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助流浪狗吓倒老人致其死亡,3名救助者都不承认是狗主人,家属状告3人索赔57万,法院这样判......

文摘   社会   2024-09-24 16:59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人生无常,一次司空见惯平平无奇的相遇,也有可能造成一场谁也无法预料的意外。

前一阵子,上海闵行羽毛球馆的流浪猫案引发网络热议,救助流浪猫狗是献爱心做好事,为什么要好人为流浪猫狗伤人全部买单呢?

流浪猫狗伤人后,基于趋利避害保全自身的人的天性,救助者往往会否认自己是伤人猫狗的主人、饲养人、管理人,此猫/狗与我无关。

实际上,三年前,上海青浦法院也审理过一起被救助流浪狗引发意外后,相关人纷纷表态,此狗与我无关的案子。

详情见后。


老人意外死亡


2021年4月4日下午3点,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某村,83岁的陶某泉从村委老年活动室走了出来,准备过马路。


与此同时,53岁的傅某东牵着一条萨摩耶经过陶某泉的身边,然后意外就发生了。


不知何故,萨摩耶突然抬起前爪前扑,虽然,萨摩耶并没有碰到陶某泉,但是,陶某泉还是受惊吓后仰倒地。


老人家后仰倒地这一下可跌得不轻。


事发后,陶某泉立即被送往青浦中山医院抢救,门诊诊断创伤性脑出血,入院诊断额骨骨折、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左顶骨骨折、肾功能不全、高血压。


4月4日当天,陶某泉因脑外伤入住脑外科监护室。


4月10日,陶某泉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转入RICU,予告病危。


之后,陶某泉因肾功能急剧减退、少尿、肺水肿,予CRRT治疗。


4月23日,陶某泉血红蛋白及血小板下降,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其与家属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自动出院。


4月26日中午,陶某泉从青浦中山医院出院。


2021年4月26日下午4时,陶某泉去世。


青浦区练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记载陶某泉主要死亡原因为“脑溢血”。



没人承认自己是狗主

狗惊吓老人致其摔倒后去世,应该由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担责、赔偿。


但这条惹祸的萨摩耶比较特殊,它是一条被救助的无证流浪狗,没有登记的狗主。从实际情况看,这条萨摩耶的饲养人、管理人无外乎是傅某东、曾某、周某明3人中的某人或某几人。


住在青浦区练塘镇的53岁男子傅某东是事发时牵狗的人,傅某东称,自己是出于爱心,在替曾某临时对狗进行管理,自己不是狗主。


曾某,女,1977年出生,时年44岁,住在上海浦东,从事宠物救助工作10余年。曾某称,这条萨摩耶是自己出于爱心救助的,但已经由周某明领养了,自己不是狗主。


周某明,男,1979年出生,时年42岁,住上海青浦区盈港东路。周某明称,萨摩耶的饲养人是曾某,实际管理人是傅某东,自己只是基于出于好心和朋友情面,让萨摩耶被饲养在自己单位的空房间内,自己不是狗主。


3名爱心人士都不承认自己是涉事的萨摩耶的狗主人,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被救助的萨摩耶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曾某称,该萨摩耶在自己救助后,先由一位金女士领养,因萨摩耶乱吃东西(估计是流浪狗缺少食物导致的积习,可怜的狗狗)且金女士工作繁忙,曾某于2021年3月2日将萨摩耶领回。


当日,曾某询问朋友翟律师是否有适合的领养人,翟律师推荐了周某明。曾某和周某明联系后,曾某在3月2日晚将萨摩耶送往青浦区练塘镇周某明单位处,并由傅某东交接。


周某明称,3月2日,自己的朋友翟律师说他的朋友曾某家里养的狗比较多,有条白色萨摩耶大型犬(重60斤左右)放不下,询问可否由自己代养几天。周某明同意后曾某将萨摩耶送至自己单位的空房间内。自己从未喂养或管理过萨摩耶,都是委托傅某东管理的,傅某东并非自己的员工。


傅某东称,自己是出于爱心无偿帮人看护这条萨摩耶,最多算是临时管理人。事发时自己牵了狗绳拉拽萨摩耶,狗与死者没有发生接触,故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没有过错。


4月27日凌晨,3人曾上门吊唁,曾某给了陶某泉家属1万元慰问费。


家属起诉3人索赔57万元

1万元够吗?


