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 | 建设工程价格调整因素及司法认定

学术   2024-10-24 19:26   河南  

一、工程各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一)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二)发承包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三)施工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二、工程价款调整风险范围与形式
(一)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涨跌幅度

(二)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工程价款调整考量因素及司法认定
(一)情势变更因素导致的价格调整
(二)工程各阶段对价格调整因素的适用

 

摘要: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格争议始终暂居争议问题的核心地位,因其涉及价款比例高,建设周期长,成为建设工程价格调整的主要动因和争议原罪。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前提下,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相关建筑法律规范及建设工程计价规范、规则,均就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作出调整规范和建议,而实践中虽然有向规范趋向的走势,但在利益和角色定位不同的语境下,仍有发生千奇百怪的变造形态。因此,在法律规定适用实践基础下,本文试从各类型的价格调整因素的认定分析,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进行归类分析,提供实践处理建议。



一、工程各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一)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从大类别工程项目进行分析,在投资决策阶段对造价形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施工流程及指标的规范性。2、工程投资决策期的施工方案管理规范性和实用性。3、施工技术的常规性和特殊性分析论证。4、工程造价控制的科学性和风险控制有效性。5、特殊造价影响因素的考虑和兼顾。

(二)发承包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在此阶段中与工程造价有着直接联系的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投标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格确定程序主要为招标投标和谈判。招标投标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谈判磋商程序的工程依据双方协商、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直接约定。投标报价或工程预算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签约合同价的总金额和组成细目,由标明计价分项、工程量(模拟工程量)、工程单价、计算基础及计算系数等内容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来反映。

(三)施工阶段对价格的影响因素

施工阶段主要指施工开展结算和施工结算阶段,而确定特定工程计价项目(结算项目)的因素主要包含计价范围、承包模式、合同价格形式、计价风险、计价参数等应遵循合同计价准则或专业计价规范。其中:1、计价范围,是指造价组成对象、工程造价构成时间、区间、范围的界定。2、承包模式,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时对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的供应承包方式。实践中承包模式一般可以概括为3种情况:包工包料(人工、材料乙供)、包工不包料(人工机械乙供、材料甲供)和包工部分包料(人工机械材料部分乙供,部分甲供)。3、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7-0201)列出的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4、计价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计价中的不确定性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即包含风险因素及风险因素的承担方式。5、计价参数,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中列明的计价分项的某种特征指标,如工程量、工程单价、计算基础、计算系数、生产要素价格等。

二、工程价款调整风险范围与形式

(一)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涨跌幅度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明显困难时,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合同,分担风险。幅度的把握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第2种方式所设定的“5%”。严格意义上,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的变化属于市场风险,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但是如果价格变化超过正常当事人能够承受的幅度,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对价关系发生变化,出于公平原则,应该允许当事人另行订立合同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原材料范围应当为主要材料,在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

(二)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了重大变化

人工单价对工程造价影响也很大,通常由各地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规范。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在此期间,人工单价在不同地域或不同时期可能会经历多次调整,这种调整是无法预见的,也不是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如果不允许根据单价发生的波动进行调整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有悖于公平原则。但是在调整时还需要注意幅度问题,根据各地规定的涨跌幅度或约定的幅度,进行重大变化的认定。

(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以后,建设单位就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不允许有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政府区域的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重新订立合同,这种变化属于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2月02日)对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如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三、工程价款调整考量因素及司法认定

(一)情势变更因素导致的价格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相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工程各阶段对价格调整因素的适用

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执行。

1、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

投标风险的承担招标人应当明确,不明确可进行投诉;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风险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合理分担,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风险规则。

2、合同履行阶段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当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超出约定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汇集相关资料,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便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测算发布价格信息。如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期延误,按下列方法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低者。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筑材料计价调整方式

若合同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有约定且合同双方无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建筑材料价格或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无约定或约定无限风险时,当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造成合同一方继续履约困难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执行。“主要建筑材料”的比例和其它材料价格调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主要建筑材料”清单及价格。“主要建筑材料”清单中列出的材料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总金额的比例从大到小排列,从大到小依次累计比例不低于70%。“主要建筑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可按照材料价格指数调整。

4、政府规划变更(土地出让规划变更(容积率、限高等)、政府配套基础设施(教育、绿化、道路、管网、地下管廊等)、公共服务企业(供热、供水、通讯等)区域规划变更)导致的设计变更

对于设计变更,如发生在固定价款合同中,且当事人未对其进行约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处理,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法律、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倾向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参照相应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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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少帅,郑州大学法学硕士,文丰建筑工程业务部执业律师。

执业方向: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王少帅律师为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银不动产有限公司、中梁集团河南区域公司、融侨集团郑州区域公司、河南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葛市建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南乐国土开发有限公司、新乡自然资源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河南饭店、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为河南资产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区域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区域公司)、和昌集团、河南锦艺轻纺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台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东富南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单位提供专项非诉法律服务。

代理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编辑 | 张娅杰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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