水平较发达,贫富差距更大,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相对优质的教育和工作机会等是超(特)大城市居民共同的核心追求。以住房为物质载体的空间区隔使得部分居民失去平等进入社会空间的“空间权利”,进而导致空间非正义的隐忧出现。对于大城市而言,居民的多元生活体验遭受到资本无限复制的挤压,“空间趋同”在资本运作罔顾居民体验中产生,空间非正义问题突出。对于中小城市而言,由于政策规划要求的公共身份的价值与新市民拥有的非公共身份的价值存在分歧,“空间秩序”被打破,此时“空间跃进”的风险显现。因此,以城市规模为标准划分,进一步分析不同规模城市更新的非正义隐忧,寻求空间正义下城市更新的一种共同富裕可能是城市空间治理的题中之义。
三
差异的空间生产: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极化现象
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城市规模是影响城市更新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城市更新的水平大致随着城市规模的缩小而降低。值得注意的是,与城市更新水平相比而言,我国共同富裕水平整体上较低。虽然随着城市更新的逐步推进,城市空间日渐盘活、城市格局不断重塑,但共同富裕的整体水平偏低则意味着由“非均质”集聚造成的城市两极分化发展的态势循环累积产生空间极化风险。因此,一种城市更新的共同富裕可能有待探索。
(一)空间隔离:超(特)大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极化
相比于大城市的中期更新阶段和中小城市初期的探索阶段,超(特)大城市的全域性更新已经进入成熟阶段,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依据自身购买能力拥有相应的空间权利,不同的居住形态已经初步显现。具体来看,可以根据有无住房,将城市居民划分为两类:一是由于积蓄较少,只能选择租房迁入超(特)大城市的外来人口;二是至少在当地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地居民。从表面上看,外来人口初到超(特)大城市打工租房,可以获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社会保险等,但实际上在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和劳动就业等方面,外来人口被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在超(特)大城市更新中,根据居民是否拥有住房所有权对部分公共服务实施歧视性分配,使得原本应平等向全体居民开放的公共空间的可得性降低,甚至在某些领域直接将外来人口区隔在外,空间隔离由此产生。如“学区房”的溢价问题本质上是义务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被本地居民所掌控,并运用市场机制使其在空间分布上远离作为边缘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外来人口,造成城市公共空间的不可得,最终导致外来人口基本的生存发展空间被隔离并且平等的空间权利被剥夺。同时,在价格作用的调节下,居住空间逐渐演化为资本的投资手段和产品,在城市社会中形成了以住房消费能力为基础的阶层分化,再次加剧了超(特)大城市的空间隔离。
诚然,因长期的收入不均所导致的空间权利不平等很难在短期内被绝对消灭。此时,这种城市更新模式是否与共同富裕的内涵相一致成为重要的评判标准。共同富裕的内核不是绝对平均占有财富,是有差别的富裕,并且不能忽视鼓励“先富带动后富”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中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超(特)大城市更新的实际过程中,空间生产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市场的作用下对外来人口并不完全开放,外来人口平等参与空间生产的空间权利受到侵损,这与共同富裕的要求背道而驰。例如,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虽在改善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资本城镇中心化走向基本定型的超(特)大城市,保障房地理位置的“边缘化”和社区服务的“空心化”成为长期困扰中低收入居民的难题。超(特)大城市内部因收入差距而形成的失衡居住格局,加剧了公共服务和消费等领域对低收入群体的排斥,与推动共同富裕的目标不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更新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空间隔离。但由于城市更新水平的不同,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所表现出的空间隔离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不及超(特)大城市。
