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安装服务系购买电梯的附随义务,应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及管辖

学术   2024-10-28 17:41   河南  

最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代购电梯并进行安装。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系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电梯系附随义务,故本案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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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建设,本案中电梯安装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主要内容仍为物的买卖。所以,由于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适用的法律、管辖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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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供货合同(昆明市呈贡区环湖东路与金桂街交叉口)》。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31台电梯,总价为5073728.05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总价调增至5247691.44元。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做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31台电梯已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现被告拖欠1522118.41元合同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22118.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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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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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代购电梯并进行安装。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因被告拖欠款项产生纠纷。其中,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系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电梯系附随义务,故本案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昆明市呈贡区环湖东路与金桂街交叉口)》约定:“本合同项下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上述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成都市金牛区,金牛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呈贡法院处理不当。
综上,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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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102号

裁判日期:20228月28


本文作者:张苍培,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房地产业务部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法律事务,破产法律事务,其他民商事法律事务
【诉讼业绩】
从业以来,先后为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河南锦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许昌辉润地产有限公司、郑州丰祥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旅游资源开发总公司、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璞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好喜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非诉讼业绩】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阳超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非诉专项法律服务。
参与河南省国盛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郑州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案、驻马店市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破产业务。

编辑 | 张闯麟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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