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不可否认,虽然绝大多数案件法院都不是错判,但确实有一部分案件法院错判了。
法院错判的案子,有的得到了纠正,有的没有得到纠正。
得到纠正的错判案件,法院会出具相应的纠正错判的法律文书,用以废止原错判的法律文书。
有的当事人会觉得原错判文书除了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还影响了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让自己成了众人眼中的“坏人”。
此时,法院除了出具纠正错判的法律文书之外,是不是也要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例如,让法院登报赔礼道歉?
让法院为错判而登报赔礼道歉,这不是异想天开,痴心妄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现实中,确实已经有法院因为错判而登报赔礼道歉了。
2024年11月14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为一起重婚案错判在《福建法治报》刊登了一则赔礼道歉公告。
2023年3月20日,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为一起诈骗案错判在《齐齐哈尔日报》刊登了一则赔礼道歉公告。
早在20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一起非吸案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了一则赔礼道歉公告。据说,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是首例。
安徽高院在登报的赔礼道歉公告中,提到了他们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的相关依据。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国家赔偿法》的具体相关规定。
法院错判后应该赔礼道歉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下面这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这一条规定,法院赔礼道歉是有前提条件的“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也就是说具备这个前提条件的,法院才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是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是刑事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综上可知,在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符合前述相关规定,且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赔礼道歉。
前面三起法院错判后登报赔礼道歉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
众所周知,诉讼案件绝大多数是民事诉讼,数量要远远大于刑事诉讼。从概率而言,民事诉讼的错判数量也应大于刑事诉讼。
那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院错判,不需要赔礼道歉吗?
明律的答案是:我也不清楚,感觉好像不能吧?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按照这一条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符合“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时,赔偿请求人也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此时,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如果这一条里没有出现了两次的“程序”二字,那应该就是也可以要求法院赔礼道歉。但是有了“程序”二字,应该是不能适用刑事赔偿的实体内容条款了,而十七条显然是实体内容的条款。
所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即便涉及到国家赔偿,法院也没有赔礼道歉的法定义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会有疏漏,敬请指正。
有了上述规定,也不代表法院错判后就必须登报赔礼道歉。
因为登报赔礼道歉只是赔礼道歉的一种形式而已,法院也可以采用其他道歉方式:口头道歉、发道歉信、开道歉会、在自己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发电子邮件或微信短信道歉等。
要想让法院错判后登报赔礼道歉,赔偿请求人首先得自己提出赔礼道歉的要求,并且赔礼道歉的方式为登报赔礼道歉;然后,法院也接受并同意登报赔礼道歉。
如此,法院才会就错判登报赔礼道歉。
前面那起重婚案,赔偿请求人就提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院登报赔礼道歉需要勇气,因为这样做无疑动静儿更大,影响更大,所知者更多。
许多法院错判后,即便愿意向被错判者道歉,也往往采用口头道歉、关起门来道歉等静悄悄的道歉方式,而不愿以登报这种看得见、留得住、被众人评议的方式道歉,怕丢人,怕影响自己的形象。
明律倒是觉得,法院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不仅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相反会给司法机关的形象加分。因为这种严肃郑重的道歉方式无疑体现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与态度,也彰显了司法公开、公信,更容易取信于民,更有利于减少、避免冤案再现。
不过,司法实践中,肯在错判后登报赔礼道歉的法院,确实屈指可数,寥寥无几。可见,绝大多数法院还是更喜欢其他温和安静影响小的道歉方式。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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