(二)空间趋同:大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极化
随着公共财政逐渐从公共空间中撤退,资本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重塑着城市更新的结构与形态,资本也正迅速侵入大城市设施与服务的各个领域。相较于超(特)大城市而言,流入大城市的人口相对较少,贫富差距也相对更小,社会空间体系向绝大多数的居民开放。其中,大城市的居民作为城市更新的集体消费者,代表着城市更新中的需求端,而资本运作是实践城市更新的最后一环,代表着城市更新中的供给端。在实际情境中,资本运作成功吸纳居民需求,创造甚至创新出高质量的城市空间的情状确有发生,但更为普遍的是二者间的碰撞博弈。需求端与供给端的匹配失衡以及“所供非所需”的错位现象是大城市更新中空间极化的又一重要表现。在城市更新中,供给端与需求端之间存在两方面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供给端的改造结果无法满足需求端的真正需求;另一方面,需求端的改造要求无法有效地进入供给端的视野。
进一步来看,由于大城市更新处于空间生产资本化主导的情境中,居民的多元居住体验向空间增值逻辑妥协,最终导致空间正义的缺失。此时资本运作不关注独特的居住体验与多元化的居住需求,而仅聚焦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的便利性。大城市通过对超(特)大城市和其他大城市更新成功经典案例的借鉴,能够快速直接地复制空间生产模式,制造出“千城一面”的空间样态。具体表现为,在宏观上,城市特色的空间受到商业化开发的蚕食,模式化的空间产品不断涌现,城市的空间肌理受到破坏;在微观上,大城市所提供的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趋于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长驱直入式的城市更新背后隐藏着不一而足的空间情感需求,但同质化的居住空间使得居民的空间情感淡漠甚至厌恶。大城市的同质化更新无法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空间的异质性被忽略,进而导致居民在居住空间产生相对剥夺感。在此过程中,物质丰富与精神富足等共同富裕中的重要维度都未被重视,“空间趋同”的隐忧日益发酵。不可否认,空间趋同并非只存在于大城市的更新过程,超(特)大城市和中小城市都有可能出现此类现象。但一方面,超(特)大城市的更新相对成熟,城市的不同功能分区已经基本形成,并且由于超(特)大城市的规模远远超出大城市,其所包含的更新要求很难通过向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借鉴更新经验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中小城市仍暂处于城市更新的初期,大量资本注入的情况较少,空间趋同并不明显。
(三)空间跃进:中小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极化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快,部分发展较快的农村地区根据区域规划转变为中小城市。在更新的过程中,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虽已基本建设完备,但村民身份意识的转变很难根据宏观政策制度的变化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一方面,在客观上村民身份已转换为市民身份,即公共身份的转变已基本完成,但实际上,新市民仍处于从农村传统村落到现代城市社区的过渡之中,居民生活和行为方式受限于非公共身份,依旧表现出对传统农村的强依附性;另一方面,虽然通过政策工具实现了居住空间的城镇化,但在空间生产时新市民既无法再以第一产业为主,又在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时面临着诸多困难,城市更新的进程呈现出跳跃式前进的状态。这体现了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公共身份与新市民现实拥有的非公共身份存在分歧,并在不可逆转的城市更新的趋势下,非公共身份的价值日益向公共身份的价值妥协或新市民采用各种途径进行反抗,原有的空间秩序被打破,全新的空间秩序在短期内借助强有力的政策工具被快速建立,此时空间跃进的风险显现。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传统的农村空间,城市空间更多是由陌生人组成,陌生的社交关系影响着城市空间生产。不同于村民以往所遵循的亲缘与地缘秩序,城市的空间秩序则要求人们遵循公共秩序。与原农村“差序格局”不同的是,中小城市以封闭式社区为主要的居住空间,导致村民难以重建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也阻碍了其市民化进程。这又导致新市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仍主要依赖由非公共身份所积累的乡村社会资本存量。但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和新市民彼此之间的利益失衡,个人积累的原有社会资本也在逐渐流失。