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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分公司总经理等非吸公司高管如何判刑,分公司负责人等高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会判多少年。本期颜建峰律师就来和大家分享下这方面的法律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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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资本旗下新财富分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概述
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王某在担任小牛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某直辖市分公司总经理。
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组织、领导该公司及其成员,通过传单、电话、微信、口头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推荐社会不特定人员通过“钱罐子”APP购买灵活宝、活期宝、定活宝、天添牛、新添牛等理财产品。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18803万元,涉及投资人361人,造成投资人损失8449万元。
其中,王某个人向90名投资人吸收资金5097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621万元。
王某任职期间领取工资、提成等共计8587494元,其通过“钱罐子”APP领取提成1266826元。
2020年5月,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当月王某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被逮捕。2021年1月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亲属代为向法院退缴违所得200000元,王某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在本案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其不能认定为从犯。
但综合考量王某在涉钱罐子APP非法集资一案中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本案吸揽资金方式特殊性等因素。
王某在整体共同犯罪中的罪责比之相关涉案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相对较轻,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
小牛资本旗下新财富分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分析解读
分公司总经理需要对分公司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
王某在担任小牛新财富分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整个分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和销售。因此,公司全部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都会计算到王某的头上。
王某职级较高,作用地位相对较大,因此被认定为主犯
王某身居分公司总经理这个要职。因此,王某职级较高,作用地位较大,因此,没有被认定为从犯,实际上是被认定为主犯。
像分公司总经理这类的职务,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被认定为主犯,也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因此,要特别注意分公司负责人这类岗位的辩护。
认罪认罚是王某从轻处罚的前提基础
在本案中,王某当庭认罪认罚,表现出了一种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认罪认罚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都可以做,并不一定越早越好。对于当事人人来说,做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建立在对定罪量刑认可的基础上的。
如果检察院给的定罪量刑过重,当事人完全可以不在检察院阶段做认罪认罚,而是放到法院阶段再做。
自首是本案能够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案中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
退赔比例较低是本案没有最终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当中,王某的涉案金额126万,但只退赔了20万,退赔比例仅15.8%。退赔比例过低,因此,无法适用缓刑。
本案中,需要将私募的吸收金额和“钱罐子”的吸收金额加以区分
小牛新财富公司实际上既经营销售私募产品,也销售“钱罐子”产品,本案中,私募的产品并没有认定为违法。
而其他有的城市涉案金额中把私募的金额也计入涉案金额中去。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并不一定是相同的。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