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留19份遗嘱,为何全部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文摘   社会   2024-11-28 17:05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遗嘱这东西吧,有的老人与之无缘,尽量回避;有的老人与之缘分深厚,常来常往。上海一八旬老人曹某就属于后者,他在短短5年内留下了19份内容不同的遗嘱……

2013年至2017年,曹某共写下19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分别向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承诺,要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单独留给她们。


莫非老人有多套房产?


不,老人只有一套房屋,这19份遗嘱指向的都是同一套房屋。


在这19份遗嘱里,老人曹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屋遗嘱来遗嘱去,变幻莫测:他今天说把房子留给大女儿,明天说留给二女儿,后天又说留给孙女……
咳咳,这种节奏,要么老人是懂遗嘱的,要么女儿和孙女是懂遗嘱的。老人不是聪明至极就可能是别有隐情。


2021年,老人去世后,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人人手持多份遗嘱,都想继承老人的这套房屋。


协商无果后,第一份遗嘱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儿)将老人的大女儿和老人的孙女告上法庭,主张立给自己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诉讼中,几位当事人都对于别人手里的遗嘱真实性产生了怀疑,称相应遗嘱可能是别人伪造的!

结果呢,经过司法鉴定,确认19份遗嘱均为老人亲笔所立。


OK,19份遗嘱都是老人亲笔写的,到底那份遗嘱是有效的,该适用的呢?法院最终怎么判决的呢?


承办法官给出了一个让三名当事人始料不及的答案:这19份遗嘱统统无效,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规定,有多份遗嘱,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为什么法官认为老人的19份遗嘱全部都无效呢?


‍‍‍因为,法官发现老人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且曾被指定过监护人。2015年老人就被认定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即老年性痴呆。


由于老年痴呆这个病是持续性的,所以很难断定老人在立每一份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才合法有效,而这位老人有老年痴呆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19份遗嘱就统统无效了。


一份遗嘱要想合法有效,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指一份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就是书写或打印、签名、落款时间、见证人等之类的。具体可参阅明律下面的这篇文章。


一文搞懂《民法典》规定的7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常见错误

本文主要介绍一下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的实质要件体现在两个方面:遗嘱人须具备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遗嘱人须具备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遗嘱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项重大的复杂的民事行为,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备设立遗嘱的能力,即具备遗嘱能力。


自然人按照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然具备立遗嘱的能力。换而言之,只需要证明到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证明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去世后,发生争议的话,相关人只能去调取立遗嘱人的相关医学诊疗记录、鉴定报告、司法文书来判定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


法律上以一个成年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一般,以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特殊。故,主张立遗嘱人不具备遗嘱能力者,若举证不能或不足的话,法院会推定立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设立遗嘱须自愿,不受他人的干涉、影响,遗嘱需要完全贯彻反映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容许他人仿冒伪造、篡改。


因此,《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1、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所谓欺诈,通俗地说就是欺骗、骗人的意思,知而不言谓之欺,言而不实谓之诈。

所谓胁迫,就是威胁、强迫的意思,通常的表现形式有言语恐吓、暴力、软暴力、不提供必要生活物资等手段。


欺诈和胁迫所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欺诈者、胁迫者的意志体现,法律规定其为无效遗嘱。


2、    伪造的遗嘱无效


伪造遗嘱就是非遗嘱人假冒、擅自借用遗嘱人的名义“炮制”的遗嘱,遗嘱人对此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同意了,所以也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其是无效遗嘱。


立遗嘱人需要在自己神智清楚、不受干扰、具备书写条件时书写自书遗嘱。有条件的,可以一镜到底,用完整录像立遗嘱人书写自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具备遗嘱能力的遗嘱人书写的满足了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人怎么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呢?


有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形式要件是肉眼可见的,即通过查看相应遗嘱即能判断该遗嘱是否具备形式要件,但遗嘱的实质要件是否具备,是不能光看相应遗嘱就能判定的。


大家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也要注意,本案中,曹某所立19份遗嘱,正是由于不具备实质要件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的。



因为实质要件有缺,老人的19份遗嘱,遗嘱来遗嘱去,遗嘱了一个寂寞

素材来源:案件聚焦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点击下方二维码关注明律如是说
点击下方二维码添加明律微信

   *点击下面的“阅读原文”可购买明律撰写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继承100个常见法律问题》(图文版),有趣、有用、有温度的婚姻家事手边书。



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