农村熟人社会的亲缘与地缘秩序无法适应由城市工业化形成的快速且碎片的人际交往方式,非公共身份与公共身份割裂。农村空间通过撕裂、分离、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加速跃进成为城市空间,个体的交往方式由熟悉转为陌生,同时个体对于城市身份的认同感降低,非公共身份与公共身份的矛盾激化。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涉及人类的精神健康、文化认同及思想观念等因素,强调价值认同、倡导和谐有序、注重全面发展等,共同构成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框架,而隐藏在中小城市更新过程中的认同危机动摇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框架,空间跃进的消极影响日益凸显。
四
“差异平等”:一条在城市更新中
走向共同富裕的可能路径
在中国城市更新进程中,差异的空间生产导致诸多空间极化风险,突出表现为超(特)大城市的空间隔离、大城市的空间趋同与中小城市的空间跃进。本文尝试从城市更新中空间正义所要求的差异平等出发,寻找一种实现共同富裕的空间正义可能。
(一)从空间隔离到空间包容的共享更新
共享更新旨在促进社会发展红利共享,提升弱势居民在城市空间更新过程中的满足感与获得感,化解空间隔离风险。这就要求在超(特)大城市的更新过程中关注全体居民尤其是弱势居民在城市更新中的共同参与,包容全体居民对更新过程的差异化建构。这也意味着空间包容重视城市社会空间体系的开放性与可得性。但在实际的城市更新过程中,由于收入差距引起的“住宅阶层”日益固化,空间的可得性欠缺,导致弱势群体的空间隔离日益加剧。一方面,政府目前所提供的“兜底政策”仅能满足弱势居民最基本的需求,但却无法打破二者的贫富差距,实现差异平等的空间正义。因此,对于已经形成的空间隔离,应为社会弱势群体或者社区内处境最不利的群体制定有针对性的惠民政策,在空间的分配和利用中真正做到令基本公共服务向这些群体倾斜,切实保障他们能平等地享有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从政策文本走向现实关照,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可以通过“智慧社区”建设,定期搜集居民对于生活在该地区的满意度与改进措施,并对合理措施的落地进行全过程监测,使全体居民感受到城市空间生活的“温度”。全体居民能否合理地行使空间权利实现生存与发展,也应当被视作一项判断城市更新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全体居民获得一个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符合人的空间尺度感的、更为人性化与更具归属感的城市环境空间,是构建空间包容的愿景。总之,共享更新要求反对空间权利剥夺和社会空间排斥,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尤其注重增强弱势群体的满足感与获得感,促进社会发展成果共享,进而实现城市更新的共同富裕。
(二)从空间趋同到空间异质的精细更新
精细更新旨在引导资本运作与居民体验平等且积极地共同参与城市更新生产。不可否认,相比于居民体验而言,资本运作能够更加直接地改变空间形态。但现代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发轫于个体,把社会成员视作单独的个体,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城市更新作为一个现代命题,需要适应个体化的社会趋势,关注城市中每一个个体的生活。因此,如何通过精细更新的方式扭转空间趋同成为大城市更新的应有之义。进一步来看,空间趋同的矛盾体现在资本运作的同质化与社会参与的多元性,如何处理两者内部的动态张力是实现大城市更新空间正义的重要一环。第一,为化解资本干预下的空间趋同,要正视居民对空间需求与权利的合理诉求,尤其要畅通资本与居民间的沟通渠道,在城市更新的各个阶段建立对话平台。例如通过社区“微访谈”的形式,探索居民与社会力量的沟通方式,着力解决居民群体边缘化问题,使居民群体的合理诉求得到真实表达和传递。第二,资本运作要主动将社会参与主张的空间需求与权利真正纳入其视野。资本运作应率先打破空间利润的一元观,理解社会居民所主张的空间需求与自身追求的经济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相悖。因此资本运作还应将社会居民视为平等的治理主体,重视其针对城市空间治理问题所提出的差异化意见。在开发前期,资本应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在此信息的指导下,生产出满足居民诉求的差异化空间;在开发后期,资本应持续追踪居民的体验感,收集反馈信息,适时调整供给方式以回应居民的多元化诉求。第三,要提高社会居民权利意识。当社会居民的需求与权利无法通过社会参与合理表达时,精细更新又将因社会居民权利意识的缺位成为空谈。此时,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可通过宣讲大会、横幅标语、公众号、短视频等多元方式加强宣传,鼓励居民合理合法地表达对于城市更新的空间诉求。
