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视点 | 《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引》解读

学术   2024-10-30 19:13   河南  

出台背景

2004年8月2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8号),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规定;2004年4月29日,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制定《河南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豫国资评价〔2004〕45号),对省管企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内部审计机构、财务决策审计等进行规定。

为有效推动省管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引导省管企业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省管企业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2024年4月28日,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印发《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引》(豫国资规〔2024〕8号,简称“《工作指引》”),细化省管企业内部审计领导管理体制、机构组成及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结果运用、指导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

基本原则

(一)领导负责

《工作指引》指出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3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总审计师,同时,还应当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另外,《工作指引》明确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
(二)严格准入
《工作指引》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要求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并将人员配备向上级报备。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后,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拓宽人员的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同时,要研究制定本企业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探索差异化内部审计考核体系。
(三)独立审计
《工作指引》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或参与会计、出纳、资产资源分配处置、投资基建管理、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业务,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如果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涉密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之外的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但要对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四)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除了具备专业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职责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1.协助党委、董事会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2.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本情况等方面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
3.协助本企业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4.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6.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国资委、本企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可检查文件、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
2.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参加、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有权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经本级企业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4.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相关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5.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受理主体
(一)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结构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需经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审议,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工作指引》对审计频率进行了细化,其中,省管重要骨干企业应当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省管骨干企业确保每3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应当结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每年至少审计1次。
(二)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工作指引》不仅对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还对实施审计的办法、审计工作底稿内容进行了列举。同时强调积极探索联网设审计,综合运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方式,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三)审计报告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必要时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论证。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应报由党委、董事会研究审议后,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意见。
(四)审计整改
内部审计整改实行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针对不同问题,限定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时间。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整改实行对账销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总结
除前文所述内容之外,《工作指引》还对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两个主体分别提出结果运用,意在避免审计束之高阁。同时,明确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列举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工作指引》的发布,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提供了工作方法,引导省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效推动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本文作者:陈愿峰 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河南省“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河南有色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评审专家库律师

执业领域: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从业经历:

执业期间先后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豫资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中豫飞马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郑州)有限公司、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州中兴智慧产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蓝色经典航空文化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金融业务方面,先后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楼支行等企业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服务。

公司业务方面,先后为郑州华图利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汇锦建投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好喜地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蓝海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合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古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岳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先后代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知识产权案件。

编辑 | 张娅杰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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