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一万亿元,即1000000000000元,不用数了,1后面跟了12个0,明律数过了。一万亿元是一笔超出绝大多数人想象天花板的巨款,做梦都不敢梦到这么多钱。你敢想,居然有原告任性到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就起诉索赔一万亿元?这位奇男子是广东韶关南雄市的男子叶某,他在2015年起诉了一个民事官司,他的诉请总额高达突破一万亿元!叶某是南雄市黄坑镇塘源村的一位普通村民,他承包有几亩责任田,这些责任田每年有一定金额的种粮补贴(每亩大概有百余元钱),这些种粮补贴每年都打进了叶某本人的银行账户内。2012年起,原属叶某的责任田3.2亩及相应种粮补贴款给了同村村民钟某。叶某对此不服,他要起诉讨个公道。叶某想打官司很正常,但他的诉状写得有点儿不太正常了。叶某于2015年4月21日一个人跑到韶关中院,向韶关中院立案庭自行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见多识广的韶关中院立案庭法官接过诉状一看,立马就被震惊了:叶某状告黄坑镇塘源村委会、黄坑镇便民服务中心、黄坑镇财政所、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信用社这四家单位,请求判令四被告补回给其一万亿元人民币!
韶关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当场就懵了,一万亿元?!老乡,你是认真的么?韶关中院没有受理叶某的起诉,理由为: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的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政府解决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而且叶某的诉请事项不够清晰,诉讼标的额也明显失当。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案子要去基层法院起诉,而且状子得好好改一改。韶关中院的立案庭法官也是个热心人,他觉得叶某可能是吃了法律知识欠缺的亏,如果帮叶某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应该就会让叶某的诉请事项、诉讼标的回到正轨上来。再说,有法援律师帮忙代理,叶某也能轻松省事不少。于是,在征询叶某同意后,韶关中院联系了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希望其能给叶某提供法律援助。韶关市法律援助处遂指派了一名律师为叶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015年5月5日,援助律师向叶某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叶某确定适格被告(四个被告,有的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少告一两家单位;同时建议叶某合理调低诉讼标的额,因为一万亿元实在是太夸张了,明细不当,叶某自身的损失不可能有这么大金额的。法援律师讲得没错,叶某的损失不可能达到一万亿元的。南雄市2015年GDP为125.05亿元, 韶关市2015年GDP为1149.98 亿元,两者都不到一万亿元。广东省2015年GDP倒是有 7.28万亿元,叶某一个案子就占了1/7。即便放到全国,全国2015年GDP 也就68.89万亿元,叶某一个案子就一万亿元,这可能吗?
虽然法援律师讲得很对,但执拗的叶某认为法援律师的相关建议不符合其起诉本意,他坚持要按其所列的被告起诉,也坚持要索赔一万亿元。
法援律师......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
法援律师和法援机构都被叶某打败了,退场了。
叶某又拿着四个被告、诉请标的额一万亿元的起诉状,再次跑到韶关中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韶关中院立案庭法官一看叶某再次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脸都绿了:这不一点儿都没变呀,他怎么还是这样啊?一万亿元?这怎么可能啊?!韶关中院立案庭法官耐心解释了半天,无奈叶某油盐不进,坚持要这样告。于是韶关中院向叶某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其须提交其诉请四被告应补偿一万亿元人民币的相关证据材料。叶某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且其明确表示也没有什么证据材料补充,其就要告一万亿元,坚持要告一万亿元,必须是一万亿元!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立案是要出书面裁定的,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是不出这种不受理立案的裁定的,法院对此奉行三不政策——不收材料不办理不表态。不过好歹人家叶某的案子高达一万亿元呢,于是,韶关中院特意出具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称,叶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种粮补贴被分割为由,诉请一万亿元人民币的补偿,却没有提供作为其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另,一万亿元标的金额亦远超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这么大的金额,放眼天下,一审也只能由高级法院管辖了……),不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裁定对叶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叶某上诉称:广东省南雄市黄坑镇塘源村委会、黄坑镇便民服务中心、黄坑镇财政所和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信用社自2012年起,未经上诉人同意,将上诉人的责任田3.2亩和种粮补贴款给了钟某。2014年10月,信用社告知上诉人钱被冻结。上述行为造成上诉人权益受损,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补回上诉人一万亿元人民币。这次换广东高院的法官被震惊了,好家伙,一万亿元呐?!
震惊归震惊,既然叶某上诉了,广东高院也必须予以处理、裁判。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叶某起诉认为广东省南雄市黄坑镇塘源村委会、黄坑镇便民服务中心、黄坑镇财政所、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信用社减少其责任田和种粮补贴,侵犯其权益,请求判令补回一万亿元人民币。但叶某起诉时未能就其起诉的数被告造成其一万亿元损失提交相关证据,在原审法院释明并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后,仍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叶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015年7月15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叶某告了四家单位做被告,这个可以理解,胡子眉毛一起抓,抓到哪个算哪个。但叶某的诉请金额高达一万亿元,这个确实不合情理,无法让人理解。但民事诉讼又不像行政诉讼,不收诉讼费,民事案件是要交案件受理费的呀。如果以一万亿元计算,案件受理费可要高达50亿元......就算法院立案庭“配合”叶某受理了该案件,然后顺水推舟将错就错把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一开,叶某肯定也缴纳不出50亿元的案件受理费的。届时,叶某不能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会被视为撤诉。也不知道叶某咋想的,非要告一万亿元,这压根不可能走通的,浪费时间,浪费精力,浪费感情,浪费司法资源。只能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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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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