(三)从空间跃进到空间渗透的渐进更新
渐进更新旨在拓宽以大拆大建、异地建新、拆旧建新等强制政策工具为主的发展模式,从多个维度逐步推进城市更新的进程。目前,中小城市以征地补偿(安置与资金补偿)“打头阵”、以配套增量开发的机制与制度保障作为“武装装备”,从而以高效率的方式迅速“收割”居民产权,以高回报的增量开发与交易迅速回流回本的方式开展城市更新屡见不鲜。换言之,强有力的政策规划要求新市民迅速地转变公共身份,却忽视了根植于其内心的非公共身份的价值。在城市工业化日益加快的背景下,新市民双重身份的矛盾日益加深,非公共身份的价值逐渐被公共身份的价值挤出。此时,不论新市民选择妥协或反抗,空间秩序都已经遭到了扭曲,空间跃进的风险也已然形成。因此,如何通过渐进更新,重塑空间秩序以缓和空间跃进风险,实现空间正义视域下的城市更新是中小城市更新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首先,渐进更新所要实现的城市内部全面发展是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引导,通过推进不同的城市发展向度实现空间渗透,同时寻求改善民生条件、实现经济发展与完成行政任务三重使命之间的内在平衡,不断增强城市更新的整体效能。这意味着在中小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小步快走”的原则,同时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兼顾社会、经济和政治等诸多方面,进而实现整体且全面的更新。其次,在城市发展中应坚持分类指导,选择性激励新市民,将抽象、大尺度的公共身份价值转化为具体、小规模的非公共身份偏好,从而以逐步渗透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动员新市民为共同富裕的城市更新这一集体行动总目标自主地作出积极贡献。例如,社区内可以在节假日举办业主集体活动,为居民提供认识和熟络的契机,从而在城市重塑小范围的熟人社会。最后,在以实现空间正义为价值追求的城市政策规划的指导下,还要从影响空间正义实现的空间秩序入手,根据当时城市更新的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的渐进性规划,为城市更新正义的实现提供持续且坚实的制度保障。尤其是在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定范围的情况下,不同规模城市要针对城市内部具体情况合理限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同时最大限度地整合双重的身份价值,进而形成中小城市空间渗透的城市更新优化模式。
五
结语
空间正义不仅是城市更新的价值旨归,同时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意。在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城市更新的确会受到资本逻辑、政绩考量、城市规模差异、应得与需要的价值冲突等多重因素影响,最终表现为“空间隔离”“空间趋同”“空间跃进”等多种空间极化现象。毋庸讳言,正义原则并未始终居于我国城市更新的“中心地带”,当前的城市更新也并未统一朝向更平等的共同富裕推进。但是必须看到,中国城市发展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采用“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式的强制平等,否则这种不加区分的政策“一刀切”将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列斐伏尔和罗尔斯的思想中汲取养分,提出从共享更新、精细更新和渐进更新这三种路径改良当前我国的城市更新和空间再分配,通过空间包容、空间异质与空间渗透等优化方式实现一种“差异平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抑制已经出现的空间极化问题,并为城市更新提供一种共同富裕的可能路径。
(内容以原文为准)
《空间与社会评论》长期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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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社会研究中心”(City & Society Research Center)由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共同创建,致力于城乡规划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中心以空间为视角,以上海为重点研究对象,推动多学科合作共同对新的研究方法以及新的城市问题进行研究与实验,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城乡规划和城市社会学等领域的实践、教学和科研中,以期为城市治理和城市规划的决策提供新的参考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