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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吸公司产品经理怎么处理,需要负什么责任,非吸案件会抓产品经理吗,非吸案产品经理如何判刑,能否判缓刑。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产品经理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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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理涉嫌非吸案件案情介绍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陈某、朱某作为M公司的产品经理和总经理,受金某指使。
先后使用金某等人提供的出票人为中商启航(山东)实业有限公司、国投华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票人为福建A公司的商业汇票,设计7个商票收益权转让理财产品。
在贵州S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并根据金某授意,委托N公司销售产品。
陈某明知N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通过开设在上海、北京、浙江、山东等省市的线下理财销售门店。
对外允诺7%-10.5%年化固定收益,采用门店宣传、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销售上述理财产品,仍为理财产品的备案、销售和转移募集资金提供支持。
经审计,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福建A公司账户收到7个产品募集资金2.62亿元后。
主要支付上海B有限公司1.07亿元,支付上海C有限公司9960万元,净支付上海D有限公司1975万元,支付公司费用1102万元,支付贵州S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925万元,兑付投资人443万元。
2020年3月,陈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4万元。法院审理期间,陈某退赔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主要系在金某的指使下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陈某退缴违法所得44万元,量刑时酌情考虑。
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产品经理涉嫌非吸案件的分析解读
陈某作为产品经理被认定构成非吸罪的底层逻辑
陈某等人主要业务模式是根据融资方需求,帮助融资方设计成合规的产品,再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对外销售。
因此,在产品进入销售前,必然涉及到对融资方融资需求的确认、融资产品的设计、交易机构的对接及销售方的选定等几个主要环节。
也基于此,陈某首先把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的收益权包装成了理财产品,之后按照贵州S公司的要求进行备案并挂牌,再由陈某等人与销售公司进行对接,开展销售。
陈某理应知晓理财产品应进行合法合规销售,但其在明知M公司无相关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不对融资材料的情况、销售公司的资质、投资人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也不对产品销售的方式是否合法进行管理或限制,而是根据金某的商票等融资材料将产品在形式上包装,使产品符合贵州S公司的形式审查要求,进行备案和挂牌,再由销售公司销售。
对于销售模式,陈某对于销售公司通过宣传广告募集资金、涉案产品任何人都可以购买、问卷或合格投资人的审查仅是形式、相关产品保本付息等均是明知或应当知晓的。资金募集后,其又根据金某的指令对资金进行调度。
因此,证实陈某不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目的,还具有为理财产品备案、销售、转移募集资金提供支持等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产品经理需要对所在公司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
陈某作为M公司的产品经理,负责公司的金融产品的设计。因此,公司全部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都会计算到陈某的头上。
认罪认罚是陈某能够判处缓刑的前提基础
在本案中,陈某认罪认罚,表现出了一种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一般当事人在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从宽处罚。相反,当事人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认罪,法院就会重判。
从犯是本案陈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陈某仅任职产品经理,层级较低,作用地位较小。因此,陈某能够成功认定为从犯,法院依法减轻处罚,最后判处陈某缓刑。
自首是本案陈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因此,陈某最终适用缓刑。
退赔陈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陈某仅在涉案公司工作了1年2个月时间,时间较短,而陈某退出了自己的违法所得43万,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陈某最后能够被判处缓刑。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微信:138 1812 8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