显然不够。


5月16日,练塘镇派出所曾组织相关当事人共同观看监控视频,希望他们可以协商解决,未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陶某泉的家属(妻子、一名女儿、两名儿子)聘请律师于2021年7月29日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在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曾某、周某明、傅某东3人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7342.50元,具体构成为:医药费7906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丧葬费57480元、死亡赔偿金331160元、护理费1760元、误工费是7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律师费2万元。


原告认为,曾某是养犬人,周某明和傅某东对狗进行饲养和管理,3被告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人的应诉情况

2021年8月23日,该案第一次开庭。两名原告及四原告的代理律师,被告周某明的代理律师,被告傅某东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法院传唤但未到庭。


2021年12月27日,该案第二次开庭。一名原告及四原告的代理律师,被告曾某,被告傅某东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明经法院传唤但未到庭。


也就是说原告及被告傅某东均参与了两次庭审,被告曾某缺席第一次庭审,被告周某明缺席第二次庭审。


估计曾某起先以为本案和自己无关,后面觉得自己还是有被判担责的风险,所以她缺一参二。


周某明在聘请律师参与第一次庭审的情况下,却缺席了第二次庭审,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


3人的辩解意见大致如下:


曾某认为,3月2日至4月4日之间萨摩耶已经被周某明领养,由傅某东实际照看,自己不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周某明认为,自己只是代曾某临时饲养(4月5日曾某已经将萨摩耶领回),萨摩耶的饲养人是曾某,实际管理人是傅某东。陶某泉死亡的主因是其自身患有诸多基础疾病,故被告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各项损失费用,其认为医药费、护理费、律师费等部分费用与本案无关或偏高,具体由法院判定。


傅某东认为,自己是代替饲养人曾某对狗进行管理,是临时管理人,也尽到了管理义务。狗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陶某泉死亡的结果。自己对陶某泉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基于人道主义,自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被告各执一词,均不愿全部担责,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饲养人、管理人到底是谁?


傅某东承认自己是萨摩耶的“临时管理人”,曾某、周某明2人均认为自己并非萨摩耶的饲养人、管理人。所以,曾某、周某明与萨摩耶的关系,是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确定的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查明:曾某与周某明的聊天记录显示,3月2日晚曾某将狗送至周某明的工厂,周某明让傅某东帮忙交接。3月6日周某明发消息给曾某,称有做宠物生意的人想要狗,曾某不同意。3月22日下午周某明让曾某把狗带走,曾某回复本来周末要来看望小狗,还买了狗粮,正在弄小狗的领养问题,但找了一个人不太合适。4月1日下午曾某称这个月来看一下萨摩耶,有个意向的领养人正在审核。4月4日15点24分,周某明向曾某发消息问领养人找好没有,称狗闯祸了。曾某回复正在审核领养人,在办狗证,第二天来接狗。4月5日上午曾某将狗接走。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聊天记录,如萨摩耶由周某明收养,则3月2日之后的送养问题应由周某明决定。然聊天记录显示,3月6日周某明发消息称有人想要领养,询问曾某的意见,且之后曾某多次提到在为萨摩耶寻找领养人。事发的4月4日,周某明告知曾某萨摩耶闯祸了,曾某在第二天即将狗领走。综上,无法证明萨摩耶是曾某交由周某明领养。


法院认定曾某为萨摩耶的饲养人。

经周某明同意,曾某将萨摩耶交由周某明代管,且由周某明提供场所进行饲养,与萨摩耶相关的问题由周某明向曾某反馈,故法院认定周某明为萨摩耶的管理人。


傅某东系受周某明委托照顾萨摩耶。



萨摩耶与陶某泉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根据现场视频查明:陶某泉在正常行走的过程中,傅某东牵引的无证萨摩耶突然站起前扑,距离陶某泉较近,陶某泉因受惊吓当场倒地。萨摩耶前扑与陶某泉后仰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陶某泉对自身损害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称陶某泉摔倒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并未进行举证,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酌减了原告诉请的部分费用,最终确定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562861.23元。


陶某泉受到萨摩耶惊吓后倒地发病,住院20余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后果与萨摩耶有直接关联,萨摩耶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3被告各自担责比例?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曾某作为涉案萨摩耶的饲养人,无证饲养犬只,该萨摩耶造成陶某泉损害,曾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明受曾某委托管理犬只,虽该萨摩耶不由其实际照管,但傅某东是周某明找来照看萨摩耶的,萨摩耶的居住场所也是周某明提供的,犬只的管理事宜也是周某明与曾某微信沟通,故周某明应作为萨摩耶的管理人承担责任。


傅某东受周某明委托照顾犬只,日常饲养由其负责,且事发时是由傅某东牵引犬只,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曾某、周某明、傅某东各承担50%、30%、20%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曾某的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其已支付的1万元。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71430.62元;

二、被告周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8858.37元;

三、被告傅某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2572.24元。



3人均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曾某、周某明、傅某东3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曾某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自己是基于爱心义务奉献的救助人,周某明是领养人,傅某东是实际饲养人、管理人。事发于4月4日,萨摩耶已经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近两个月,事发时自己并未对萨摩耶进行实际饲养和管理,也不能直接控制萨摩耶的相关侵害行为,故自己不应成为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


周某明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


周某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1、自己并非萨摩耶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曾某是萨摩耶的饲养人,傅某东是实际管理人,自己只是出于朋友关系,才允许他们把萨摩耶放在自己单位空房间里喂养。2、陶某泉因自身严重基础疾病导致死亡,一审判决赔偿总额及比例过高。


傅某东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陶某泉承担90%的责任,由自己与曾某、周某明共同承担10%赔偿责任。


