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权力运作绩效的三大理想评判标准

2024-10-14 15:01   上海  

【题记】

以前所写关于公权力运作绩效的评判标准。

一是是否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这往往由公权力运作的制度框架所决定,即体现公权力运作的性质(人民主权原理)。

二是是否体现了将制度、组织与人进行有机结合的合力发展框架,即体现公权力运作的质量。

三是是否体现了通过广大民众对日常事务决策、管理、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参与,将政治制度体系(民主)的性质和质量、形式和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有机结合,并有机统一于一国现代化(民主)实践过程,即体现公权力运作的效果。


关于政治体系的两种分类方法:

(1)消极模式与积极模式之分(分权制约式有限政府消极形态与合力监督式有为政府积极形态)

参见以下文章:

唐亚林,《公权力制约监督的决策维度考察:一种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视角》,《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唐亚林|公权力制约监督的决策维度考察:一种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视角|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权力监督(5)

当今世界,关于公权力制约监督的思考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消极模式,即依据“人性恶”和“权力恶”双重恶的理性人假设,建立民众对政府天生不信任、公权力行使由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分别执掌的“分权制约式有限政府模式”,其主导模式主要表现为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体系,其主要构成包括三权分立制、多党竞争制、公开选举制和任期制等。

另一种是积极模式,即依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和“勇于自我革命”内外部监督和自律相结合的党性人假设 ,建立人民与执政党和政府间相互信任、公权力行使由执政党和国家共同执掌的“合力监督式有为政府模式”,其主导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中国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体系,其主要构成包括三治一体制、协商民主制、选贤任能制、基层民主制等。

当今世界政治制度体系的这两大类公权力制约监督模式,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呈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走向。我们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看出二者的性质差别以及由此奠定的绩效区分:一是是否体现了将制度与人二者有机结合的特点;二是是否体现了通过广大民众对日常事务决策的全过程参与,将民主的性质和质量、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民主的过程和结果等有机结合,并有机统一于一国现代民主实践过程的特点。

(2)结构性权力制约模式与功能性权力制约模式

参见以下文章:

唐亚林,《权力分工制度与权力清单制度:当代中国特色权力运行机制的建构》,《理论探讨》2015年第1期,《新华文摘》2015年第14期全文转载。

公共权力制约的两种模式

公共权力制约模式可分为结构性权力制约模式和功能性权力制约模式两大类型。结构性权力制约模式,是针对由一方垄断决策和发起行动的“完整权力”(integral power)而言的,其目的是要建立参与者之间权力平衡和划分领域为特征的分散权力(intercursive power)关系。设计用于限制完整权力的措施,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和司法审查来定期检查掌权者的行为,通过确定任期和继承规则来定期确认掌权者的法律地位或免职和接替,通过明确公民自由权来规定掌权者可以控制的领域,以及规定公民涉及冤屈时的上诉权和请愿权利。

从国家层面,结构性权力制约模式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之间彼此分立、相互制衡,辅之以多党竞争、公开选举、司法独立等方式,从而达到建构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体系之目的,这是一种框架性制度结构,体现政治制度的性质。这种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体系是伴着现代大工业而生的,主要针对以往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即完整权力而言的。然而,这种框架性的结构性权力制约模式在运行过程中逐渐被一种功能性权力制约模式所取代,并退隐到幕后发挥一种独特的“调节器”与“稳定器”作用。

功能性权力制约模式,是针对行政权扩张引发的政府过程层面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配置状态,它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的重心从传统的以立法权为中心向以行政权为中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新型操作性权力制约模式,即为确保行政理性与效率,通过不同部门与群体分别掌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以及彼此间的制约与协调,以全面提升政府回应民众需求的能力和绩效。

从政府层面,功能性权力制约模式就是通过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职能分工,即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四大环节来体现权力的实际运作状态,它是建构政治制度的操作层次,成为运行机制,体现政治制度的质量。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日常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监督与评估等工作主要由总统或者总理来负责,其具体质量如何,反映了执政者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政党所获民意的支持度,并不直接反映国家的框架性政治制度体系的绩效。

唐家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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