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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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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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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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江苏省高院认为:
圣奥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为2007年至2019年,其中陈永刚与翔宇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贯穿始终,晋腾公司与陈永刚及翔宇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2019年至本案一审期间,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虽然圣奥公司另案起诉了翔宇公司,但本案中对陈永刚、晋腾公司侵权行为相关事实的认定,并不以上述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提供大量证据证明陈永刚、晋腾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圣奥公司自2011年向泰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翔宇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至今已逾10年时间。为避免诉讼程序过分迟延,本案亦不宜中止审理。圣奥公司主张的22个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构成要件,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晋腾公司明知陈永刚与翔宇公司违法行为仍使用该技术秘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与陈永刚、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晋腾公司并未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完整技术工艺及其他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圣奥公司要求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晋腾公司明知该设备系侵权设备而仍予以租赁。该设备作为犯罪工具,融资租赁交易并不改变标的物本身的违法侵权属性,即便所有权发生转让亦不能成为拒绝销毁违法物品的正当理由。为避免后续晋腾公司或另行设立的其他法人主体继续利用该设备生产侵权产品,本案有必要判令销毁涉案侵权设备。
涉案技术秘密最初由陈永刚指使翔宇公司员工窃取获得,进而由翔宇公司实际用于建造涉案生产线。基于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的特殊关系,足以认定陈永刚和翔宇公司将涉案技术秘密及利用技术秘密建造的涉案生产线非法提供给晋腾公司使用,通过晋腾公司继续生产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侵权工具和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无论是过去由翔宇公司所有,还是之后转售他人,都不影响关于陈永刚、翔宇公司及晋腾公司是否存在侵权事实的认定。陈永刚、晋腾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圣奥公司重复受偿。圣奥公司系以陈永刚、翔宇公司、晋腾公司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各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翔宇公司的侵权行为和陈永刚、晋腾公司的侵权行为一脉相承、密不可分,准确查明本案事实势必不能将有关翔宇公司的侵权事实与陈永刚、晋腾公司的侵权事实割裂开,该三个主体需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对陈永刚、晋腾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实际包括翔宇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障圣奥公司债权实现,其在翔宇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权依据在先生效的第刑事裁定书,以债权人身份要求确认债权。从实际情况看,本案涉及超过2亿元的巨额债权,圣奥公司向翔宇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提出与本案诉请金额完全相同数额的债权确认,在本案判决作出后,通过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做好衔接,不会导致其重复受偿。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与担保之诉并不互斥,共同侵权人之间显然具有更为直接和紧密的关联关系,债权人显然更应当有权另案起诉破产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共同侵权人。本案诉讼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并不冲突,不会造成圣奥公司重复受偿。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立案至今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在客观上也不可能等待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作出判决后再予以审理,本案无需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为前提。
本案有关陈永刚、晋腾公司侵害圣奥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所作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本院依法对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信达山西公司主张其系涉案侵权设备的所有权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为准确查明事实,保障信达山西公司的程序权利,对于一审判决所作判令销毁利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侵权设备的判项予以撤销,发回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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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本文作者:李冲,破产业务部副主任,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破产业务、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工作邮箱:282997902@qq.com
主要业绩:
【非诉业绩】曾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包含有大学、银行、国有企业等。
参与多起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的办理。担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现场负责,参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担任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人会议主席、跨国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代理人,参与网络科技公司、食品有限公司、某能源有限公司、某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的办理。还曾担任某能源有限公司、某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的办理。参与过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问题楼盘化解。曾担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负责人。
编辑 | 许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