傅某东上诉的事实和理由:陶某泉的死亡与萨摩耶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陶某泉系受惊吓后仰倒地,但后仰倒地不可能造成胸部受伤、前额骨骨折等损害结果。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医鉴定、尸检报告的情况下,认定陶某泉惊吓摔倒与脑溢血去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科学依据。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


对于3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回应如下:


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责任比例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在案证据、陈述及意见以及相关实际情况,认定曾某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周某明为管理人,傅某东系受周某明委托照管涉案犬只。


二审中,曾某认为周某明系领养人,傅某东是实际饲养人、管理人,但曾某对该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相符合,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周某明认为自己并非萨摩耶管理人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对各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同。


一审法院基于上述法律关系的认定,结合各行为人对于涉案犬只控制、管理的实
际情况以及过错大小,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合理妥当,本院予以认同。


赔偿范围


周某明、傅某东认为应考虑陶某泉基础疾病以及存在的因果关系问题,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明、傅某东对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受害人陶某泉因本案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而倒地受到伤害,无证据表明受害人自身体质问题应当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心3人组


这个案件中,曾某、周某明、傅某东3人均认为自己是爱心人士,是基于好心在照看萨摩耶。


曾某从事宠物救助工作10余年,爱心恒久远,是她救助了无证流浪的涉案萨摩耶,并为犬只寻找合适的领养者,为萨摩耶操碎了心。在事发后,她也领回了这条萨摩耶,继续为它寻找温暖的“家”。曾某还给了陶某泉家属1万元慰问金。


曾某有爱心吗?


有。


周某明应朋友翟律师的介绍,同意在自己单位提供场地饲养萨摩耶,并委托自己认识的傅某东照看萨摩耶。周某明还就萨摩耶的送养事宜和曾某积极沟通,没有擅自将萨摩耶送给做宠物生意的人。


周某明有爱心吗?


有。


傅某东应周某明的要求,无偿照看萨摩耶一个多月。负责照料萨摩耶的吃喝拉撒睡,还要遛狗。最苦最累,为萨摩耶付出劳动最多的人也是他。


傅某东有爱心吗?


有。



爱心与担责


涉事萨摩耶出事以后,爱心3人组均对萨摩耶的饲养人、管理人身份避之不及,因为显而易见,谁当了闯祸的萨摩耶的饲养人、管理人,谁就可能要为被萨摩耶惊吓倒地的陶某泉死亡的损失买单。这笔损失高达数十万元。


撸狗是舒爽的,献爱心是自愿的。但舒爽也好,爱心也好,都不能为狗狗闯的祸买单,只有真金白银才能为狗狗闯的祸买单。


几十万元的赔偿责任,想要担起也不容易,也不甘心,3人不约而同地打起了太极拳。


于是3人都强调自己不是萨摩耶的饲养人、管理人,就是好心献爱心的热心人士。


好心有错吗?爱心有错吗?热心有错吗?善良有错吗?


然而,好心献爱心的热心人士和饲养人、管理人在法律上并不是不能并存的身份。而且正是由于好心热心献爱心,才成为了无证流浪狗的饲养人、管理人。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3人分别承担了相应责任。



付出爱心与善良,可能会收获“惩罚”


饲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享受了动物带来的乐趣与温暖,身心愉悦之余,也得为动物的侵权行为买单。


毛孩子不懂事也没有什么坏心思,它们闯了祸自己也没钱赔。


于是,法律只能让毛孩子的饲养人、管理人来赔偿了。


自己家的宠物惹祸,当然自己来买单了,这毫无争议


像本案中的萨摩耶,本来是流浪狗,是没有主人的。热心人士基于好心爱心,担负起投喂、管理它的事务,那么这些热心人士无论动机如何,都可能成为流浪狗的饲养人、管理人。


假如被爱心投喂的流浪狗伤了人,好心爱心投喂流浪狗的热心人士会因自己的长期投喂行为,而被认定已经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被认定为流浪狗的饲养人,要为流浪狗伤人买单了


司法实践中,好心人投喂流浪狗、流浪猫,最后因为流浪狗、流浪猫伤人,好心人被法院认定为饲养者、管理者,并最终被判赔偿的判例并不罕见。


所以呢,基于好心人基于爱心长期、多次投喂流浪狗、流浪猫没问题,但也要做好因此被判赔偿的心理准备。


那么,假如投喂者自己被流浪狗咬伤了怎么办呢?谁来买单呢?


没人买单,自行承担。


几年前,有人因投喂流浪狗被咬伤,后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物业公司,无果。



道德与法律

人生无常,谁也不知道被投喂的流浪狗会不会制造一场谁也无法预料的意外。


世人皆知,作恶要受惩罚。基于爱心投喂流浪猫狗的“善良”也要被法律否定惩罚吗?


不可否认,法律有它自身的局限,但毫无疑问的是,行善也要注意方式,不能仅凭“善良”,就不注意方式方法,无所顾忌。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法律。



*附相关裁判信息
一审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4565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2民终4996号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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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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